貼現免徵印花稅
1. 貼現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內。因採用在應稅憑證容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貼現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2.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貼現協議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版借款合權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由於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貼現協議書不屬於上述借款合同的范圍,因此,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3. 票據貼現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中所述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指的是,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憑證,而貼現合同不屬於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應徵收印花稅。
4. 印花稅問題,求解。
1)銷售合同應納印花稅=2 000 000 * 0.03% =600 元
2)購貨合同應納印花稅=1 000 000*0.03%=300 元
3)專利權轉讓合同應納印花稅=500 000*0.05%=250 元
4)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5)記載資金帳簿應納印花稅=(10 000 000+2 000 000)*0.05%=6 000 元
2010年度該公司應納印花稅稅額=600+300+250+6 000=7150元
5. 企業銀行票據貼現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票據貼現業務發生時簽訂的貼現合同本質屬於票據質押的借貸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需要履行印花稅納稅義務。
6. 貼現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開展的一項獨立的業務,不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其在開展業務時與持票人簽訂的票據貼現合同不屬於借款合同的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即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採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付結算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持票人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的條件:即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必須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必須能夠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由此可見,票據貼現業務並不是銀行貸款,銀行取得的貼現利息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貸款利息,而是資金的時間價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現金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借款,而只是將本來屬於自己的資金在損失一部分資金時間價值的條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給貼現銀行,並不是將票據抵押給銀行,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銀行,且由於我國目前辦理貼現的票據大都是銀行承兌匯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況,辦理票據貼現轉移票據所有權時一般都不帶追索權,即持票人在辦理票據貼現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貼現銀行後,不再承擔基於票據所有權上的票據付款責任。
所以,票據貼現也不符合《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第三條中指出的「借款人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7. 貼現是否要交印花稅
目前為止,票據貼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在稅務局跟銀行之間對於這個還是存在爭議的,主要是在票據貼現這種行為是屬於抵押還是轉移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