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貸方科目
A. 印花稅屬於什麼科目
1、交納的印花稅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DR:管理費用
CR:現金/銀行存款
2、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地稅科目計入到的科目,與相關的收入所計入的科目有關。如果相關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則這幾項稅金歸集到「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對應科目為「應交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或「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如果相關科目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則這幾項稅歸集到「其他業務支出」。
DR:主營業務稅金/其他業務支出
CR: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建設維護稅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向地稅局繳納稅金時:
DR: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建設維護稅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CR:銀行存款
B. 印花稅計入什麼科目
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版證書立、領受時權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稅無需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在發生印花稅時,直接計入稅金及附加即可。
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印花稅貸方科目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C. 印花稅計入什麼科目
已經調整在了「稅金及附加」項目。
依據文件:
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財會【2016】22號文開篇就亮明了觀點,出文的目的是「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但是22
文似乎不能善始善終,在「二、賬務處理」的「(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中竟然規定起了消費
稅的退回處理,這樣的凌亂可有些文不對題啊。
憑心而論22號文在7.18號的基礎上經過近半年的修改完善是有十足的進步的,眾多關鍵問題在22號文中得到了明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可以說比之以前更加的細化了,也更加的合理了。
(3)印花稅貸方科目擴展閱讀:
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D. 印花稅應計入什麼科目
印花稅應該計入「稅抄金及附加」科目,整個分錄操作為: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年末)將稅金及附加結轉至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拓展資料:
稅金及附加: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企業應當設管「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者清算的問題。因此,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於購買印花稅票時,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 新准則下印花稅入什麼科目
新會計准則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且不通過應交稅費核算。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專括在中國境內設立屬、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買賣房地產按交易合同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5)印花稅貸方科目擴展閱讀: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需要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的憑證有: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F. 新准則下印花稅入什麼科目
新會計准則印來花稅計入「稅金源及附加」科目,且不通過應交稅費核算。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
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6)印花稅貸方科目擴展閱讀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G. 印花稅應計入什麼科目
印花稅
應該計入「
稅金及附加
」科目,整個分錄操作為:
1.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
應交稅費
-印花稅
2.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
月末(年末)將稅金及附加結轉至
本年利潤
: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拓展資料:
稅金及附加: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
教育費附加
、
資源稅
、
房產稅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車船稅
、印花稅等。企業應當設管「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
稅務機關
結算或者清算的問題。因此,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於購買
印花稅票
時,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H. 印花稅記入什麼科目
印花稅應該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整個分錄操作為:
計提版時:
借:稅金及附加權-印花稅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年末)將稅金及附加結轉至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拓展資料:
稅金及附加: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企業應當設管「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者清算的問題。因此,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於購買印花稅票時,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