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級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時間
㈠ 黨紀新規被誤讀:黨員不能炒股嗎
黨員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職位是不行的,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
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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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購買股票規定的歷史: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㈡ 公務員可以炒股嗎公務員法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嗎
公務員可以炒股。正常的買賣股票和正常的證券投資,是市場經濟行為,不會被禁止的。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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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要有耐心。無論什麼時候,在買股票之前就要盤算好買進的理由,看好目標。千萬不可以盲目地進去買,然後盲目地等待上漲,再盲目地被套牢。買之前精心分析。
買的股票數量不要太多。選擇目標個股,用自己最拿手的技術和指標,尋找個股的買賣點。買太多了容易分心,耗精力,但賺的不一定多。如果只賣一隻股票的話就非常輕鬆了。
設定界限。尤其是剛買進就套牢,如果發現錯了,就應該賣出。總而言之,做長線投資的也必須是股價能長期走牛的股票,一旦長期下跌,就必須賣。
㈢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3)處級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時間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㈣ 請問公務員可以炒股票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4)處級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㈤ 中紀委談黨員是否能炒股 詳解四類人員不得買
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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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電 「黨員幹部以後是否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今日回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解讀工作,推動「兩項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兩項法規』權威答疑」,請中央紀委法規室陸續解答網友關注問題,
有網友提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這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
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㈥ 公務員炒股違法、違規嗎
公務員可以在非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關於公務員是否能夠炒股,是經歷了一個從絕對限制到相對放開的過程。
(1)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
(2)1997年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中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這里增加了「不得違反規定」;
(3)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是允許炒股的,但是有條件,比如:不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不準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等。
㈦ 公務員可以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炒股,但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
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7)處級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㈧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處級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時間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㈨ 為什麼縣級以上幹部不能買賣股票
這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與洗錢.其實大家都背地裡賣買.請你不要為了洗錢炒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