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時間規定
A. 什麼的股票進風險警示板交易,在風險警示版多長時間再進入退市整理版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
B. 一支股票連續幾年虧損,就會被ST,多久就會*S
一支股票連續2年虧損,就會被ST,連續3年虧損就會*S。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內上市公司被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被進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
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
其中異常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
財務狀況異常指: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為負值;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3、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注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一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其他異常狀況指:
1、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上市公司主要經營設施遭受損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的;
2、公司涉及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賠償金額累計超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的;
3、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
4、公司出現其他異常情況,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對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
5、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產的;
6、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的;
7、公司的主要債務人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而公司相應債權未能計提足額壞賬准備,公司面臨重大財務風險的;
8、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
*ST的含義:
*ST為退市風險警示。以下七種情況會被交易所標以「*ST」標示:
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②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③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⑤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⑥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2)股票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時間規定擴展閱讀:
*ST類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須全部符合如下條件:
1、並非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包括對以前年報進行的追溯調整),從現有ST的情況看,當年年報必須盈利;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權益為正值,即每股凈資產為正值,新規定不再要求每股凈資產必須超過1元;
3、最新年報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運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數據,還要看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沒有重大會計差錯和虛假陳述,未在證監會責令整改期限內;
6、沒有重大事件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受嚴重影響的情況、主要銀行賬號未被凍結、沒有被解散或破產等交易所認定的情形。
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復10%的漲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標上必須是年報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凈資產三項指標同時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資格,交易所有權根據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
C.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3.3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 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 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本條第13.3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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