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發完了之後的走勢
『壹』 股票增發後一般是漲還是跌
股票增發意味著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來解決上市公司資金短缺的問題,有更多的資金去發展主營業務,同時,可以引進一些戰略投資者、優質資產,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吸引市場上的投資者買入,推動股價上漲,但是也會出現以下的情況,導致個股在增發之後下跌:
1、主力利用增發進行出貨
一些主力利用個股增發的消息進行出貨,即主力在增發時,派發手中的籌碼,等其籌碼派發完成之後,股價會出現下跌的情況。
2、市場行情較差
在股票增發後,市場行情較差,受市場行情的影響,市場上的投資者大量的出逃,則也會導致股價下跌。
除此之外,公司通過定向增發融得資金,並沒有投於其主營業務,而是投於高風險的行業,則是一種利空,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拋出手中的股票,導致股價下跌。
拓展資料
股票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價格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
程序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
(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該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