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時間長的問題
『壹』 上市公司能一直發行激勵股權嗎
一般性規定
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一般性規定作出解讀作出解讀:
(1)上市公司合規要求,「辦法」第七條從禁止性規定的角度不完全列舉了包括:「(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 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一旦出現以上幾種情形的不得進行股權激勵,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上市公司合規經營。
(2)激勵對象合規要求,「辦法」第八條從授權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兩個角度規定了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而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同時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的人員也不得對其進行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為了讓企業能夠留住核心優秀的員工,保證企業平穩快速發展,而以上兩方面的列舉,一方面是對公司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層管理人員或者核心人員,該類人符合股權激勵的基本初衷,應該被激勵。而第二類人則屬於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或對企業發展有不利影響的人,故不能作為股權激勵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