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科创板股票交易适当性管理
A.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具有6个月以上的证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块股票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许可的前20个交易日开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500000元一天(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证券借贷资金和证券);从事证券交易超过24个月;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的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国内法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整。成员在科技创新板上检查投资者是否符合股票投资者的适宜性条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1)投资者科创板股票交易适当性管理扩展阅读:
科创板块股票交易的相关要求如下:
1.科技创新板的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计算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的价格。
2.其他与Keitc存托凭证交易有关之事项,依本规定及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交易之规定办理。
3.科技创新板报告股价变动最小的单位,适用本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价格的水平,对公告价格实行最低变动单位,具体事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B. 《交易特别规定》中规定的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如何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交易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适当性条件等要求,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
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 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3.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4. 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5. 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二)关于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无需满足上述资产和交易经验的条件。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
下一步,上交所还会就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内的科创板经纪业务相关事项发布业务指南。
C.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方面的要求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方面的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提示一下,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此外,要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哦。
D. 9. 关于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表述,错误的是( )
关于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表述,错误的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运用大量资金优势进行集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4)投资者科创板股票交易适当性管理扩展阅读: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E. 对于符合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吗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不仅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适当性条件等要求,还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在适当性综合评估中,证券公司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也无需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其他手续。
F.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满足参与证券交易几个月以上
2年,也就是24个月。。满足后最近20个交易日户均资产50万元以上就能申请开通了。开通前会有一个小测试,不过挺简单的,相当于“开卷考”。
G. 个人投资者在通过适当性综合评估之后,证券公司是如何对他们进行后续评估的呢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H.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I.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33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现就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
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3.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4.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二)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四、会员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个人投资者。
会员应当对上述评估结果和告知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五、会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六、会员应当制定本公司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统筹组织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对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转发或推送本所提供的有关科创板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七、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交易系统客户端及客服中心电话或短信等交易服务渠道,向投资者全面客观介绍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主要交易风险,提示其关注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科创板股票在退市制度安排和涨跌幅限制等交易制度上与本所主板市场存在的差异事项,审慎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八、会员应当在总部配备科创板业务培训讲师。培训讲师在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后,承担培训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面向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九、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妥善处理纠纷,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会员应当完整记录投资者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并形成纸面或者电子档案。会员应当建立重大投诉或交易纠纷的报告和后续处理的持续跟踪机制。
十、本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落实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一、对违反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会员,本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