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公开的信息有
A.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
“发现一份文件里面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条款适用于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后(上市)后的任何并购事项必需进行披露,但若未发生则无需披露;
问题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注意:这里未提及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故理解为IPO上市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
IPO上市前招股说明书对公司历史沿革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信息披露,故发行股票时不需要重新提供公司收购公告;
B.发行新股的文件包含证监会予以合作发行的批文,交易所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核准/允许发行文件以及公司招股说明书等,
故选项为ABC
B. 沪市股票公开交易信息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公开 公正 公平
C.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到哪里能看到
各大网站都有
同花顺 之类的都行
D. 证券交易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一)即时行情:
1、集合竞价期间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2、连续竞价期间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报价和数量等。
3、首日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
指证券交易所编制的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将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当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将其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二、开放式基金交易信息包括:
(一)确认日期:指注册登记机构对您的有效申请进行确认的工作日,一般为您申请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份额净值:指买卖基金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申请金额/份额:指您申购基金时所提交的申购金额(以“元”为单位)或赎回基金时提交的赎回份额(以“份”为单位)。
(四)确认金额/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对您的业务进行清算,扣除了您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后确认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五)交易费用:指您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所对应的交易费用。
E. 哪几种股票才能进入两地交易所的“交易公开信息”
交易公开信息是交易所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及时、有效向投资者揭示市场风险的工具。目前交易所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分为单日交易公开信息和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两种,其中单日交易公开信息针对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等情况进行披露,而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则是针对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偏离值累计达到±20%等属于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进行披露,两者程度不同。投资者应及时关注交易公开信息内容,并进行理性分析,谨慎投资。
需要指出的是,涨跌幅偏离值不是简单把单只证券若干天涨跌幅比例进行累加,而是考虑了当天大市升跌情况的因素,把单只证券涨跌幅与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加以比较,得出的更为准确、科学的指标。
F.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请问从哪获取某只股票的公开交易信息
hehe
上网络就可以啊
你所说的往往看不到的。
有时会公开 所以上网络搜下
我买股 就是上网络搜每天的资讯的
很有用
H.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到哪里能看到,有没有相关工具软件
下载一个股票交易软件就行了,同花顺,大智慧之类的,下载一些券商的软件也行。
下载了之后就能看到交易的详情了,按F10能看到上市公司的资料
I. 请问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在哪看
您好。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到。
J. 交易所公开信息
每天涨,不能超过10%;每天跌,也不能超过10%,这就是涨停板制度。
不知不觉中,这个制度已经伴随了我们将近10年,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制度并不是中国股市的“原配”,而是始于1996年股市涨势疯狂管理层不得已而采取打压股市的“变种”。
的确,在没有涨跌板限制的日子里,股市涨起来惊心动魄,跌起来也惊心动魄。
中工国际作为全流通的第一股,上市首日一鼓作气冲到50元整,这让看惯了涨跌板限制的投资者极不适应,不光投资者不适应,就是管理层也极不适应。明明知道,这是机构的操纵,但是查起来未必能够把罪名落到实处。谁让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停板限制的呢?
是的,为什么上市首日可以不设限制,而在平时却要加以限制?如果首日不加限制有其合理性,那么平时的限制合理性在哪里,如果不合理,是不是应该取消?或者放宽?
鉴于此,上证所日前发布题为《涨跌幅限制与市场效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经验研究》的研究报告。这份由上证所创新实验室承担的研究报告建议,逐步放开涨跌幅限制。
涨跌板取消会有什么风险没有?分析人士方泉认为,取消了涨跌板只会活跃市场,加快交易节奏,价值发现可以一步到位,价值回归也可以一步到位,中工国际今天能炒到50元,明天就可能被打到5元,而不用经过这么多的跌停。
那么,取消涨跌板会不会助长市场的投机热情,换句话讲,对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方泉认为是中性的消息,分析师水皮则认为在目前的市况中会构成一个推动指数向上的利好,会刺激市场的震荡幅度,加大市场对游资的吸引力度,恰恰是因为是利好……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3天累计的)-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超过正负20%都属于异常波动。
深达声A即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今天证监会要求其公司对波动作出澄清。而耀华玻璃个人认为更属于这种情况,而且波动的比深达声A还要猛烈,因为今天他完全是逆大盘走势而拉升到涨停板的(庄家很辛苦)。明天应该也会被要求对异常波动作出澄清。应该停牌一个小时,如果公司宣布并没有什么重大投资或者其他变动,那么他明天复牌后的开盘价格会比今天低很多,大概是4月18号收盘的那个价位吧。如果公司透露有重大利好,那么该股复牌后还会继续拉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