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场外交易的形式
A. 股票场外交易的形式,包括
大宗交易,在3点交易时间后进行,由交易双方协商价格,在找一个券商负责处理.
B.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是什么
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的,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通常在证券经营机构之间或是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不需要中介人。
(2)股票场外交易的形式扩展阅读: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
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制度。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C. 1.股票的场外交易的主要形式有( )。 a、第二市场交易 b、第三市场交易 c、第四市场交易 d、柜台交易
a和d,我以前做过,应该是这个,但不确定
D. 股票的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区别
场内交易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证券交易所是设有固定场地、备有各种服务设施(如行情板、电视屏幕、电子计算机、电话、电传等),配备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集中进行股票和其他证券买卖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进行的股票交易就称为场内交易。目前在世界各国,大部分股票的流通转让交易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因此,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场内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组织方式。
场内交易也指正常交易时间场内喊价交易,也是交易量比较大、交易活跃的交易时间。
场外交易(outside dealing ):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而是私下以高于或低于供销会上规定的价格或附有其他条件(如搭配次货、以物易物等)的价格达成的交易。 又称“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
场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或供销会上某些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甚至为投机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机。要杜绝场外交易,从根本上说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协调。
E. 什么是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有何区别
你好,场内抄交易亦称“交易所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股票交易。场内交易的股票,只限于上市股票,由于上市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要向投资者公开,故而使投资者有一种安全感。
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股票交易。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相比,在公开公司财务方面不那么严格,它是一种非组织性的市场。场外交易的特点是:能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筹措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
F. 股票怎么进行场外交易
未上市的公司可通过各市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G. 请问什么是股票场内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指的是在二级市场里交易,在我国就是沪深交易所了。
场外交易:就是otc,是双方协定就搞定买卖。
发行的话,场内要正规的券商帮你ipo,要给证监会核审还有很多限制条件,场外就没有这些了。
H. 场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国场外交易的实践 我国证券交易主要采取场内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也以调整场内交易为主。这种状况使人们忽视了场外交易的客观存在,忽视了对场外交易的法律调整。
我国证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场外交易或柜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柜台交易又叫店头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的转让买卖活动”,“凡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亦称大面额存款证),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企业债券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经批准的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1987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转让,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在允许国库券转让的同时,特别提及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业务部可以办理“证券的签证、登记过户”,“证券代保管”等业务。上述规章、规定说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前,我国就存在证券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并据此筹办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STAQ),STAQ系统于1990年12月5日开始运作;1993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交易系统简称NET,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这两个场外交易市场虽然逐渐消亡,但它们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历史性代表及其显示的场外交易,则是无法否定的。
(二)我国场外交易的证券形式 我国现有场外交易证券,至少包括以下类型:
1.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我国曾批准设立了近万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数定向募集公司增资转变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当数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会法人发行的股权证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属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规限制,但依照协议办理转让依然是实践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我国历史上的两个证券交易系统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之法人股股票作为主要交易对象。该两个交易系统已停办,法人股通常以协议方式转让。
2.公司发起人股股票。从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直至1994年《公司法》实施,我国法律都认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只能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说,同样存在发起人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份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在3年期限届满时,发起人股可以协议方式转让。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有些还有待上市的职工股。其中,除社会公众股属于流通股并应进行场内交易外,其余股份均属于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进行转让。根据现行法律,转让发起人股应当符合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其他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仅得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转让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职工股时,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过户登记申请,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不发生股份转让的效力。可见,转让上市公司发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样采取场外交易形式进行转让,而不能按照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流通。
4.非上市公司债券。《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债券的独立法律地位。就已发行公司债券来说,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尚属少数,大多数公司债券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此类转让在性质上,也属于场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公司债券可以依法办理质押。证券质押虽未形成证券的现实流通,但却使得公司股票或债券具有了发生转让的潜在可能性,同样有赖于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
6.不记名证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票和债券有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两种。记名证券应由证券持有人背书转让;不记名证券则因证券交付而发生转让。从实践情况看,公司股票多属于记名证券,公司债券则多属于不记名证券。在理论上,非上市证券的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也属于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确实存在着某些现实特点。它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甚至没有类似STAQ和NET了那样相对集中的市场形式,有的学者甚至明确否认证券公司可以办理柜台交易。在此情况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表现形式十分零乱,有时是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易场所,有时是以股票发行人营业地作为交易场所。在证券公司挂牌收购非上市证券时,甚至无法否认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具有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无论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存在形式如何变化,我国存在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事实,属于不争之理。
I. 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方式各是什么求高手指点
场内交易:是指通抄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证券交易所是设有固定场地、备有各种服务设施(如行情板、电视屏幕、电子计算机、电话、电传等),配备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集中进行股票和其他证券买卖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进行的股票交易就称为场内交易。目前在世界各国,大部分股票的流通转让交易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因此,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场内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组织方式。场内交易也指正常交易时间场内喊价交易,也是交易量比较大、交易活跃的交易时间。
场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而是私下以高于或低于供销会上规定的价格或附有其他条件(如搭配次货、以物易物等)的价格达成的交易。 又称“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场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或供销会上某些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甚至为投机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机。要杜绝场外交易,从根本上说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