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交易所买卖股票规定
① 上海上市能否在深圳交易所买卖此公司之股票
深市与沪市主要有六大不同
1,证券交易所的地点:沪市是上海;深市是深圳。
2,板块不同:沪市只有A主板与B股;深市有A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B股。
3,股票代码不同:沪市主板是60开头,B股是900开头;深市主板是000开头,中小板是002开头、创业板是300开头、B股是200开头。
4,B股标价不同:沪市是以美元竞价;深市是以港币竞价。
5,交易制度不同:基本的交易规则是一致的,差别在于收市最后3分钟(14:57~15:00),具体在于沪市的交易规则是连续竞价;深市的交易规则是集合竞价。
6,托管不同: 沪市是采取的指定交易,也就是你在设立证券帐户的时候要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委托对象; 深市则采取的“自动托管,随处通买,那买那卖,转托不限”
按照以上所述,不能买卖的。
② 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中,每天涨跌幅度限制在百分之几
一般股票是10%,st和*st是5%,G股和新股(包括增发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停。
③ 上海交易所规定:只要不是办理指定交易的客户在任何券商处均可买卖股票.那么在其他券商处交易,费用怎么算
"只要不是办理指定交易的客户在任何券商处均可买卖股票."好象没有这么一条规定吧?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指定交易制度 必须要指定在一个会员的。地区不同交易费用一般也不一样 但是佣金上限是0.3%。印花税 过户费。
④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
一:集合竞价阶段 (9:15 — 9:25)
1、9:15 — 9:19可以申报和撤单;9:20 — 9:25 可以申报,不可以撤单。
2、14:57 — 15:00实行集合竞价,可以申报,不可以撤单。
二:连续竞价阶段 (9:30 — 11:30;13:00 — 14:56:59)
三:其它时间阶段
1、9:25:01 — 9 :29:59期间,接受申报和撤单。
2、11:30:01 — 12:59:59期间,接受申报和撤单。
3、在股票盘中交易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单。
4、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9:15-11:30以及13:00-15:30。
四:成交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4)上海深圳交易所买卖股票规定扩展阅读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1、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
2、连续竞价时,在当市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连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a、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优先成交。
b、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较接近当市最近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⑤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4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5设置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6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7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9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10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11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12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13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14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15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16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16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17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19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20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21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22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23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24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2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26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27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29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0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31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2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根据市场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34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5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36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每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7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38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9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40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41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42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43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4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46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7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48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49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50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51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52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53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55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56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57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58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59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6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6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6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6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65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66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67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68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69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70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72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73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75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76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77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78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 79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8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81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8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8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8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85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86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87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88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89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90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9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9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9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94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95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96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7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9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另行规定。99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100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细则大体相似
⑥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共十一章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交易规则的目的
1.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
2.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交易规则的依据
1.《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3.证券交易所单程
三、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1.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入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
2.交易规则末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四、证券交易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
五、参与证券交易应遵守的规则与遵循的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六、证券交易的方式
1.无纸化的集中交易
2.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部分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一、交易场所设施的构成
1.交易主机
2.交易大厅
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沪)、交易单元(深)
4.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二、交易大厅及准入
1.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2.除经证券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一、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条件
(一)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
(二)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二、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概念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指交易参与人各交易所申请市立的、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监督、管理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三节 交易品种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一、交易日和休市日
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
休市日: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
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
上海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
9:15-9:20-9:25 9:30-11:30 13:00-15:00
开放式集合竞价 上午连续竞价 下午连续竞价
深圳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
9:15-9:20-9:25 9:30-11:30 13:00-14:57-15:00
开放式集合竞价 上午连续竞价 下午连续竞价开竞价
注:沪深9:15-9:20可撤单,9:20-9:25不可撤单;
深9:25-9:30接收申报,但不做任何处理;
深14:57-15:00不可撤单;15:00集合撮合。
第三部分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交易申报及交收责任
1.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委托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会其委托卖出的证券或委托买入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堀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二、交易结果及交易记录的发送
1.会员通过交易单元和相关的报关渠道向交易所交易主机改善买卖申报指令,并按交易规则达成交易。
2.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到会员 。
三、委托和申报记录的保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四、交收的交易和回转交易
1.投资乾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被告回转交易的除外。(一般证券为T+1交收,因此为T+1交易)
2.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T+0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B股为T+3交收)
第二节 指定交易、托管与转托管
一、上海交易所指定交易
(一)全面指定交易的含义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 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交易 所市场证券买卖。
(二)办理指定交易的手续
1.投资者与指定的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会员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交易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交易所在开市期间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三)指定交易的变更
1.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
2.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 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指定交易撤销的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与转托管
(一)托管
1.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证券公司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2.深圳市场投资者可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买入的证券就自动托管在代理买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上。
(二)转托管
1.转托管: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营业部的席位卖出,也可向原买入营业部申请转托管,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营业部席位委托卖出。
(三)投资者申请证券托管的程序
1.投资者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办理申请手续。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申请并核对有关资料、内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申报转托管指令。
4.每交易日下午收市后接收、确认转托管数据,确认的转托管证券自下一个交易日起托管在转入证券营业部。
第三节 委托
一、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前提
1.在会员 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2.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记(以下简称客户)
二、委托买卖方式
1.书面委托
2.自助委托:电话、自动终端、互联网等。客户采取自助委托方式,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一般前述《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包含此内容。
三、客户的委托指令包括的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
1.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
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2.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五、委托的撤销
1.客户可撤销委托的末成交部分
2.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节 申报
一、每个交易日竞价交易申报时段
(一)上交所打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
1.每个交易日9:15-9:20-9:25 9:30-11:30 13:00-15:00
2.每个交易日不接受撤销申报的时间9:20-9:25
3.其他打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末成交申报可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为有效。
(二)深交所打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
1.每个交易日9:15-11:30 13:00-15:00
2.每个交易日不接受撤销申报的时间
9:20-9:25 14:470-15:00(与沪市不同)
⑦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实行什么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实行的都是T+1交割制度,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当日不可卖出,次一交易日方可卖出,但资金实行的是T+0交割制度,即当日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当日可以再次买股票。
⑧ 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时间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1年7月。
2、上市条件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和适用类型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比较适合于大型、业绩稳定的公司,而深圳证券交易所适合中小型、正在发展中的公司。
3、职责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有:处理相应的上市申请,安排各类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的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发布市场的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处理应对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的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和公布市场的信息;还有通过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4、股票代码
上海交易证券所股票代码以6开头,股票板块都是主板。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不同在详细的分类,其股票代码可以分为三大板块即主板(000,001),中小板(002),创业板(300)。因此通过不同的股票代码数字,是最为简单区别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方法之一。
5、开户方式
上海交易所在开通账户后就可以进行所有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会针对创业板块进行单独的条件设立,即符合条件才能开户。
6、过户费
虽然过户费金额相对于资本市场的大额资金变动来说不值一提,但是深交所对于上交所的一个优势在于,深交所不需要缴纳过户费用,而上交所需要用户提交一元的过户费。
7、经营范围
上海交易所经营范围主攻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管理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该所的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和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相关业务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提供买卖有价证券的现货和期货,也会提供各类证券交易,这其中就包括产权股权转让、期货、大额存款证等交易的相关业务等。
⑨ 上海股票交易规则与深圳股票交易规则有什么区别
沪深股市股票交易规则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这些费用按收取机构可分为证券商费用,交易场所费用和国家税收.目前,投资者在我国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所挂牌的A股,基金,债券时,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1 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制服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来计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一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一元收费。
2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向券尚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佣金起点为10元;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深圳基金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佣金;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饿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3 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同意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此项税收。
4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做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5 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祥见下表:
⑩ 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主板以及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哪些条件及要求
主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无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