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股可以自由交易吗
㈠ 法人股如何转让
公司法人转让法人股即为:可以签订转让协议书转让,具体建议需要了解你具体情况才能提出。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即股权转让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㈡ 公司买的法人股
锦江
方案详细说明
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本结构为基础,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1股股票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3049.16万股股票。[原方案为每10股流通A股获得2.8股]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一).酒店集团承诺
1.酒店集团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但锦江酒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酒店集团增持的锦江酒店A股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酒店集团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3.酒店集团在锦江酒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将择机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增持锦江酒店A股股份。在增持锦江酒店A股股份计划实施期间,以及在该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006年3月23日公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从二级市场累计增持了公司A股股份14770003股,投入资金总额为100048400万元人民币。至此,酒店集团已履行了关于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承诺。截至2006年3月23日,酒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总计为301930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5%。
(二).参与对价支付的募集法人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对价支付的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参加对价支付的股东为酒店集团及10家募集法人股股东,酒店集团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2.32%,10家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31%。酒店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收购11 家募集法人股股东所持6115.2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10.1372%。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完成,则酒店集团向锦江酒店A 股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东的应执行的对价安排;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完成,则由酒店集团对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截至股改方案公布时,有12家募集法人股股东对是否参加股权分置改革未明确表示意见,有2家募集法人股股东表示不同意参加对价支付,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共计1850.1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69%。公司控股股东酒店集团同意对上述募集法人股股东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截至股改方案公布时,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上海浦东商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其中上海浦东商业建设有限公司对是否参加股权分置改革未明确表示意见,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参与对价支付,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对价支付。上海浦东商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对价股份由酒店集团先行代为垫付。如在股改方案实施前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能解除冻结,其应支付的对价由酒店集团先行代为垫付。上述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酒店集团的同意,并由锦江酒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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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马上也要完成股改了:
方案详细说明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10:2.07124;名力集团、爱建基金会、上海工商联同意以各自持有的原发起人股份应得转增股份合计22,471,313股赠与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实际获得约2.8股的转增股份,该对价水平相当于在总股本不变的前提下,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604股的对价。本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原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除得到本身应有的转增股份外,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既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
[原方案: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0.5股]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法定承诺事项
名力集团在受让爱建基金会持有的部分股份后和爱建基金会、上海工商联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法定承诺事项。
2、补充特别承诺事项:
①名力集团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名力集团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的原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的第25个月至第48个月内,若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11.70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除权处理)。
②爱建基金会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爱建基金会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爱建基金会目前所持有的569,902股募集法人股及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应得的118,040股)在24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且该部分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的第25个月至第48个月内,若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11.70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除权处理)。
㈢ 非流通股和法人股可以公开交易吗
非流通股和法人股 不可以公开交易~这些都属于限售股的范畴~法人股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交易~非流通股 里面的限售股 解禁就可以流通了 如果是优先股 就没办法
㈣ 单位员工持有法人股,不可以随意卖股吗
法人股是不能买卖的 更不用说是自由了!
㈤ 法人股的转让限制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㈥ 法人股可以转让给自然人吗如果可以,法律依据在哪里
当然可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㈦ 法人股和流通股的区别
你好,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流动的方式
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 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㈧ 上市公司法人股可以流通吗
股改后就不存在法人股了,已经转为流通股了。利润分配方面完全和流通A股一样。
㈨ 上市公司法人股交易
一般的法人股不是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不具有流通性。我们在交易所买卖的是社会公众股,具有流通性,而且是必须在交易所交易。正是由于法人股不具有流通性,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它就可以不在交易所以合法的方式转让。
㈩ 上市公司国有股都可以流通吗
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直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十分敏感的话题,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任何形式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开就是指流通方式必须公开化,提高操作上的透明度。公平就是指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有关的当事方都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不以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配售自己持有的国有股时,如果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就有可能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国有股配售的价格、数量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新老股东的承受能力。公正就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有关的当事方公正的待遇,既不能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为由而损害国家的利益。
国有股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统计国有股流通市值和减持数量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折扣大致估算需募集的资金总额,然后再根据预期的资金认购能力,将所需募集的资金总额通过发行“国有股投资基金”份额的方式分步分批募集,每次发行的基金份额可视市场变动情况适度调整,所筹资金作为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来源。
其次,基金发行成功后,所筹资金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市盈率折扣一定比例购买首批符合减持条件的国有股,变现金额用于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之后,视每年需增加的减持国有股数量,以增加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减持国有股所需资金,并使基金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多样化。为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向基金出售国有股的同时,也应以同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一部分,以摊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再次,国有投资基金所认购的股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分批上市,以减轻二级市场扩容的压力。售股的资金收益,交基金保管人统一保管,每年年终时进行结算,将售股盈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最后,经若干年售股后,或规定的基金存续期满后,撤消“国有股投资基金”,同时,归还基金持有人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