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投资另类上市公司
① 为什么说纳斯达克是场外交易
纳斯达克市场允许市场期票出票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直接交易,而不拘束在交易大厅进行,而且交易的内容大多与新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方面相关,是世界第一家电子证券交易市场。纳斯达克拥有自己的做市商制度,它们是一些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为投资者承担某一只股票的买进和卖出。
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 ):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而是私下以高于或低于供销会上规定的价格或附有其他条件(如搭配次货、以物易物等)的价格达成的交易。 又称"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
纳斯达克的特点
1、双轨制。在上市方面分别实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两套不同的标准体系。通常,较具规模的公司在全国市场上进行交易;而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因为该市场实施的上市要求没有那么高。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两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并没有区别。
2、交易系统。纳斯达克在市场技术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它采用高效的"电子交易系统"(ECNs),在全世界共安装了50万台计算机终端,向世界各个角落的交易商、基金经理和经纪人传送5000多种证券的全面报价和最新交易信息。但是,这些终端机并不能直接用于进行证券交易。如果美国以外的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要进行交易,一般须通过计算机终端取得市场信息,然后用电话通知在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进行有关交易。由于采用电脑化交易系统,纳斯达克的管理与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公开性、流动性与有效性。
3、造市人。纳斯达克拥有自己的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它们是一些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为投资者承担某一只股票的买进和卖出。这一制度安排对于那些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股票尤为重要。这些做市商由NASD的会员担任,这与VSE的保荐人构成方式是一致的。每一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能达 到40-45家。平均来说,非美国公司股票的造市人数目约为11家。在整个纳斯达克市场中,大约有500多个市场造市人(market maker),其中,在主板上活跃的造市人有11个。这些做市商包括美林、高盛、所罗门兄弟等世界顶尖级的投资银行。纳斯达克现在越来越试图通过这种做市商制度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最优的价位成交,同时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保荐人制度。在纳斯达克市场,造市人既可买卖股票,又可保荐股票,换句话说,他们可对自己担任造市人的公司进行研究,就该公司的股票发表研究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
5、交易报告。造市人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向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当局报告在市场上完成交易的每一笔(整批股)。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终端。这些交易报告的资料作为日后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审计的基础。
② 股份公司没有上市也可以发行股票吗如果可以,那 他的股票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交易的呢谢谢~
非上市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股票,不能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开发行的话,那么其股票是不能再证交所交易的,一般可以再银行、证券公司交易,甚至可以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如果是公开发行,那么其股票在证交所之外的市场交易;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一般指证券公司、银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本身就必须发行股票,不存在转为股份制企业的问题。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要发行股票的话才有转成股份制公司的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上市的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5000万以上资产并且3年以上盈利,还需要证监会批准,才能上市!发行股票不得低于总股本得20%!
一个公司的股票上市能使其原先资本产生数十倍甚至上百上千被的溢价率,正所谓是麻雀变凤凰。所以如果能拿到代表初始资本的“原始股”确实是件好事。现在A股市场最害怕的“大小非”多是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2)场外交易投资另类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呀,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③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场外交易吗
你好,不可以,既然是上市公司,
在这个市场挂牌的就必须在这里流通,即便是协议交易,股份过户以及登记也要通过结算中心完成。
④ 股市所说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是什么意思
你好,一级市场也称为发行市场,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增发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
二级市场又称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在证券发行后各种证券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买卖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属于二级市场。
按流通环节可分为:
1.场内交易市场: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
2.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中成交。主要是国债,股票所占的比例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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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投资者咨询,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否做场外期权交易
上市公司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前需判断业务性质。如属于套期保值性质,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二节的内容,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进行外汇、利率等金融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参照前述规定执行。如不属于套期保值性质,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七章第一节的内容,在进行衍生品等风险投资时应遵守相应规定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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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的差别是什么
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准入门槛、承担的义务这几个方面:
1、交易产品不同。
交易所市场主要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除挂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以交易其他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
2、交易方式不同。
交易所市场采取指令驱动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而场外交易市场通常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
3、准入门槛不同。
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主要面向大型、成熟或者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准入门槛较高;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面向初创期或成长初期的企业,其准入门槛相对低很多。
4、承担义务不同。
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不但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接受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监督,对其规范运作提出很高的要求;
⑦ 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通过交易所来代卖吗
交易所市场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会员、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内集中买卖上市股票的场所,是二级市场的主体。具体说,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买卖,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资者有机会在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进行自由买卖、成交、结算和交割。证券公司也是二级市场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其最重要的职能是为投资者买卖股票等证券,并提供为客户保存证券、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证券投资信息等业务服务。
场外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或柜台市场。它与交易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场外交易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在场外市场易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作为自营商,证券商具有创造市场的功能。证券商往往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几个交易对象。作为经纪证券商,证券商替顾客与某证券的交易商行进行交易。在这里,证券商只是顾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少量的手续费作为补偿。
⑧ 场外交易的特殊问题
场外交易是证券交易的重要形式,我国场外交易的法制建设比较落后,场外交易规则不明确。在证券成交问题上,场外交易采取协议原则,故可依《证券法》、《公司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则办理,成交规则比较简捷。在场外交易情况下,有以下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场外交易的交易风险。与场内交易相比,场外交易的证券交割及过户风险相对较大。在场内交易情况下,证券投资者拟出售证券及拟交付的资金,均应事先存人其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证券成交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清算交割程序,可直接从账户内划拨证券或资金。但在场外交易中,没有事先交存证券及资金制度,证券及资金交割风险相对较大。
2.场外交易的过户登记。除上市公司之非流通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附设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其他证券之过户登记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场外交易的证券过户,应考虑证券是否为记名证券而有区别。根据《公司法》规定,不记名证券的转让,由证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记名证券的转让,采取背书或法定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在公司债券存根或股东名册上作出记载。这意味着,无记名证券以证券持有状态作为过户的外部标志,记名证券则以公司登记作为证券过户的外部标志。
3.场外交易的监管制度。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以调整上市公司以及场内交易为主要内容,场外交易的法律调整以及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加剧了场外交易的无序发展。国外场外交易多数采取证券公司交易方式,为了实现对场外交易的适度监管,许多国家在颁布和实施相关法律的同时,特别强调证券业协会对场外交易实施自律监管。根据我国场外交易实践,投资者交易是场外交易的主要形式。我国应及时颁布实施相关法规,设计出适合这一特点的场外交易监管制度,以防止证券交易秩序的无序和混乱。
⑨ 场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国场外交易的实践 我国证券交易主要采取场内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也以调整场内交易为主。这种状况使人们忽视了场外交易的客观存在,忽视了对场外交易的法律调整。
我国证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场外交易或柜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柜台交易又叫店头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的转让买卖活动”,“凡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亦称大面额存款证),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企业债券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经批准的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1987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转让,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在允许国库券转让的同时,特别提及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业务部可以办理“证券的签证、登记过户”,“证券代保管”等业务。上述规章、规定说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前,我国就存在证券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并据此筹办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STAQ),STAQ系统于1990年12月5日开始运作;1993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交易系统简称NET,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这两个场外交易市场虽然逐渐消亡,但它们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历史性代表及其显示的场外交易,则是无法否定的。
(二)我国场外交易的证券形式 我国现有场外交易证券,至少包括以下类型:
1.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我国曾批准设立了近万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数定向募集公司增资转变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当数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会法人发行的股权证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属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规限制,但依照协议办理转让依然是实践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我国历史上的两个证券交易系统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之法人股股票作为主要交易对象。该两个交易系统已停办,法人股通常以协议方式转让。
2.公司发起人股股票。从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直至1994年《公司法》实施,我国法律都认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只能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说,同样存在发起人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份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在3年期限届满时,发起人股可以协议方式转让。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有些还有待上市的职工股。其中,除社会公众股属于流通股并应进行场内交易外,其余股份均属于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进行转让。根据现行法律,转让发起人股应当符合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其他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仅得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转让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职工股时,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过户登记申请,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不发生股份转让的效力。可见,转让上市公司发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样采取场外交易形式进行转让,而不能按照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流通。
4.非上市公司债券。《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债券的独立法律地位。就已发行公司债券来说,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尚属少数,大多数公司债券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此类转让在性质上,也属于场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公司债券可以依法办理质押。证券质押虽未形成证券的现实流通,但却使得公司股票或债券具有了发生转让的潜在可能性,同样有赖于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
6.不记名证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票和债券有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两种。记名证券应由证券持有人背书转让;不记名证券则因证券交付而发生转让。从实践情况看,公司股票多属于记名证券,公司债券则多属于不记名证券。在理论上,非上市证券的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也属于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确实存在着某些现实特点。它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甚至没有类似STAQ和NET了那样相对集中的市场形式,有的学者甚至明确否认证券公司可以办理柜台交易。在此情况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表现形式十分零乱,有时是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易场所,有时是以股票发行人营业地作为交易场所。在证券公司挂牌收购非上市证券时,甚至无法否认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具有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无论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存在形式如何变化,我国存在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事实,属于不争之理。
⑩ 另类投资市场的AIM的上市条件
任命一个顾问(保荐人),
任命一个经纪人;
对于免税的、可转让的股份没有任何限制。
是一个已经注册的股票上市公司或相当;
准备一份申请上市证明;
每年一次按一定交易比率支付给股票交易所。
对于那些刚刚起步的公司而言,进入AIM成为了进入公众市场的第一步。对于那些正在成长还没有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所有标准,或者是没有更合适的环境,但是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AIM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发展通道。许多现在在主板市场交易成功的公司是从AIM起步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围绕着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先后设立了USM市场、AIM市场、TECH市场。目前,英国可供选择的市场(AIM)有上市公司700多家,总市值超过100亿英镑。
20世纪70年代前,英国长期坚持推行中小企业淘汰政策。1973年后,英国开始改变这种错误政策;转而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80年代,英国相继出台了11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于1980年设立非挂牌证券市场(Unlisted Securities Market,USM),当年有23家公司。到1989年底,USM共有上市公司448家,总市值为89.75亿英镑。这之后,USM市场逐年萎缩,至1996年关闭时只有12家公司和8.39亿英镑市值。尽管USM市场受到挫折,但英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没有变化。1995年,英国设立了可供选择的市场(AIM),将目标定位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