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票质押案例
A. 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该如何「有效评估」其质押股权
1、法律上,不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部分银行可能会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禁止或原则上不接受);债权人可能会不接受;
2、价值评估是个难点,一般会在净资产作价基础上打折,比如50%;
3、非上市公司股权是有价值的(极端情况除外),但流动性太差,出问题时缺乏公开渠道变现,而且会受到实际控制人或其它股东各种阻挠。
4、如果是对质押股权自身的融资,当债权出问题时,股权基本已经不值钱了。
5、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宁可要这个公司的担保,也不愿意要股权质押,因为太难处置了,而且融资期内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太多,担保债权如果金额不大的话通常可以快速受偿。
6、当用到中小企业股权质押的时候,他的资产已经抵押出去了(或者不能抵押),应收账款什么的也质押出去了,担保什么的也用上了,还能玩么?
7、如果硬上弓做上了,那就关注这个公司整体的经营状态、融资、对外担保、资金结构变化吧。
8、接触到的使用这个质押的,都是在风险可控基础上为符合政策,作为补充手段的。(一些产品必须抵质押或担保,或者有东西质押比信用方式资本占用方面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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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
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
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C. 求一个股票案例及分析
000025深特力,是一个典型的庄家控制的案例。2015眠6.7月份股灾是跌倒9元多,庄家进去后一专口汽拉到50多元,又属从50多元跌倒18元,再从18元拉到80多元,如果股民会跟庄的,是可以赚大钱的。为什么呢,主要是庄家控盘后,每有放量,说明庄家不急于出货。这样就给敢于追庄的散户提供了赚钱的机会。
D. 如果股权质押越来越多,说明什么
说明股市越来越好,我们能够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越大,并且有着更多的机会选择。
E. 股权质押融资模式有哪些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股权质押融资主要分为两类: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中小企业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2.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3.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
F. 如果企业想做股权质押的融资,您可以推荐一下投资机构吗
股权质押融资的途径
目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较多的具有以下几个途径:
1.中小企业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在具体操作中,中小企业通常由公司股东等股权出质人出面,以其所拥有的有权处分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直接将资金借给出质人,就使金融机构拥有股权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目前还只是针对注册资本数额较大、实力雄厚、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提供这种贷款服务,把资金直接借给出质人。更多的情况则是中小企业寻找一家有较高信誉度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由金融机构将贷款借给保证人,再由保证人提供给中小企业。
2.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这类中小企业多为公司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中小企业会先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担保公司向银行作出担保,然后再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最终达到融资目的。据调查,由于此种形式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控制方面能够得到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认可,因此受到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
3.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
G. 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办理质押,国内是否有相应案例
可以质押,但是要注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因此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对目标股权进行一个充分评估,否则股权价值评估过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担保作用。
质押合同签订前,需要收集目标公司以下信息:注册资本的构成(现金资本、其他资本各占比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等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收集信息后建议请财务或外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2、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规定,适用该规定。所以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收集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决议需要股东签字+手印)。
3、股权质押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质押合同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合同,这就要求签订质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工商局对合同模板是否有具体的要求。腾讯重创空间为例,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H. 公司股权质押有何风险,谢谢大家的回答
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是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的。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面。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