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购买股票
㈠ 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买卖股票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回干优惠政策的答通知》第二条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购买股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不是应该扣除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当前对转让新三板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对股息红利就要区分处专理,根据《国务属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㈢ 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专理暂行办法〉属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㈣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㈤ 在股票市场上买债券分得的利息收入用缴税吗
股市里买来的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利息所得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所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由政务院公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征税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利息所得,以及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限售股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从2013年1月1日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不免。
企业所得税: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没有优惠政策,应该纳税。
㈥ 企业法人买卖股票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你问的如果是买卖的价差,则需要纳税,如果是分红,则比较复杂
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㈦ 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有什么政策要求吗
一、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账户有关事项
(一)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可以向我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外国护照及复印件;
3、境内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见附件1)及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开户代理机构为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通过“首页-国际部-监管合作”栏目查看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信息。对于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二、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开立A股账户有关事项
(一)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可以委托上市公司向我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2、外籍激励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材料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证明该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激励对象签署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
三、外籍人员A股证券账户的管理要求
外籍人员开立和使用A股证券账户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我公司业务规则,如实填报信息和提供相关材料,实名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我公司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
㈧ 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必须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不足12个月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8)非居民企业购买股票扩展阅读: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可以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如,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做法,具体内容包括:
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范围包括:
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③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⑤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㈨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转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回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答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㈩ 非居民企业能否用所持居民企业的股权直接抵销居民企业的债权
股权抵消债权,是企业正常的经济行为,是可以的。
但这个行为,会导致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需就转让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例如,投资成本100万美元,拿出50%的股权抵消70万美元的债务,如不考虑其他因素,非居民企业需就20万美元的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