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业务
1. 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标准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则,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
在存托凭证的交易方式上,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保证交易制度基本稳定,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发生重大改变,技术系统无需做大的调整,确保交易平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来源:人民日报
2. 如何开通创新企业股票或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交易权限
若您符合开通条件,可在交易时间通过以下系统自助开通:
1、广发证券网上交易至易版:顶部菜单栏“CDR专区”,进入后,点击“权限开通”。
2、手机易淘金APP:易淘金APP底部—>“我”—>“业务办理”—>“证券账户类”—>“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权限设置。
3、易淘金网站:网上营业厅-证券账户类-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权限设置。
注:开通前需具备A股账户,且风险等级在“稳健型”或以上(“特别保护型”客户不能开通),可接受最长投资期限在“短期”或以上,可接受投资品种包含“股票”。
3. 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涉及哪些行业
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4. 如何识别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
可以通过查看相关股票或存托凭证行情进行识别:
1、交易代码:上交所创新企业股票为605XXX,存托凭证为609100—609999;
2、目前是否尚未盈利(U):1表示尚未盈利,0表示已盈利;
3、是否存在投票权差异(W):1表示存在差异,0表示无差异。
5. 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试点将启动
证监会一日齐发九份文件
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呼之欲出
证监会强调,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证监会6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九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将启动。证监会强调,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证监会表示,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内容来源:央广网
6. 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需注意哪些风险
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其与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重大差异及相应风险。需注意以下特别风险:
1、试点创新企业的经营风险。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后,可能出现无法盈利、无法利润分配等情形,且创新企业普遍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颠覆等特点,您需要关注其经营风险。
2、红筹公司的特殊风险。红筹公司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规则,且与境内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特殊治理结构安排,您需要关注此类特殊风险。
3、存托凭证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作为新证券品种,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与境内A股有所差异,可能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4、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交易风险。如试点创新企业已在境外上市,您还需要关注境外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境内外市场交易机制差异等交易风险。
7. 参与创新企业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吗
不用。
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投资者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上述负责人说,《规则》主要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收费标准方面,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质押业务方面,试点初期,中国结算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7)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业务扩展阅读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主要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收费标准方面,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
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质押业务方面,试点初期,本公司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则》框架下,进一步发布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准备工作,确保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平稳落地、稳健运行。
8. 创新企业股票是什么
您好,根据国办发〔2018〕21号文,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回托凭证试点答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试点的创新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9.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了什么上市政策
市场热盼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政策来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30日正式发布。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登陆A股将获得政策支持。根据意见,试点主要针对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试点企业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外披露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证监会明确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投保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证监会表示,将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