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股票取得的收益
㈠ 股权出售后取得的投资收益怎么处理
对于纳税和避税
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权投资避税方法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
㈡ 企业出售股票后的总收益是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吗
美股研究抄社称: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袭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方确认银行存款,按原账面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借贷方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收益在贷方证明赚钱了,在借方证明亏损了。
借:银行存款(卖出时实际收到的钱)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当初购买时的账面金额)
--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账面上下浮动的净额)
投资收益(借贷方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贷方表示挣钱了)
㈢ 公司的投资收益主要是出售股票收益吗
股票收益只是其中的一种,比如公司买地(收藏古玩字画)、投资其他公司等获得的收益都算投资收益。
㈣ 购买企业债券利息、买卖股票转让所得算什么收入,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么
购买来企业债券利息、买卖股票转源让所得算投资收益,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㈤ 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
营业税暂抄行条例(国袭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其他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的股票买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规定是要交营业税的,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是5%。
㈥ 企业股票取得收益怎样叫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样做
应在出售股票以后才计算损益,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你本年-12万,不用交税
㈦ 公司转让股票时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得到的呀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回金融资产——答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㈧ 请问企业进行股票转让所得收益要缴税吗
当然要抄缴税喽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