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分得股票股利征税
⑴ 合资企业向境外外国股东分配股利,要交税吗税率怎么算
要缴税的。
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是20%
向境内的支付,这个是免税的,
⑵ 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吗
1.向境外股东分配税后利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2.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⑶ 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向国外股东支付时,如何纳税
股息红利税指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股息红利税: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如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得到100元现金分红,如果红利税税负为20%,就要缴20元红利税。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目前按半征收,即税负为1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红利税的实际税负为10%。新政实施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⑷ 股票分红怎么扣税
股权登记日买入,除权后26日前卖出也会在26日得到分红。
根据现行的股息红利税收取标准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
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
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所以你的分红会扣税20%
新政实施后,上市公司会先按照5%的最低税率代缴红利税,此后按照投资者卖出的时间不同,再来补缴15%到5%的税费。也因为这样,很多投资者在股票卖出之后,才会发现原来账户里的钱变少了。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分红送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公积金分红,即摊薄现有股份的转增股,一般大家看到的某上市公司10转增10股,即为公积金分红,这种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般不需要交税;另一种就是上市公司盈利分红,通常投资者看到的某上市公司实施了10送X股派X元即为盈利分红,这部分收益需个人缴纳税费。
(4)国外企业分得股票股利征税扩展阅读:
除息与除权产生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即领取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权利以及配股的权利,但由于股票在市场上一直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当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向股东分派股利进行配股时,为使本公司的股东真正得到其应得的分红配股权利,就存在着一个这种权利应该分配给股票的买入者还是卖出者才合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股票除息与除权交易。
此外,由于公司分红配股引起公司股本以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的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的变动,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以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即从股价中除去股东享受的、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的权利:而因红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即从股价中除去股东享受现金股息的权利。
⑸ 外国人股利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某外国人在境内和境内两家公司担任短期的顾问、培训、调试新机器等工作,请问该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逗留多少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外国人来中国境内短期工作是否需要申请工作证?
并不是说逗留多少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说逗留超过多少天,需要就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管逗留多少天,都需要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就境外的收入合并纳税,那就看是否符合中国居民纳税人的规定条件。
2、 续上一个问题,前提某外国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一,如果该外国人的工资先由境外公司支付,然后境内公司以培训费或安装修理费的名义还给境外公司,请问该外国人是否就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二,如果境内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该外国人,是否就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一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相关培训费的时候,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假设二是肯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 某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公司同时担任职务,如:董事、经理或技术人员等,经常往返与境内和境外公司执行任务,请问在境内逗留多少天需要交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境内公司任职期间是否一定要领取工资?还有在境内任职期间是否一定要申请工作证?
这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凡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税。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构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的,会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在中国纳税,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如果居住满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合并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一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税,仅就境内所得纳税;不满90天或183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税,境内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免税。
4、 某外国人在境内任职时既取得一定的月薪同时又取得了其他一些生活津贴,如:公司支付给他的一定数额的房租费、机票费等,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请问还有其他费用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吗?同时这些费用有没有支付的限额?
这些房租费、机票费这些是有免税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支付给外国公民的住房补贴、探亲补贴等是可以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扣除,具体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http://hi..com/lthero/blog/item/2bfa1d2317d03a4f93580750.html
⑹ 取得国外股票期权如何纳税
在股票期权制中,个人取得的是将来购买股份的权利,这个权利赋予被授予人将来既可以选择放弃购买,也可以在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利,当然决定个人行权与否的关键是行权时股票的市价是否高于当初的行权价,因此个人在行权前是没有收益,也不用征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在接受股票期权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也不用纳税。但如果员工在行权日前转让其股票期权的,则此时产生收入,其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为就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税,征税时间其股票期权转让之月。如果员工到期选择行权,则行权时股票的市价肯定是要高于起初的行权价,即以行权价买入该公司股票,此时由于市场价高于行权价,有收益产生,对于此部分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征税时间为其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所属之月。对于行权后员工转让其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即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此时有收益,但对于此部分境内收益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行权后继续持有,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公司派发股利之月。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因此其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很难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阿里巴巴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门作出了一个批复,即国税函〔2007〕1030号。根据此规定,公司在给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如果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按当时约定的交易价格确定,约定的交易价格与行权价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市场上存在与该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参照该股票价格确定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以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来确定,依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应纳税款的计算及举例
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个人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所得单独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并不是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单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下面以一例子来具体说明:
境内A企业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于2005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张某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10年1月10日,公司上市的股票价格上涨到5.8元/股,张某行权,即按1元/股购进10万股该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税费。另张某还获得当月工资收入约6000元,月度业绩奖3000元。则张某在2010年1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分为两部分计算:
首先按照税法计算张某该月工资薪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应纳税额=(6000+3000-1600)×20%-375=1105元。然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单独计算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则张某在201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105+103500=104605元。
如果张某将行权后所买进的股票于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价格价格出售50000股,则此时获得的价差收入为资本利得收入,而对于个人行权后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税法和政策的规定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由于该公司为境外上市的企业,因此张某3月份转让转让股票应纳税额=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该企业在境内上市,则对于张某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某继续持有其手中剩余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余50000股每股分得现金股利0.2元。对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获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此时张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应纳税额=50000×0.2×20%=2000元。如果A企业为境内上市的企业,则张某获得的现金股利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
⑺ 股息汇给境外控股公司能否享受5%优惠税率
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81号)文,系针对大陆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有关股息条款的实施政策做出明确规范。如何理解文中所指受益所有人。举一个例子: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则可认定香港公司是受益所得人,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受益所得人便是香港公司的股东,即是非香港个人,非香港公司。进而言之,香港公司则不能享受大陆分配股息优惠税率5%,是这样理解吗?税务又如何判断呢?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根据上述规定,则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限制性条件中规定了股息收取人应为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方可。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因而,对于该文件中相关股息受益人的解释来源于中国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协定,在这些协定中对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虽然有优惠税率,但也有其适用条件。如您所述的这种情况,则对应上述协定与文件应作如下处理:
(1)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则香港公司应为协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税收居民,且该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该境内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可按中港协定对于分配至该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裡机构不在香港,则需要判断香港公司是否为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中进行处理,如果不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需要视其到底属于哪一国的税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所签证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率执行,而不能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⑻ 根据美国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分析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发放对股东税负所产生的影响。
西方股利政策理论存在两大流派:股利无关论和股利相关论。前者认为,股利政策对企业股票的价格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后者认为,股利政策对企业股票价格有较强的影响,财务学家们从税赋因素和信息不对称因素展开研究,各自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为企业股利支付模式的选取提供理论指导。
一、股利无关论
股利无关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Modigliani和财务学家Miller(简称莫米)于1 96 1年提出。莫米立足于完善的资本市场,从不确定性角度提出了股利政策和企业价值不相关理论,这是因为公司的盈利和价值的增加与否完全视其投资政策而定,企业市场价值与它的资本结构无关,而是取决于它所在行业的平均资本成本及其未来的期望报酬,在公司投资政策给定的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价值产生任何影响。进而得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为其资本结构的线性递增函数。在此基础上,莫米又创立了投资理论,企业的投资决策不受筹资方式的影响,只有在投资报酬大于或等于企业平均资本成本时,才会进行投资。莫米的股利无关论的关键是存在一种套利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使支付股利与外部筹资这两项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效益与成本正好相互抵消,股东对盈利的留存与股利的发放将没有偏好,据此得出企业的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无关这一著名论断。但是莫米理论是建立在完善资本市场假设的基础之上,这包括(1)完善的竞争假设,任何一位证券交易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通过其交易活动对股票的现行价格产生明显的影响;(2)信息完备假设,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平等地免费获取影响股票价格的任何信息;(3)交易成本为零假设,证券的发行和买卖等交易活动不存在经纪人费用、交易税和其他交易成本,在利润分配与不分配、或资本利得与股利之间均不存在税负差异。(4)理性投资者假设,每个投资者都是财富最大化的追求者。这一假设与现实世界是有一定的差距。虽然,莫米也认识到公司股票价格会随着股利的增减而变动这一重要现象,但他们认为,股利增减所引起的股票价格的变动并不能归因为股利增减本身,而应归因于股利所包含的有关企业未来盈利的信息内容。
从某种程度上说,莫米对股利研究的贡献不仅在于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理论,更重要的还在于为理论成立的假设条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在莫米的完善市场假设中,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市场特征是:
(1)没有税赋或交易成本;
(2)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分布是对称的。后来的研究大多围绕着这两个假设进行。在考虑税赋因子之后,可以检查现实世界中股利政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而在引入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后,则可以从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两个角度对管理者制定股利政策的动因进行深入分析。其中,税赋因子对股利政策影响集中体现在除权日的股价反映中,而不对称信息的影响则反映在股价对股利宣告的变动中,这使得财务学家们可以通过对除权效应和宣告效应的实证研究来检验各种假说。
二、股利税赋效应
在考虑税赋因素,并且是在对股利和资本利得征收不同税率的假设下,布伦南创立了股价与股利关系的静态模型,由该模型得出,股利支付水平高的股票要比支付水平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税前收益,即股利政策不仅与股价相关,而且由于税赋的影响,企业应采用低股利政策。而奥尔巴克经过严密的数学推导,提出“税赋资本化假设”,这种观点的主要前提是,公司将现金分配给股东的唯一途径是支付应税股利,公司的市场价值等于企业预期支付的税后股利的现值,因此,未来股利所承担的税赋被资本化入股票价值,股东对于公留存收益或支付股利是不加区分的。按这种观点,提高股利税负将导致公司权益的市场价值的直接下降。
一般而言,税赋对股利政策的影响是反向的,由于股利的税率比资本利得的税率高,而且资本利得税可以递延到股东实际出售股票为止。因此,投资者可能喜欢公司少支付股利,而将几年的盈余留下来用于投资,而为了获得较高的预期资本利得,投资人愿意接受较低的普通股必要的报酬率。因此,在股利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的情况下,只有采取低股利支付率政策,公司才有可能使其价值最大化。
三、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与信号传递理论
这一方面的研究发端于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在信息完备的基本假设之上,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是万能的,能够准确地确定企业的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变成了一个生产现金流的黑匣子,公司的决策制定者被非人格化,纯粹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而在现实中,作为经济行为人,决策制定者必然也存在着自身效用最大化动机,企业的财务政策往往是相关各方利益冲突的一种协调。否认这一点,就不可能对各种财务政策的制定动因作出切合实际的分析。信息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抛弃企业非人格化假设,代之以经济人效用最大化假设,这一变化对股利政策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借鉴不对称信息的分析方法,财务学者从代理理论与信号理论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
1 .代理理论始于詹森与麦克林有关企业代理成本的经典论述,他们将由代理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归纳为三种:委托人承担的监督支出,代理人承担的担保性支出以及剩余损失。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从而确保委托人利益得以实现,是代理理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詹森与麦克林率先利用代理理论分析了企业股东、管理者与债券持有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及其解决措施,从代理关系角度对困扰财务学家的融资问题作了新的阐释,认为股利政策有助于减缓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也就是说,股利政策相当于是协调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代理关系的一种约束机制。股利政策对管理者的约束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投资角度看,当企业存在大量自由现金时,管理者通过股利发放不仅减少了因过度投资而浪费资源的倾向,而且有助于减少管理者潜在的代理成本,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它解释了股利增加宣告与股价变动正相关的现象;另一方面,从融资角度看,企业发放股利减少了内部融资,导致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可以经常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这样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督而减少代理成本,这一分析有助于解释公司保持稳定股利政策的现象。因此,高水平股利支付政策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外部融资成本。因此最优的股利政策应使两种成本之最小化。
2 .信息传递理论认为,不对称信息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使得交易双方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如能选用某种信号来将其私人信息揭示给委托人,委托人在观测到信号后才与代理人签约,就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进行相应的定价,从而改进帕累托效率,这就是信号传递。信号传递的几个基本要素:(1)信号成本,在赖利看来,只要传递信号的意愿导致了决策者采取不同于那些充分信息下的最优决策,信号成本就会发生。因此,信号传递的成本是偏离理想状态下最优的策略的成本,即机会成本。(2)信号效益。(3)信号特征。
在资本市场中,如果价格没有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那些还不能公开获得的信息,那么管理者就有可能通过财务政策向市场传递信号以重新调整股票价格。信号传递理论在财务领域中的应用始于罗斯的研究,他发现某个拥有大量高质量投资机会信息的经理,可以通过资本结构或股利政策的选择向潜在的投资者传递信号。受股利宣告日的股价变化与股利支付水平的变化是正相关的这一事实的启发,信号传递理论认为股利变化必然是向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巴塔查亚率行在股利研究中建立了股利显示信号模型,模型假设股东拥有不为投资者所知的有关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而股利政策的存在有助于降低这种不对称信息程度。米勒与洛克将股利与融资、投资问题结合起来,建立了净股利传递信号模型。在米———洛模型中,管理者对企业当前收益知道的信息要比投资者多,并通过股利分配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当前收益的信号,后者根据收到的信号判断企业的当前收益,由此预测未来收益,进而确定企业的市场价值。总之,股利的支付具有降低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功能。
四、股利政策理论在我国现实中的应用
在我国,无论是股权结构还是市场健全程度均与西方发达国家差别甚大。首先,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着绝对控股地位,从而造成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两权分离尚不彻底。我国国有股不具有人格化代表,并非终极所有者,缺乏监督管理者的动机,而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小,极为分散,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影响公司决策的。其次,我国市场力量不足以解决公司中的代理问题。投资者难以依靠市场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我国负债形式单一,多为银行借款,而银行也是典型的国有企业,其本身的代理问题也较严重。因此,股利政策理论在我国的应用应有所修正。我们认为:
1 .对于当前我国股利政策的代理分析,应当围绕社会公众股——国有股——管理者这种代理关系进行,而不能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以债权人——股东——管理者为中心分析代理关系。
2 .从代理关系分析,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利用现金股利转移公司现金的倾向,而社会公众股则偏好公司管理者发放股票股利以获取资本利得,公司管理者也愿意发放股票股利将现金留存于企业造成过度投资。因而现实中的股利政策应取决于三种力量的制衡。
3 .从信号传递理论看,股利政策的优化即是在传递当前收益所能实现的效益与放弃投资方案所导致的损失之间的权衡。在我国,由于市场尚处于非有效阶段,股价严重偏离企业业绩,股市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还不明显,公司管理者缺乏对投资者揭示私有信息的动机,因而股利政策传递信号的机制还不健全。
⑼ 听说拿股票股利还得交税是只有个人投资者交个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怎么算税还有这不是就双
应该是交易的时候,要交印花税,另外,股票在分红的时候,要交税的,是股票持有者所交的所得税,这个持有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因此大股东们一般不喜欢分红,因为分红要收税,他们的分红如果要再投入到股市,就相当于被剥了一层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