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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

发布时间: 2021-03-07 21:04:17

⑴ 基金公司上市是跟股票一样溢价发行吗

基金公司上市预计还是很遥远的事。
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1元)版确定,也可以超权过票面金额确定,但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今年6月20日,证监会表示,将取消基金公司股东持有比例、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加大基金公司之间竞争,使基金公司上市成为可能。
有关人士认为,监管层设计发起式基金无非是为了改变现在的生存环境、活跃市场,但结果是能真正发挥其效用还是只能归于平淡,都是未知数。他认为,毕竟这个产品推出后规模不会太大,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十分有限。

⑵ 上海地区试行已开始试行:股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必须要缴税吗

江苏地税说,只有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部分转增不要交税,其他的都要交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是要交税的,但按照江苏地税说法是所有的溢价都要交,无法说理听说有的项目没办法就让出文,搞个缓缴

⑶ 公司为什么要发行股票

1.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注入的资金可扩大经营规模。

2.提升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的公内信力和影响力。

3.公司上市后容需要定期的披露财务报表,把经营状况置身于公众视野下。提高对行业和受众的影响力度,创造财富,使股东、员工的财富增加,提升员工忠诚度。

⑷ 会计分录 题目:A公司发行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8元,款存入银行。

A公司发行股票,说明是用股权进行筹资,收到别人的投资应该计入实收资本,所以回分录应该是答: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实收资本 3,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1,000
就是这样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⑸ 为什么会出现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的情况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制的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收到的实际股本超过股回票面值总额.是资本公积答的一部分./资本溢价指:企业在后续筹资的过程中,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高于注册资本.意思是这样的:比如我投入甲企业1000万,企业这样处理,800万记为实收资本,那余下的就是资本溢价了.我也学会计的,今天还到买<<会计法>>那书.详细解释请参考网络或其他权威资料.

⑹ 我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的三种情况,即平价发行(面值发行)、溢价发行(超面值发行)、折价发行

(1)债券平价发行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于2003年1月1日发行5年期债券1000000元,年利率为12%,每半年付息一次,若当时的市场利率也为12%,则债券按平价发行,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

(2)债券溢价发行的账务处理。

如上例,假设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是10%,则每半年付息一次,每期利率为5%,根据复利现值表及年金现值表可知,利率为5%,期限为10的每元现值系数分别为O.6139和7.7217,所以债券发行价格即未来应付利息和本金的现值计算如下:

未来本金的现值=1000000×0.6139=613900元

10期利息的现值=60000×7.7217=463302元

债券的发行价格=613390+463302=1077202元

高出债券面值的77202元为债券溢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77202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77202

(3)债券折价发行的账务处理。

若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16%,每元的复利现值系数和年金现值系数分别为0.4632和6.7101,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未来本金的现值=1000000×0.4632=463200元

10期应付利息的现值=600006.7101=402606元

债券的发行价格=463200+402606=865806元

低于债券面值的134194(1000000-865806)元为债券的折价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65806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134194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

(4)债券发行费用的账务处理。


券发行费用主要包括委托他人代销债券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债券印刷费,以及相关的律师费、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报表的费用、广告费等。这些费用是企业发行债
券必须的开支,其金额也往往较大,应按照债券的存续期分摊,账务处理上,这些费用发生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借: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按期分摊时,一般采用直线法,且与债券利息的核算同步进行,摊销金额的列支也与债券利息相同。债券发行费用数额不大时,可直接作为当期的财务费用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⑺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直白一点说是什么意思

简单举个例子,企业价值100万元,新的股东投资50万元,但是只取得30%的股权,那么其实际股权价值为30万元,投资超出30万元的部分,即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种情况多见于股份制企业的收购当中。

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出资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回应纳个人所答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⑼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发行股票

1.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注入的资金可扩大经营规模。

2.提升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的公信力和回影响力。

3.公司上市后需要答定期的披露财务报表,把经营状况置身于公众视野下。提高对行业和受众的影响力度,创造财富,使股东、员工的财富增加,提升员工忠诚度。

⑽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甲企业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分红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分红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万元×25%)。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配所得要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不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假设核定金额为10万元;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假设核定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15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万元(15万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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