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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6-27 09:14:39

印花税减免税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❷ 2022年7月印花税最新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❸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征印花税吗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能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企业改制如何理解?
企业改制,又称为“企业改组”,是指企业所液空有制的改变。简单理解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法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一般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广义上来说,也包括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等。
企业改制情形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晌巧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闹谨瞎公司。

❹ 股权特殊重组有印花税吗

一、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
印花税征管依据的核心法律法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印花税的征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总的来说,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判断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税的税收特性以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是否缴税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经济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仅仅机械地依赖合同的名称。如以房抵债,可能名义上是债务重组协议,但实质上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在印花税列名征缴合同范围内,但是该协议本质上是“产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缴范围。
2、一项重组活动本身可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不等于该运作和印花税没有关系,常常是重组的结果会导致缴纳印花税。如,企业增资合同(包括债转股等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因为增资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却是需要缴税的。

❺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和其他有关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槐念迟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铅李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高亮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7、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❻ 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怎么算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❼ 公司的印花税怎么缴纳

法律主观:

经营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是有很多的,其中印花税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对于印花税的缴纳,我国规定了四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企业印花税怎么缴纳1、应税凭证贴花纳税。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2、大额税额开票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3、频繁业务汇总申报。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4、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二、企业印花税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核算缴纳印花税时,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是于购买印花税票或者以缴款书汇总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有关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账户。“应交税金”账户虽然是核算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但并不是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都必须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只有必须预计应交税金数额,并与税务机关发生清算或结算关系的应交税金,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按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在一般情况枝塌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可见,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既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即使采取汇贴或者汇缴办法缴纳闹搭闭印花税,也是如此。三、企业合并涉及到那些税收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1、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液裂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印花税。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所得税。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4、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企业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四种,看企业自身怎么选择,例如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❽ 新印花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历史悠久的一个税种,印花税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印花税法的出台,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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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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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印花税法》相比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以下几点变化:
1.明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概念和范围,《印花税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应税凭证为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取消了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凭证税目的征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再需要贴花征税了。
2.《印花税法》明确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印花税税目
相对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增加了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应税对象。把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法》中进行规制,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避免频繁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保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稳定性,保证纳税人对应税行为的预期。
3.《印花税法》降低了许多项目税率
《印花税法》对印花税相关税目对应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税负。
承揽合同的税率由加工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变为报酬的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由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变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保持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不变。运输合同的税率由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变更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将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税率由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变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4.明确规定增值税不作为印花税的计缴依据
《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此后合同列明的增值税部分不需再计缴印花税,这将让公司省掉一笔费用。
5.取消了尾数规定
《印花税法》删掉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款中不足金额补足缴付的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计算印花税的时候不再四舍五入,计算得出的金额就是需缴纳的金额。
6.明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纳税地点,单位为其机构所在地,个人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同时规定了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纳税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同时《印花税法》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不同交易行为的纳税时间,为行为人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7.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8、对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列明了八种免征印花税的情况,并规定: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
9.《印花税法》对违反《印花税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此前《暂行条款》对于偷逃印花税行为人的处罚是轻税重罚,《印花税法》出台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印花税法》对违反印花税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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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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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颁布的《印花税法》,公司应予以重视,重新进行印花税的筹划工作,以帮助公司减轻税负、增加利润。
1.签订合同需标明增值税费用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金额不包括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金额。如果签订的合同仅仅约定了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因此,未来公司签订的合同如包含增值税税款,应当在合同中将增值税金额单独列出,避免重复缴税。
2.要明确了解免租印花税的九大情形
《印花税法》第12条将免税事项增加为八大项,同时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际共有九类免税的事项。
公司的税务管理人员要对上述九类免税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提升鉴定识别九类免税事项的能力,让公司能享受到免税政策的优惠,做到“该交的税金一分不少,不该交的税金一分不多”。
3.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印花税税率的调整需要一个过渡期,而在此期间公司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则会面临潜在风险,例如针对已经交付完成的经济项目,部分产品及项目己完成,己完成部分的实际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以上相关的税制内容《印花税法》还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印花税法》的实施,企业面临着财务核算成本提升的风险。在处理不同纳税申报环节时,财务人员仅以目前的知识不能满足《印花税法》政策的要求。因此就需要公司做好对《印花税法》的研究解读,然后为财务人员进行专项法律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税能力,更好的为公司规避风险。

❾ 合并分立产权转移印花税收吗

法律分析:不收的。关于印花税,只要书立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相关的协议、合同及相关凭证行为时,就应当缴纳印花税。但是在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明确:企业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而产权是指改制中的所有产权,那自然也就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了。而企业合并,只是企业改制中的一种形式而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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