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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7-08 01:15:24

Ⅰ 有方科技回复科创板:26位核心人员来自中兴通讯

导语:有方 科技 核心团队成员及高管等人中有26人曾在中兴通讯系公司工作和任职。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

7月5日,资本邦讯,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有方 科技 ”)回复科创板问询函。

有方 科技 是一家物联网接入通信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和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外协加工方式实现)及销售。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28亿元、4.99亿元、5.57亿元、1.61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153.57万元、5163.21万元、4324.31万元、1546.51万元。在上市标准选择上,有方 科技 选择的是第一项上市标准。

资本邦获悉,有方 科技 于5月7日提交招股说明书,6月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交所的问询函主要关注了有方 科技 的经营资质/租赁房产等7个方面问题。普门 科技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以下回复。

需要关注的是,2016年2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5月,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此外,有方 科技 曾申报A股IPO上市,但数次撤回。资本邦了解到,2017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2018年4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公司终止首发的申请。前次创业板申报的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722.20万元、32,803.75万元、49,896.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07.95万元、2,153.57万元、5,304.74万元。公司报告期初业绩体量较小但业务发展迅速,因此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压力,结合2018年初公司IPO审核进程不及预期等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经审慎考虑决定撤回前次创业板IPO申请。公司撤回创业板IPO申请后于2018年8月、2019年3月进行了两轮外部股权融资,共计融资20,160.00万元,部分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垫定了基础。

上交所注意到,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王慷于199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中兴通讯,而2009年12月起发行人存在以王慷为核心的创业团队的股份代持行为,同时发行人的多数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就职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问题1:上述人员在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是否为中兴通讯等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参与公司相关专利研发工作。

有方 科技 回复:发行人核心团队成员、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有26人曾在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移动”)、深圳市中兴集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集讯”)、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康讯”)工作和任职。在公司核心团队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除田同军外,不存在其他同一人既参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专利研发工作,又同时参与公司的专利研发工作的情形。

问题2:发行人现有专利与中兴通讯等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相关性,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将职务成果投入发行人的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复: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及其关联公司。目前公司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均为公司申请取得,相关技术全部来自于自主研发。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22项已授权的专利,相关专利均通过了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上述专利没有相关性。公司所有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以来,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对公司拥有的22项专利提出异议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与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发生过任何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仲裁。

问题3:上述人员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除谭延凌、肖悦赏、林深外,上述人员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任何竞业禁止协议或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协议,亦不存在相关法律纠纷或风险。谭延凌、肖悦赏、林深与原任职单位中兴移动曾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鉴于以下原因,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较小。

有方 科技 回复:1.谭延凌、肖悦赏、林深的竞业禁止义务已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6日届满,且谭延凌、肖悦赏、林深离职后未收到原任职单位的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未因竞业禁止协议发生任何法律纠纷。2、若未来原任职单位追诉谭延凌、肖悦赏、林深,谭延凌、肖悦赏、林深可以诉讼(仲裁)时效已过及未收到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进行抗辩,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并非前述竞业禁止事项的当事人,不存在相关的法律纠纷或风险。谭延凌、肖悦赏、林深承诺因竞业禁止事项与原任职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将由其补偿;实际控制人王慷亦承诺,如上述人员因竞业禁止事项与原任职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将由其无条件补偿。

问题4:报告期内,中兴通讯等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重叠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复:1、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公司的主要客户与中兴通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公司主要从事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的研发、生产(外协加工方式实现)及销售。中兴通讯为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中兴通讯的业务板块包括运营商网络业务、消费者业务、政企业务,其中,运营商网络业务系中兴通讯为客户提供无线接入、有线接入、承载网络、核心网、电信软件系统与服务等创新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消费者业务系开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移动数据终端、家庭信息终端、融合创新终端等产品,以及相关软件的应用与增值服务;政企业务系中兴通讯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化解决方案。2018年,中兴通讯的营业收入为855.1亿元,其中运营商网络业务、消费者业务、政企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70.7亿元、192.1亿元、92.3亿元。由于中兴通讯的主营业务和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各自聚焦不同的业务方向,双方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中兴通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由于芯片是公司和中兴通讯主要产品的核心组件,且芯片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高,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2016年至2019年1-3月,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和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原材料主要为基带芯片、存储芯片、射频芯片、PCB板等。中兴通讯消费者业务的产品主要包括手机等消费电子类产品,需要采购基带芯片、射频芯片、存储芯片等生产通信产品所必需的核心组件。基于芯片生产制造的产业格局,全球芯片主要由高通、联发科、三星等少数几家世界著名的芯片制造厂商供应。因此,鉴于国际芯片产业的竞争格局,中兴通讯与公司的主要芯片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综上,报告期内除高通等国际知名芯片供应商外,中兴通讯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的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问题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掌握了蜂窝通信技术、可靠性技术、应用层协议技术、基带和射频技术、嵌入式软件及云平台技术5项核心基础技术,并自主研发了无线通信智能模块高精度定时器技术、无线通信智能模块加密技术、数据传输粘包处理技术、防饱和基站连接技术、数据压缩算法技术、OpenCPU/OpenLinux技术、无线通信模块数据传输实时性技术、无线通信模块网络切换技术、基于MSM8909和phase-II射频架构的高性价比4G全网通技术、MCU程序加密签名技术、NB-IoT低功耗快速联网技术11项核心应用技术。

有方 科技 被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的业务起源和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来自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或由该等主体的人员负责或协助研发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有方 科技 回复: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目前公司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均为公司申请取得,核心技术全部来自于自主研发。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22项已授权的专利,相关专利均通过了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上述专利没有相关性。公司所有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以来,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对公司拥有的22项专利提出异议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与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发生过任何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因此,公司不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不存在依赖。公司亦不存在涉及技术方面的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形。综上,公司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本文出品: 资本邦 作者: M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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