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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游关联企业掏空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7-17 19:49:11

㈠ 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种手段是什么

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种掏空方式:

1、大股东虚假出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设立或增资配股中,大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认缴的资本或现金,但实际上实物资产或现金的产权并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户头,而仍然保留在原来大股东的企业中。大股东虚假出资后,并没有对上市公司投入资产或者现金,但是却通过串通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占用金额327亿元。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有87家,金额合计193亿元;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为62家,金额合计135亿元。存在资金占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占用额合计137亿元

2)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或转让资产、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价对外销售。

3)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借款或者进行信用担保。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于2005年12月对G太极的专项检查发现,G太极曾为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3.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万家乐A在2002年至2005年间为大股东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64亿元的借款担保。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后就成了猴王集团的融资窗口,猴王集团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义进行贷款,而且一贷就是3个亿,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筑物全部被猴王集团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团还占压猴王股份近8个亿资金。

3、利用重组进行掏空。并购重组本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种手段,应该说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并购重组是很正常的。然而,随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重组密度不断增大,虚假重组甚至恶意重组也开始大行其道。一些重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当做己任,而是利用资产重组来达到牟取暴利

4、操纵上市公司业绩获得再融资资格从而进行掏空。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或者增发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孙铮和王跃堂(2000)的研究结果表明,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中小股民损失惨重,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㈡ 中国的上市公司盈利了会反映到股票上吗

1、上市公司盈利会反应到股价上。
2、如果财务报表是真实的,体现了利润,那么大股东不会把利润分掉——大股东通常不是这么做的,只要公示的利润,股民肯定能拿到。他们的做法是:要么粉饰报表,虚构利润抬高股价,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获利;要么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不是分掉利润)。
3、中国上市公司应该没有普遍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可能粉饰报表,但是不会太严重(严重的财务造假大部分划不来)。但是有一些严重财务造假的案例,比如东方电子。

㈢ 会计学基础课作业,老师要求:从网上找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的具体案例,分析会计造假的根本动机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ST天一(原天一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2004年半年度报告和隐瞒重大事项未披露,存在虚假披露信息的违纪问题,被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公司董事财务总监、4名董事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公司独立董事被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据悉,这是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2004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检查所取得的成果。

2004年,沈阳办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北京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度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经对该所出具审计报告的1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和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发现该所连续5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科技)疑点较多:一是该公司4个内部承包的驻外维修服务部分回利润达395万元,但承包分利协议的真实性不足;二是其联营公司分回利润626万元,占当期利润的36%,但联营公司的报表却未按规定经过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利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三是“在建工程”挂账预付某公司2451万元购置设备款,却长达两年多未收到设备。该办经对天一科技重点延伸检查,发现了重大问题线索:该公司与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并给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询证回函,欺骗事务所。同时通过隐蔽关联公司回款等方式虚计利润124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面对已暴露出的巨额资金账外运作形成的银行存款空洞,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共同签字确认的账外资金投资情况表。此表反映天一科技2001年末新一届董事会接任时,就已有21553万元账外资金由关联公司运作,新一届董事会接任后继续维持账外经营状况,截止2003年末,共有账外投资19435万元。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账外资金运作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账外资金运作有关的关联公司情况和资料,形成几年来巨额资金账外投资的盈亏、资金去向情况不明。

与此同时,审计工作也遇到巨大阻力:一是天一科技所在地平江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以控股股东名义,两次以向审计组汇报工作为名发出书面逐客令,集体要求审计组迅速结束审计工作。二是天一科技所在地开户银行迫于控股股东的压力,对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采取躲避、拖延的方式不予配合,致使许多重大问题的审计查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三是天一科技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1999年上市以来至2001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根据沈阳办反映的情况,国务院组成了由证监会牵头,审计署、银监会等部委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查实:天一科技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6353.86万元;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2926万元。虚假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1575.89万元。虚增存货、无形资产和应收账款等资产项目合计6571.7万元。隐瞒控股子公司,不披露也不合并会计报表;未披露累计投入5.6亿元进行股票投资。

在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期间,天一科技和作为控股股东的当地政府在上市公司公告中以自查方式披露了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经追溯调整连续两年的会计报表,该公司2003、2004年已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净资产缩减近2亿元,证券简称相应变更为“*ST天一”,自今年4月29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今年8月30日,深交所针对该公司涉嫌假利润、账外事项及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规则》对董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10月,针对天一科技在5年多时间里,采取设立多个不予披露的关联公司和多个账外账户,累计将5.6亿元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转移账外炒股,形成近2亿元银行存款空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其涉及造假的时间长、违纪金额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部分董事进行了处理、处罚。(关李)

㈣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利润表是盈利的,而股票却是下跌的

在股市上公司利润表是盈利的,而股票不一定是上升,有时反而是下跌的,主要是报表反应的是以前的公司盈利状况,算是利好出尽是利空!

㈤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不一定违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是违法的。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关联交易违法,只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沪《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㈥ 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存有大额款项有何影响

1、关联交易金额过大的话,要引起注意了。要关注以下方面: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什么不选择市场上的独立第三方合作,而偏要选择关联方呢);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交易的内容;是否对关联方形成了依赖,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是否能保持。
2、如果该关联方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那这就涉及到“踩红线”的问题了。如果上市公司将大额款项存在控股股东处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那这就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了,存在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金,将上市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占上市公司便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这是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红线,这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㈦ 17 | 一股独大:关联交易背后的真实动机

这一讲开始,先给你看一个数据:2012—2016年间,我国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是34.3%。跟美国的上市公司比起来,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则相对集中,并且通常存在控制性股东。

早期的会计研究认为大股东是造福企业和小股东的。会计学者弗里曼和他的伙伴曾经提出“支撑”(propping)概念,认为大股东就像“大家长”一样,会给企业带来资源,并且在企业陷入困境时挺身而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但是,大股东们真的如此无私吗?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案例告诉我们,大股东的付出,是有其他所图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无疑对公司有极大的支配权和话语权。相比之下,中小股东处在弱势,通常不参与公司管理,只能通过高管和大股东透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

财务高手在分析“一股独大”企业的财务情况时,会特别关注大股东的行为,尤其看大股东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

什么关联交易呢,简单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比如甲方被乙方控制,那么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就叫关联交易。又或者是,甲乙两方都受丙方控制,那么甲乙双方的交易也算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本质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就好比熟人之间的交易,因为比较了解,所以沟通和交易成本都很低。但是有时候,关联交易也会被大股东利用,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支撑”上市公司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机床制造厂,199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股票简称“川长征A”)。不过当时机械行业不景气, 所以川长征上市以后经营业绩每况愈下,1997年亏损达到2010万元。

1998 年, 长征机床收购了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托普发展) 旗下的托普软件。之后,托普发展又反过来购买了长征机床48.37%的股份, 摇身一变成为了川长征的第一大股东。完成这一系列重组动作之后,“长征机床”正式更名为“托普软件“ 。

托普发展作为大股东控制了托普软件这家上市公司的第二年,托普软件就以火箭般的速度扭亏为盈,1998年实现净利润2936 万元, 1999 年更是达到5751 万元。我们知道,公司为了提升利润进行的任何业务调整,都需要一段时间才会见效,托普软件是如何实现立竿见影的业绩大幅提升呢?

背后的推手就是大股东托普发展。托普发展为了提升托普软件的业绩,可以说是倾尽全力, 通过三种方式给托普软件“制造”了大量收入和利润。

第一种方法,是把托普发展最赚钱的业务都纳入托普软件的核算范围, 快速提升报表业绩。此外还采用股权转让方式, 将利润较高的子公司出售给托普软件。比如1998年,托普发展就把自己旗下一家公司53.85%的股权出售给托普软件,而这家公司在纳入托普软件的报表之后,所创造的利润占到托普软件1998年净利润的22.84%。

第二种方法,是把托普软件的闲置资产高价卖出。闲置资产不能为公司创造收益, 还要每期计提折旧, 减少公司利润, 托普软件把这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了大股东托普发展的关联企业。这样,托普软件不但能通过高价出售资产大赚一笔,而且以后利润也不再受资产折旧影响了。1998 年, 托普软件向大股东的一家关联企业出售了部份闲置设备和空闲厂房, 获得收益835万元。同时, 由于该项资产的处置,托普软件每年可减少折旧400 万元以上。

第三种方法,是让托普软件短期投融资大股东托普发展控制的企业,以获得投资收益。1998 年9 月, 托普软件投资了一家关联方企业,投资期限10 个月, 托普软件从这笔投资取得1419 万元的收益,投资年回报率为20%。

上面这些操作,让托普软件的业绩快速提升,并成为资本市场备受追捧的绩优软件股。大股东如此支持托普软件的目的是什么?真的只是单纯的想做好一家上市公司,提升投资收益,或是为小股东利益考虑吗?

事实刚好相反,托普发展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掏空这家上市公司。为什么这么说?我给你讲讲后来发生了什么。

大股东“掏空”和关联交易

托普软件趁着业绩提升,2000年在资本市场进行了再次融资。好景不长,资本市场对托普软件的热度还未消减,2002 年开始公司的业绩就开始下滑,。2005 年12 月31 日, 托普软件股票成为沪深A 股中唯一一只股价低于1 元的股票。

发生了什么呢?

原来,大股东把托普软件这家上市公司从瘦养肥,是为了用这家公司在资本市场圈钱,之后再把这家公司的钱和其他资源转入自己的腰包。财务上,这波操作叫大股东“掏空”,也叫“隧道效应”。

托普发展是通过什么途径掏空托普软件的呢?会计学者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论是:关联交易是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

刚才我们说了,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就好像朋友之间的合作,因为相互了解、彼此信任,所以容易达成一致。而且出现问题的时候,也相对容易协调解决。但是,关联交易也可能变质,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

那么托普发展是如何通过关联交易侵占托普软件的利益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大量关联交易将托普软件的资金和利益向大股东的关联方转移。托普软件在2000年完成再融资后,将募集资金中的5.58亿元投给了关联方,从关联方购买软件。托普软件为这些交易支付了高额溢价,实际上变相把资金转给了大股东的关联企业。

第二种方式是大股东占用托普软件大量资金。占用资金通常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

大股东直接从上市公司拿走各种财产物资, 就是直接占用, 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就是上市公司账上会产生大量的其他应收款,而欠款方就是大股东本身或是它所控制的企业。如果这个金额逐年在增加或者比同行业企业公司高很多,就需要特别警惕。

再看间接占用资金的方法,比如,让托普软件为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因为上市公司被认为是信用较高的公司群体,所以用上市公司进行担保更容易获得贷款,但是一旦贷款还不上,最后往往就变成了担保方,也就是托普软件的真实负债。托普软件2004 年年报披露, 截至2004 年6 月30 日, 托普软件为17 家关联方公司的101 笔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由于关联方公司未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法院判决由托普软件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金额高达14多亿元。

你看, “掏空”行为对企业的中小股东、债权者会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这些企业的财务质量更差,风险更高。

托普发展作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个案,雷士照明、春兰股份、紫鑫药业….都有过相似的做法。

所以,大股东短期的付出,支持和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并不是最终目的,他们支持这些公司是希望公司继续生存以保留未来实施掏空的机会,他们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自己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作用

那企业有没有什么办法防止被大股东掏空呢?

会计学者们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结果发现,有两种方法比较有效:

第一种,如果能在股权分配时,保证有两个以上的大股东享受控制权。各大股东之间互相牵制、互相监督, 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就能很好地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第二种,引入机构投资者角色。我们都知道公司的股东有两大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一般来说,机构投资者每天都在研究这些企业,进行投资。所以他们就能很好得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运作,参与公司治理,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化、有效化,这样,就能减少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机会。

总结

在分析“一股独大”企业的财务情况时,需要特别关注大股东的角色和行为。特别是看大股东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

课后思考

“一股独大”的企业,容易出现大股东掏空的行为。反过来,股权分散的企业,也就是说,有众多中小股东的企业也容易出现问题,请你分析下会出现什么问题呢?

欢迎你给我留言,我们下节课再见。

㈧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还是非公允的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且其结果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侵害。注册会计师必须警惕非公允关联方交易,将审计风险降至最低。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其动机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输送”。
按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和上市交易以及发行债券等,
均需达到一定的盈利指标。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非公允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
采用大幅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或资产转让;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通过第三者最终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人为地抬高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利润;以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方式收取固定的回报;以收取管理费用和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调节利润等。
控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货款。按《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配股募集的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用途予以使用。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资金却常常被控股公司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变成了母公司的“提款机”,成为母公司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
控股股东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一种地下通道(即“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最后“掏空”上市公司。
主要手段包括: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其产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及服务费等,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减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
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果主要有:
(一)对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虽然能够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也从中享受到额外收益。但也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而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进行挟持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现大幅亏损。更为严重的是,当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货款,利用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套现,以及转移上市公司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更是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很小,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募集资金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又如母公司将其某些资产卖给上市公司而不论这些资产对其是否有利;再如为保证配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编造业绩,这些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产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保证。如果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为其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的债权无保障。
(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上市后,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国有股,在借壳、 买壳上市的企业重组、购并风潮中,转让国有股是一个经常采用的方式。在某些产权转让的交易中,价格明显过低,这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为包装上市公司,提高其业绩,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有的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进行输血式的关联交易,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
(五)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这是企业避税的一个常用手段。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六)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投资者受到伤害并失去信心,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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