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关联方清单
Ⅰ 新三板用核查客户供应商与企业是否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有明确界定,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根据该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Ⅱ 新三板上市 关联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项提示吗
是的,必须要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3)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5)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同业竞争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企业在挂牌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Ⅲ 企业的“亲属”——关联方
写此文章主要缘于近期《P2P网贷红线》系列文章屡次提到“关联方”一词,因此特地新辟文章解释下什么是关联方。
关联方是企业的“亲属”。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人为亲属,有投资或控制关系的企业为关联方。
人在这个世界上,有朋友,有同事,有其他场合圈子熟悉的人,但最可依靠的人还是亲属;企业也是一样,关联方之间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自家人之间关系如何处理,只要不违法,政府管不着;股东封闭的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如何利益输送,只要不违法,政府也不怎么管。但若这企业因为要接受公众投资,或者某些业务需要面向公众,而接受政府监管,关联方之间就不能再瞎搞了。
为解读监管眼中的关联方长什么样,我们有必要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看《公司法》这部公司的基本大法是如何规定的:第261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应该说,《公司法》的规定除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以及这些人控制的企业之外之外,其他都是比较笼统的。
而另一部重要商事法律《证券法》对关联方并未作出明文规定,除了遵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外,IPO、新三板、私募等资本市场通常在关联方认定上主要适用《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4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由上可见,《会计准则》做出了相对《公司法》更为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公司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看作内涵,《会计准则》的规定看作外延。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上通常亦遵守上述规则。
那么回到P2P网贷,看看网贷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版)》即所谓168条中,关于关联方的表述有两种:
一种是“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我们称之为“核心关联方”;
另一种就是相对而言的“其他关联方”但并没有对“其他关联方”做出限定。从严把握的角度考虑,网贷机构备案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因此“其他关联方”应当认为是出了“核心关联方”之外属于《公司法》里关联方的内涵《会计准则》里关联方外延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我们对“关联方”已经有了清晰的了解,那么这里还有“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很多童鞋并不清楚。莫慌,待后续文章。
Ⅳ 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Ⅳ 新三板挂牌券商在审查企业时,着重考察哪些方面
这个……其实券商入场尽职调查的时候,会有一个清单(大框就和已挂牌企业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里的目录差不多,但实际上还会有一个底稿清单,内容比公告里的略多……但也不会多太多),这个清单就是券商着重考察的方面,券商会围绕这个清单,寻找企业里能够说明清单内容的各种资料、人员访谈之类的作为底稿支撑。至于着重考察哪些方面——最关注的是一些“硬伤”,比如:
1、大框前提(看看企业有没有一个靠谱的基础):
五分开: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情况;
三独立: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企业有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具体细节(内容比较零散,各家都不太一样):
(1)历次股权变更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2)是否有偷漏税,是否要补缴税款(比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似乎可能涉税)——这个其实主要是券商提出来,然后会计师把关;
(3)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如果有不确定的,可能得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确认函(确认没有流失),如果拿不到确认函,律师一般会让企业出一个兜底协议(大概是说如果未来这个事情是个瑕疵……所有责任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与挂牌公司无关);
(4)房产和土地是否能一一对应,或者你是生产型企业,居然没有自己的房产和土地……这个事情看起来怪怪的,券商和律师估计也会纠结一阵子;
(5)未了结的诉讼、预期很快就会出现的诉讼……这种都会被重点关注
(6)长期未收回的大额款项(是否应当作为坏账处理)
(7)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占用挂牌公司的其他资源(需要早点归还)
(8)关联交易是否有失公允
(9)同业竞争(是否会直观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比如母公司和挂牌公司业务相同,可能券商会建议母公司修改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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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参考,欢迎各位路过的网友参与讨论,批评指正。
Ⅵ 「鹏拍」“关联方”详解,史上最完整版(一文搞懂关联方,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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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关联方问题,法规和实践都非常复杂,也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很多项目因为关联方问题处理不当,最后构成了上市障碍。
一、关联方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与关联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也比较杂乱,主要的法律法规如下:
二、法规总结分析
不管是招股说明书格式指引(IPO上市)还是公开转让说明书格式指引(新三板挂牌)都明确要求“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在这一点上,新三板挂牌与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的定义过于宽泛,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公司法》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涵盖了大量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词范围模糊),所以实践中大家应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来操作。
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对比分析如下:
三、实践中执行情况
实践中,新三板、创业板、主板(含中小板)公开转让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将关联方范围进行细化和执行,关联方范围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业,5%的自然人、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高的企业(包括独立董事兼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企业),且由于申报期的原因均扩展到了过去2-3年而不是12个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将关联方范围扩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三板如刚挂牌的钢联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刚过会的春风动力,创业板如刚过会的中环环保、双一科技。
当然,实践中也有扩展到一致行动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刚过会的皇马科技、创业板的赛意信息。
关于关联自然人的披露问题,一般企业均披露到了董监高、5%以上自然人股东的信息,对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则均笼统阐述。
另外,关于应否把子(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的问题,实践中均有,双一科技、永福电力披露了,中环环保未披露。
个人觉得不应该把子(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挂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并整体的概念,子公司已经在合并体内了,不应该在视同关联方进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关联方,而不是合并的关联方)
最后,关于券商(公开转让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与会计师(审计报告)披露差异的问题。
证监会明确要求券商参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按照会计师的标准,不仅应按照上述规则中从严要求,还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关联方和关联关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训记录)。
但是,注册会计师仅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与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实践中,券商会要求会计师与其整体核查范围保持一致,但是具体披露的时候,会计师可以仅披露有交易的关联方。
四、潜在关联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过潜在关联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潜在关联方是证监会核查的重点,不管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都要特别注意。
1、潜在关联方特征
(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也就是关联方非关联化,证监会特别关注)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
(7)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
(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2、如何通过已知关联方查找潜在关联方
(1)实施关联方问卷调查
获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及声明书。
(2)调阅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通过律师协助调取关联方的整套工商登记资料;不仅需关注工商登记资料的主要信息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信息,要需关注办理工商变更的人员是否是发行人的员工,工商登记资料中所留的电话号码是否和发行人的电话号码重复或相似。
(3)以实际控制人及关键人员为关键字,到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检索
(4)对于实际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调阅户口簿或走访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查询调查等。
(5)调阅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征信报告
调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个人的征信报告。关注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关注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额银行借款,需关注上述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若征信报告存在其他异常信息,需以异常信息为线索进行充分尽调,以识别未发现的关联方。
(6)以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为关键字进行网络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异常投资信息
实践中在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进行董监高资格核查时,发现发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债被诉的情形,而该高管可能碍于情面并未在调查问卷中写明。
五、关联方非关联化核查要点
实践中,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况较多,对此,证监会重点关注如下:
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2、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
3、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4、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
5、证监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结论: 建议企业在咨询中介机构意见后再处理关联方问题;中介机构在处理关联方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反复论证,以免给挂牌上市留下障碍。
Ⅶ 新三板审计问题总汇(2)
新三板审计问题总汇
(七)新商业模式下收入的确认
创新型企业涉及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创新,又涉及经营运作模式的创新,即采用了一些非传统的经营运作模式。创新型企业诸多特点导致其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与传统行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灵活的专业判断。但是无论如何,在判断收入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五个原则来判断。
1、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赠送的商品或劳务不做捐赠处理,而是视同降价销售。例如,预存1000元现金可消费价目表上2000元的商品或劳务,则应视作降价50%销售,一次消费价目表上1000元,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000*(1000/2000)=500元。
2、以货易货的情况。针对此类业务只有在所交换服务项目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一般应采用所提供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奖励积分的情况。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时转为收入。兑现奖励积分的时候可能会采用奖品的形式,则递延收益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奖品的成本。
4、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一般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也有的公司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才确认收入,如新世纪。
5、远期销售合同,不应按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按准则的五条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
6、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形。
如果可以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应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单独区分或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在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提供的劳务是一次性的还是持续的,如果是持续性的则需要考虑在相关受益区间分摊。
7、预售充值卡。
如移动运营商出售话费充值卡、美容院促销出售消费充值卡、健身中心预售消费卡等。在预售发卡时,销售方既未完成服务也未发生提供服务的费用,并且购买方在全额消费之前具有对销售方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内具有要求退款的权利,因此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收入确认原则,不能确认收入。即使销售方在售卡时规定的不得退款、有效期一年条款,因与有关法律相冲突,仍不具有免责权利。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数据系统,有效控制和记录预售卡的销售及消费情况,根据客户实际消费量确认销售收入。如果预售卡在有效期内一直没有消费完,则可根据合理的会计估计在有效期(或诉讼期)末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预售充值卡收入金额较小、所占比重较小,也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预售时确认收入。但是,在预售时即确认收入必须作出严格限定,如果因大规模促销活动等原因导致预售收入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则不应确认收入。
8、电子商务服务商收入的确认。以淘宝网为例,公司主要从事C2C业务(个人对个人销售)和B2C业务(公司对个人销售)业务,收入来源有两种,一是搜索竞价排名,包括:C2C业务、B2C业务、P4P业务(pay forperformance 按效果付费),二是品牌商城,主要是B2C模式,收取佣金。淘宝网主要根据关键词搜索竞价排名的出价及关键词被点击的次数,交易额及规定的费率,通过支付宝实时向卖家收费。
这种盈利模式体现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面对的客户数量是巨大的,服务次数是巨量的,单笔交易的金额则是相对微小的,总的交易单数是海量的。这种商业模式收入的确认完全依赖于庞大的计算机数据库系统,须经计算机专业审计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测试后才能进行收入确认。
9、网游收入的确认。网游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网络游戏本身和相关的收费,网络游戏包括收费游戏和免费游戏两种,对于收费游戏网游公司主要依据游戏玩家的游戏时间收取点卡费,收入与玩家的人数和游戏时间成正比,道具收费是其另一收入来源;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免费游戏正在成为网络游戏中的主流,玩家可以不买点卡免费玩游戏,收入来源包括:虚拟道具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比如,服务性短信收费和其它增值短信服务收费。许多商家青睐于其数量巨大的玩家,纷纷将广告投入其中,网游企业的广告收入原则上在相关的广告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才能确认。
10、动漫企业收入确认及与成本配比。从动漫企业的经营方式来看,可分自创形式和合作形式两大类。自创形式(又称原创),自己创意,自己加工,独享收益。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在取得许可后,通过出售(发行)或其他(如合作、授予、转让等)方式获取收入,获取收益的时间较长。对动漫影视作品发行收入,主要是发行动漫影视作品的收入,可以在将碟片实物交付给客户验收合格并取得其确认的证据后在合同约定的发行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11、公益性质文化类企业收入的确认。以剧院经营类企业为例,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补贴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但这样导致企业主营业务增长幅度偏小,贡献的利润远小于政府提供的补贴收入。因此,也有人提议,像剧院等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文化类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政府补贴视同主营业务进行确认,但目前应按准则要求计入营业外收入。
(八)税务问题
1、公司业务及架构重组时的所得税是否已经缴纳完毕;(自然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
2、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契税是否已足额缴纳;
3、公司有无为了避税目的向关联方转移利润的情况;
4、公司有无账外账、转移利润形成的小金库;
5、成本是否与收入配比结转;
6、所有交易是否真实,有无为取得增值税发票而虚假购物;
7、有无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费用列入公司费用;
8、有无将应资本化的支出费用化;
9、所得税扣除与新税法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得到税务局认可;
10、是否有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1、税收优惠是否合法,有无审批文件,审批级别是否和税法要求相符。
1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规定。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备注:未查询最新政策、法规!
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按净资产折股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实际上,纵观所有法规,对于股改过程中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实际上,各地政府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完全一致,某些地方政府为鼓励当地企业上市并做大做强,允许企业对上述个税缓交或不交,而有些地方则严格征收税款。各地在此方面政策的把握尺度差异还是很大的。
对违规享有的地方性税收优惠的,处理建议:
1、由主管税务机关出文确认新三板企业没有税务违法行为且暂不征收少缴的税款
2、充分披露风险
3、由原股东承诺承担有可能被追缴的税款
二、“新三板”审计需注意的问题
“新三板”是指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主要是为解决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新三板市场与深沪交易所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随着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和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修订,三板交易市场将会逐渐活跃起来,可以预见,新三板市场将是我国未来最具成长性和创新活力的市场。笔者曾参与一家新三板企业的挂牌审计。本文结合审计期间的体会谈谈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新三板审计需注意的外围程序
1工商查询程序。新进驻一个公司,要全面了解该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果仅听公司介绍,从公司获取资料是不够全面的,而去工商局查询,则可以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全部情况,包括各项变更资料等全部从第三方获取,这样的.证明力更强。
2.贷款卡查询程序。这个程序一般是在银行询证的时候一并完成。有的公司没有办理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也未办理贷款卡。通常,在一般审计过程中,企业提供说明并未办理贷款卡之后,注册会计师也就不会再要求去刷贷款卡取得企业信用报告,但在新三板业务中,对信息核查很严格,即使企业未办理贷款卡,也会要求企业先行办理贷款卡,然后去中国人民银行取得企业信用报告。
3.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程序。在企业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的情况下,一般审计人员不需要去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但是这个核查程序律师是一定会去的,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和律师一起去,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再做判断。但是房屋土地的现场查看也就是盘点程序是不可省略的。
(二)新三板审计需重点关注的两大问题
关于新三板审计,需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关联方披露的问题,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问题。与一般审计报告的要求稍有不同,在新三板审计报告中,这两个问题需反复与相关券商讨论,才能最终定论。
首先,新三板的适用法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但是在关联方披露方面则要求较高,应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按照企业准则的认定标准,对于其他关联方审计期中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则不予披露。
新三板审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则相对严格,应对所有关联方予以披露,不论审计期是否有交易发生。例如甲公司无全资子公司,只有1家参股公司乙,在乙公司的占股比例7.08%。甲公司股东:A占股比例40%,B占股比例32%,C占股比例15%,D占股比例5%,E占股比例5%,F占股比例3%o A.B,C三人是一致行动人,审计期内,仅B与公司发生了交易。在附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中需要披露哪些?笔者认为,应将所有未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均予以披露:存在控制的关联方A.B,C;其他关联方D,E,F以及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公司董事、参股公司乙、公司控制人任职董事或董事长的所有公司(包括公司控制人曾任职董事、董事长但现在已经注销的公司)。
新三板业务中,在关联方和关联丈交易的确认问题方面,应避免遗漏关军方,采用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靡于形式等原则,即与主板原则趋同。
其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移税率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逗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企业耳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彩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才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巧%的税率进行所M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例如2012年11月20日湖北省科学拉术厅对甲公司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边行了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内并无异议,甲公司虽尚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但是已经收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后的高新技术奖励1万元。问题:甲公司是否可以于2012年执行15%的优惠税率?
在一般审计中,对于虽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已过公示期并无异议,且已经收到高新技术奖励的企业,一般情况下,2012年11月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也会在2012年11月,因此可以在2012年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但是新三板中,对于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这点上把关较为严格。甲公司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在提交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无法在2012年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
三、新三板财务问题及审计对策
第一部分 新三板常见的财务问题
一、收入、成本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确认按收付实现制;
(二)收入确认以开票时点确认;
(三)以发货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
(四)收入提前或者滞后,存在跨期等情形;
(五)收入确认原始凭证不完整;
(六)大额退货处理不及时和不正确;
(七)成本不配比结转;
(八)多计或者少计成本,调节毛利率。
二、收入和成本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点
(一)真实的收入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1)要有购销合同
(2)要有发票(增值税、营业税发票等)
(3)要有资金回款
(4)要有验收或运费单据
(5)要有纳税申报表
(6)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真实的成本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1)要有配比的原材料购进和消耗(含包装物);
(2)购进原材料需开有增值税发票;
(3)对重要和紧俏的原材料需预付款;
(4)购销业务付款周期正常;
(5)要有仓管签字的有数量金额的入库单据;
(6)要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和实际支付凭证;
三、审计对策
(1)核实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符合企业自身情况;
(2)检查销售合同,合同条款是否与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矛盾,是否账务处理存在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3)独立发函,函证交易额;
(4)重新检查成本的计算过程,成本计算是否合理、真实;
(5)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差异情况,以及毛利率历史变动情况;
(6)截止测试;
(7)结合应收账款审计,检查回款情况;
(8)检查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记账凭证是否一致;
(9)检查销售退回情况,结合存货盘点情况;
(10)结合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核实收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11)查询前十大客户的工商税务资料以及经营情况,必要时走访;
第二部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中的常见问题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中的常见问题
(一)折旧摊销方法、年限、残值率不当或经常变更;
(二)利息资本化不符合准则要求;
(三)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不当;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依据不足;
(五)开发支出资本化依据不足或者条件不充分;
(六)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不准确;
(七)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不正确;
(八)试生产成本计算随意性;
(九)申报期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审计对策:
(1)检查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审核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重新计算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金额;
(3)取得相关文件证明资本化起止时点,重新核实账面记录是否正确;
(4)实地观察在建工程情况,并询问监理、生车车间人员等确定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
(5)检查内部关于开发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判断企业资本化时点是否恰当;
第三部分新三板常见税务问题
一、税务常见问题
避税甚至是偷税
账外账
转移利润形成小金库;
所得税扣税与税法不一致;
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
税收优惠不合法;
向关联方转移利润;
二、审计对策:
(1)核实企业产能,并根据车间生产记录结合存货盘点情况确认真正产销量,重新计算流转税并进行补退税;
(2)结合成本费用的付款情况重新计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还原真实的利润情况,补退所得税;
(3)检查税收优惠的审批文件,检查是否合法合规;
(4)检查职工薪酬重新核实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5)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检查关联方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和交易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新三板常见关联交易问题
一、新三板常见关联交易问题
目的及动机不当,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存在调节利润;
交易依据不充分,缺相关合同及确认;
定价不公允;
关联方界定不完整;
会计处理不当;
交易程序不规范;
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
二、审计对策
(1)获取关联方清单,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获取该个人的近亲属名单以及工作或者任职的企业等详细情况;
(2)获取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说明及合同;
(3)对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进行核实;
(4)与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讨论潜在关联方;
(5)结合内控制度检查关联交易的程序合规性;
(6)检查关联交易账务处理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