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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资质实质不符

发布时间: 2023-08-08 13:16:43

㈠ N板和新三板的区别N板挂牌上市的条件

N板:上海推出“四新板”简称N板,率先在浦东试点。四新具体是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地方性股转系统,属于四板市场。

新三板: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一、主要区别:

  1. 位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的不同层次。

N板属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

2.法律地位不同:新三板由国务院批准搭建,法律地位与沪深两市相同。

3.挂牌条件不同:新三板挂牌条件更加严格,且面向全国企业。

二、N板挂牌条件:

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㈡ 新三板企业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需要有独立性能,持续经营能力,不能是一个空头公司,如果大股东跑掉了,供应商不继续合作了,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例如,企业存在过多关联交易,客户过度集中,供应商太集中等等。

㈢ 什么样的企业无法挂牌新三板

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6月30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条件指引”),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三、重大违法违规,《挂牌条件指引》要求拟挂牌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要股份代持和非法发行。《挂牌条件指引》要求拟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特殊行业,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传统金融、小贷、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六、会计基础薄弱,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七、对经营影响重大的纠纷或诉讼,挂牌企业需要资产权属完整、股权清晰稳定以及业务明确持续,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资产或者股东与挂牌企业相关的资产不得存在瑕疵或者明显的争议,比较常见的问题是股权可能存在争议、资产可以存在第三方提出权利归属、甚至存在股东或者企业存在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八、超越资质经营或者行业资质管理不明朗的,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

九、挂牌企业不得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新的公司法明确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放开监管的理念,同时我们也一直在强调新三板挂牌标准的多样化,于是很多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存在虚增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对的。

十、挂牌企业不得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现在公司治理制度最基本的一个理念就是法人独立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的钱是公司的而股东的钱是股东的,而现实中有太多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说句比较实在的话,如果企业就是股东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说了算,那么公司的钱拿了也就拿了,就算存在不违反甚至与现代公司理念相违背,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企业要挂牌要上市要成为公众公司,那么股东和公司之间这条资产的红线就要严格划清,因为这时候公司就不是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了,你还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任

㈣ 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不行吗

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不行吗

大量新三板企业冲击IPO,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新三板挂牌期间和IPO申报材料的信息披露有差异。我们对这个问题简单的捋一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信息披露的差异允不允许有?

允许有差异。否则,信息披露差异就直接构成了上市发行障碍。新三板企业在申报IPO时很多都换了中介机构,由于执业水平和专业判断的差异,要求两者完全没有差异,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允许有条件的差异。关键是要看导致差异的原因和产生的后果。

IPO关于信息披露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规定是怎样的?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是什么性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共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2002年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依据《通知》,证监会系统实行的“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和记入诚信档案。”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对于本例,应该如何看待?

(一)新三板还是一个新兴市场,新三板公司多处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阶段,囿于专业人才匮乏、对公众公司属性认知不足、督导机构不力、专业机构判断差异等客观原因,历史上或多或少有不足够规范的地方,审核部门应该理性客观的看待,不宜一刀切。否则导致的后果就是拟上市企业不敢调整信息披露,将错就错,反而误导了投资者。

(二)在新三板挂牌阶段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该追究的就追究。这次给的是“监管措施”,不是行政行罚,不直接构成发行障碍。可见也没有一棒子打死的意思

(三)至于对IPO有什么影响,无疑这是一个减分项,但是还应该根据项目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

披露有差异,应该如何把握?

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差异应该按“重要性原则”具体判断。

是不是有主观恶意?有没有涉及到管理层的诚信问题,导致对信息质量产生全面置疑。

是不是“重大差异”?有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导致投资者产生误判。

是不是有严重后果?有没有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实际利益。

新三板做市企业、频繁融资和交易的企业,重大的信息披露差异可能会构成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障碍。因为,重大信息披露差异很可能已经实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操纵了股价。

应该如何避免信息披露的差异?

端正初心。没有做好规范治理的准备,就不要来挂三板,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保持敬畏之心。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挂牌和上市(转板)做为一个整体规划,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丢三落四,到处埋雷。

聘请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或顾问机构。正如连岳先生所说“一生廉价,往往源于一次廉价的选择”。

以上内容转载自新三板法商研究院(龙马汇智V(龙马汇智创始人 )、董秘直通车Medea),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新三板并购城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也可通过公众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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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请问,最近出台的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这不是我个人原创,是我看到的一个比较有针对性的,分享给你

9月 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环保、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进行明确。
《解答》一出,迅速引发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解答》中的亮点之一是对“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进行逐一核查。
当前,面对A股市场上市管控加强,酒类企业积极转向新三板市场。目前,已经有1919酒类直供、九华山酒业、上海金易久大等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酒仙网、华龙酒业、普瑞特、品尚红酒、东坡酒业、五州国酒行、伊珠葡萄酒、酒美网、歌德盈香、酒立方、刘伶醉、黔酒酒庄、兰泉集团、楼兰酒庄等酒类生产或流通企业在发力新三板。
业内人士认为,该《解答》的出台,将进一步封堵想借新三板登陆资本市场的投机企业,提高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有效提高挂牌企业的资质。

新三板是在发展中小微企业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企业挂牌新三板门槛比在主板IPO低得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公司只要满足六项条件即可申请挂牌:(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尽管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没有硬性的财务指标和规模要求,但仍然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一直以来也是企业申请挂牌新三板时面临的疑难问题之一。此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解读:若企业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或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只要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形,都将被认定不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9月1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共计3434家,相对于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长了近120%,目前已超过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量总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业内普遍预计,如果政策不发生变化,年底新三板市场规模有可能接近5000家左右。
面对大量的挂牌审查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表示将继续对各种涉及挂牌条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工作,形成系列问题解答。
附《解答(一)》原文: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四) 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五)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为财务不规范,不符合挂牌条件:
1.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
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且未规范;
4.其他财务不规范情形。
五、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㈥ 下列哪些是新三版挂牌、IPO股改时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新三板或IPO上市的税务问题

互联网产品可能要面临两个点:一个是痛点,一个是痒点,前者打动用户,后者娱乐用户。今天我们说说企业挂牌新三板以及未来IPO都会面对的“痛点兼痒点”——税。
税是企业的痛点,因为税务问题真切的刺痛公司管理团队的心,很多企业甚至因为税务不合规上市失败。一方面是要补交的税太多,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二是税务的历史问题过多,即便想补也不知道从何开始。
那为什么说税务还是企业的痒点?因为税务可以帮企业省钱。企业所得税率是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最高边际税率是35%,股权转让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企业省很多钱,特别是现金。
民营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下面这些税务问题,可以说这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现状,请不要对号入座。
1.产权结构不明确
产权结构问题经常出现在家族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由于产权结构不明确,导致融资或上市失败的案例很大。土豆被优酷收购,真功夫融资失败,都缘起产权结构问题。
2.多账核算,财务操作不规范
很多中小企业有几套账:一套账交给税务部门审核,一套账交给银行部门申请贷款,再有一套账用来内部经营管理。当准备IPO或挂牌时,企业会因为不知道用哪套账而陷入两难境地。交给税务部门的账上利润不够多,用内部账就会暴露税务问题。多账经营同样是企业融资的障碍,因为这会影响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对企业的估值评价。
3.重大交易和事项缺乏税务筹划
企业在并购、收购其他公司或者出售业务部门前,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目标企业或部门经营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有潜在的风险。但是,更重要的是企业要计划好退出路径。宋平建议:“企业在并购、收购或出售业务部门时,需要进行提前筹划。”
如果企业进行的是股权投资或财务投资,而不是战略投资,管理层就要清楚投资后资金如何退出。资金退出时就会涉及到缴税,例如,出售股权缴纳25%的所得税,如果再考虑上股东分红投资所得,还要加上20%的个人所得税——形象的说,每赚1元钱要向国家上缴大约4毛钱的税。
对于一些规模大的公司来说,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也有可能涉及税务风险。税务讲究独立交易原则,同一控制人的多个独立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如果出现资产定价不合理的情形,税务局会对所得税进行问责。
企业的日常经营,以下这些环节格外容易出现税务问题
1.不合规发票
企业利用不合法的费用票据和进项票据充当发票,在上市或挂牌审计中,假发票很容易被识破。
2.多账核算
我们上面所说的,企业内部用多套账来分别对付银行、税务监管部门和老板(也就是做内部核算)。
3.实物出资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而产生资产是需要缴税的。例如,用技术或专利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垫资出资,在注册完成后把借款归还,可能构成抽逃资金虚假验资的问题。
4.辅业剥离,股权划转
主业辅业分离可能需要缴纳流转税,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财产税。子公司之间资产转让需评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作价不合理,税务部门会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5.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
股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再转增股本。宋平说,很多股东不理解为什么权益没有变现到自己的口袋里还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转增股本涉及两个动作,一个动作是分配利润,另一个是增资,一旦发生了利润分配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
现在很多公司同时控股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可能是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不过无论业务上有没有联系,业务上的交易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例如,A企业账面上有一千万的闲置资金,A企业把这笔钱划到子公司B企业,事实上发生了借贷行为,而借贷行为必须在财务上有所表现。虽然对于B企业来说利息是一笔财务费用,但对于A企业来言,利息构成收入就必须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7.税务优惠
国家规定,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宋平建议:“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想占税务便宜一定要慎重。”他举例,前几年国内一家知名的奶粉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被审计署查出公司所掌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符,这家公司需要补交税款并额外缴纳滞纳金,后来上市也被喊停了。
8.股权激励和股权代持
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本质上是员工的受雇所得,这意味着这项收入适用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就是一个合法的避税工具,因为股权激励属于资本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范畴,适用20%的所得税率。
另外,上市前后代持股权可能涉及到回归,税务部门认为代持人和实际股权归属人之间发生的转让属于普通股权转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A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小明通过让小刚代持的方式持有20%的股权,当A企业经过几轮的融资后估值达到1亿元时,小明希望从小刚手中拿回此时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小明需要缴纳数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累进税率45%)。
9.小税种
印花税、车船税、社保等,这些看似税率比较低的税负累积起来也是大数字。
事实上,企业设立之初时如何构建股权结构,是会影响未来企业的税务支出的。
1.公司持股
优势:
被控股公司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政策,控股公司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控股公司税负可能有所降低
被控股公司之间盈亏可以相抵
被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分配利润免企业所得税
实物出资递延五年纳税优惠
劣势:
双重征税:企业减持获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为控股公司利润后分配给个人股东,需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股
个人持股的优势比较明显,即产生利得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去企业所得税。劣势是没有优惠政策,不能盈亏相抵,不能扣除费用。当被控股公司分红时,在公司持股方式下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持股方式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差别税率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股,规定持有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人享受5%的个人所得税率,持有一个月以上享受10%税率。新三板使用相同的规则。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挂牌新三板就可以享受这项税务优惠政策。
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是公司持股和个人持股方式的混搭,既可以享受到一些公司持股的优惠,比如收支相抵和费用扣除,又不视为纳税实体不直接缴税。有限合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持股结构设计。
所以,如何选择股权结构?
简单来说,
家族企业希望永久持有部分股权,应该选择公司持股方式,因为公司向公司分红是免税的。
如果想通过出售或转减持股权获利,可以采用个人持股或有限合伙持股方式。如果持股人非中国居民,可享受外资持股所得税率10%,但因为外资所得税是预提的,不作费用扣除,直接按10%的税率缴税。

㈦ 新三板挂牌条件严格吗在三板富怎么了解呢

本文汇编整理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公告》(简称《业务问答》)和《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简称《内核要点》)三个文件,新三板挂牌条件全在这里了。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扮凳。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内核要点》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宏搭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股本不增大,把未分配利润放到资本公积,就可以避税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评估值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业务问答》蔽缺拿
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内核要点》
2.2.3 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内核要点》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果短期内拿不到资质,就将其分拆出去。找有资质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业务问答》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内核要点》
1.7.2环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如果可能是重污染行业,去环保局拿证明,说不是重污染行业。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内核要点》
2.公司业务
2.1 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请公司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核查公司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请律师核查(3)、(4)所述事项。
2.3 资产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3.2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相应发表意见:(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业务问答》
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㈧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这年头,您手里不持有点儿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开始集中上演。

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场场异化的资本游戏曝光于公众之前。除了高回报、一夜暴富等收益诱惑外,“上市公司”这些个虚晃的光环给了非法集资更堂而皇之的马甲。

担保公司给民间资金链条带来的重创还尚未恢复元气,更高级的集资陷阱已变身而来......

民间资本链条崩裂之后,一批投资人开始讲述他们投资“原始股”,从一夜暴富的美梦骤然深陷惊魂乃至血本无归的经历。在人们的印象中,原始股几乎是与发财并肩对等的代名词。但问题是,你买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吗?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比存银行多赚20倍?一夜暴富美梦成惊魂

媒体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非法集资的变种曝光于公众面前。9月1日,郑州市民王建国(化名)与其维权团队成员正在向警方陆续提交申诉材料,指控上海优索环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段某,涉嫌编造“公司上市后受让原始股”的谎言。

由于该案目前仍在警方侦查阶段,故该事件的轮廓与波及范围尚不清晰。但在坊间,同案几个“维权的人”向本报描述,“该公司涉及融资规模数亿元,省内投资人数量已过千”,这些人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且“串亲友”现象非常普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索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由美林国际投资集团投资控股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2014年,“优索环保”已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郑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是国内一家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领先企业,投资遍布江浙沪、京津、豫陕等省,已建及在建项目共计14个,并于当年5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完成挂牌上市。其负责人亦在会上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而此轮定增,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职能部门背书、省内大笔投资等高大上的名头,对于投资者而言,更现实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让’”。据该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4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16倍。或许正因如此,错过了发布会的多位投资人,是在两日后”追到“涉案公司总部”买股“的。而有媒体曾报道,就在该公司组织的定增活动上,共聚集了200余人,现场签约”定向增资总额约1800万元。挂牌≠上市

次月即发生了收益兑付危机。两个月后,不但该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据说,其负责人还于当年11月在众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还款承诺书”。

公开资料显示,涉及该公司“股权投资”除了河南的维权者外,还涉及到了邻省河北等地,当地电视台也曾就此事进行了聚焦报道!

【现象】卖股像卖菜“上市公司”售卖原始股成风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随着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热,国内出现新一轮原始股发售潮,河南亦出现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宝公司在郑东新区举办了一场挂牌上市答谢会暨原始股首发仪式。这家公司刚刚于7月24日在上海证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挂牌。据该公司披露的消息显示,“与会嘉宾现场踊跃签单购买,场外亲朋好友也通过公司网络平台纷纷购买,现场购买原始股和企业内部流通股总额达1000多万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登陆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后,同样开启了原始股发售。该公司一位高管称,内部原始股权每股1.61元,一万股起购,预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将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让股权的比例为公司总市值的10%。公司将在3年内完成公司重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届时,所有认购人的股值将会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开盘当日至少按投资额2倍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时开盘价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该高管称。

为了增加诱惑力,该公司还制定了“回收条款”:满3年后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认购人有权随时退还该股权,恢复原状。届时,出让方保证无条件用现金回购股权,并按股权本金的30%分配红利。

还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将这一风险极高的投资,鼓吹为“低风险”。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业公司对外公开称,公司即将在上股交挂牌上市,原始股预售也启动在即。这家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称,原始股权投资有超高的'投资回报率。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型创业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风险小及容易操作的特点。股权投资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更不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找到一家拥有一流管理团队的一流企业,放心地把资金交给他们,成为这家企业的老板,让他们利用你的资金为你创造财富。”这家公司在宣传资料上称。

诸如此类原始股售卖行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业中较为集中。部分企业挂牌四板后,即开启了原始股的融资模式。

【调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让”一场异化的资本游戏

“上市公司+原始股”,这个搅动无数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来却是“自砸脚面”的逻辑。

什么是“空壳公司”?

现实中,花个几万块钱注册或购买一家“空壳公司”(通常为注册资本金较高公司),并非难事。而后,对其经营业务包装为环保、农业、新能源等时尚题材。但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公司所宣称的业务内容,很可能只存在于漂亮的宣传册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环保公司为例,其宣称在某区域股交中心(通常称为“四板”,以下简称“四板”)已挂牌上市。但这,与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陆A股的上市企业,是完全两个概念。

如省内一“四板”业务中介负责人透露,与到主板上市的动辄数千万元的费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挂牌的企业,只是个报价展示系统,不需要报表审计/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凭自愿,而整套挂牌费用甚至仅需三五万元,一两个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费用会贵些,其他‘四板’市场多是几万块钱随便挑。”

这是因为,区域股交中心并不具备A股“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的资格与功能,仅相当于一个“广告橱窗”,或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而场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内交易,针对投资机构或持50万以上资产证明个人投资者,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200人。

"借词”玩法纯属张冠李戴

定向增发、原始股受让、股权融资等投资市场常用词,被一些公司挂为“卖股”的噱头。

中原证券新三板业务总部经理李林立称,任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可销售原始股、进行定向增发。哪怕只是个卖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资人有意做合伙生意,与合伙人谈妥投资总额与出资额,到工商部门做个注册资本金、股东信息变更即可。“相反,唯独上市公司是不能随意,任何举动都要合规、上报交易所报备。”

编造“转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虚幻预期

一些打着已登陆了“四板”的公司,声称在未来两三年后,可从区域股交中心“转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发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涨潜力。

李林立告诉记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个不同等级的交易市场,隶属完全不同运营管理、监管机构,根本不存在“转板”的可能。“严格来说,‘四板’挂牌企业仍是非公众公司。要实现登陆新三板、中小板,需从原有市场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标市场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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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企业上新三板由哪些弊端

要说利弊,从理论上讲,新三板挂牌对企业应该是好处为主,坏处为辅的。

好处:
1、股份可流动,实现融资。来挂牌了,本质目的应该是为了股票可以交易。比如原来某个科技小公司,有核心技术,但是缺钱,问银行借钱,银行只看你的资产、总收入规模,这样他肯定没优势。他就可以来挂牌,那么在新三板上的投资者如果看好这家公司,就可以出钱买他的股票。他出让一点股权,就能换来钱,这样企业融资就方便了。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因为要挂牌,必须首先符合交易所的一套要求,因此,准备挂牌的公司会由主办券商帮忙把公司整个里里外外梳理一遍,所有的年报、法律关系、资产关系,都需要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审计一遍。这样,原先往往是夫妻店式的小公司,就能够从里到外的把自己整理一下,原来可能没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也因此都建立起来了。这些监管要求,虽然低于主板,但是仍然是类型相似。企业经过这一套洗礼,就算是入了资本市场的门,将来如果发展的好,再想去主板IPO,也会更容易一些。

3、提高授信,吸引银行,PE。虽然新三板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声明,不对挂牌企业的盈利状况做要求,只要求企业是规范经营、业务明确就行,但是无论如何也还是证监会那一套审核的流程,还是比较严格的。起码来这里挂牌的企业,做假账啊、或者经营状况很差啊这些情况发生的概率更低一些,这样,一旦企业来挂牌,银行就会对这些企业高看一眼。不少银行都会盯着新三板,哪家企业来新三板挂牌了,原本不爱搭理这些企业的银行,反而会主动找上门,希望给他们提供一些贷款服务,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样,这些企业如果质量够好,PE也会觉得他未来有希望IPO,也会主动过来申请入股,也能给企业带来资金。

坏处:
1、有成本。要来挂牌,终究有些成本。虽然新三板交易所以服务为原则,收取的费用和主板比要低很多,但是还是有3-10万的挂牌费、3-10万的挂牌年费,另外挂牌的时候请会计师、律所审计,也要花几十万,这些还是有成本的。

2、融资功能有限,但却将自己暴露在更严格的监管之下。新三板目前不能公开发行新股,只能定向发行,这和IPO圈钱的能力比差远了。但是,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审计要求却不少,那么原本可以做些假账、逃些税,现在就比较困难了。而且,信息披露也可能会让一些企业觉得不适应。来挂牌提高知名度的同时,也可能引来媒体、社会的关注,这是双刃剑,处理好了可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处理不好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公关危机。当然从理论上和长远看,规范治理、严格审计是企业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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