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企业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谁公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而制定的。
2017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程序、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七十五条。
颁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颁布时间
2018-08-15
实施时间
2018-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上市公司(审判执行)的股权奖励措施是履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几点意见(GF [2004]第3号)和国家委员会关于批准和转交企业央行证监会提出意见的通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GF [2005年第34号),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的标准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
2、2005年9月30日,CSRC通过了上市公司(审判执行)的股权奖励管理措施,并截至2006年1月1日实施。
1、股权奖励需要标准化,声音激励和克制机制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这与上市公司的标准运营和长期发展有关。随着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分裂股权改革的顺利进展,上市公司的激励和克制机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股权激励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关注。一个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充分动员经理的积极性,并结合股东,公司和管理者个人利益的利益,从而减少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使他们更关注长期发展企业。
2、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一些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实施了股权激励。然而,由于缺乏关于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倾向于在实施过程中分配,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乏适当规范,而更多的公司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激励机制,因此,发布相关规则促进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并同时标准化股权激励。
3、第1条旨在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提高激励和克制机制,这些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制定法规。
4、第2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股权激励”一词是指由上市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提供的长期激励措施。
5、上市公司通过限制股票,股票期权和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手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适用这些措施的规定。
6、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措施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7、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诚实,值得信赖,勤奋,负责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维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8、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一份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这些措施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价格方面有什么规定吗比如:最低不能低于多少之类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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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出现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