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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未披披露分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8-26 02:01:25

⑴ 您好,我想请问新三板借巨额未公告也没上年报,有什么明确处罚条款吗

请问巨额是多大的金额呢?氏余
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关于贷款的披露要求,因此,需要关注下额度是否构成重大事项,如果是的话,没披露,要么不歼瞎滚处罚,要么就是约谈、发监管函等神轿措施。

⑵ 新三板企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何时披露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挂牌公司自治范畴,不需经股转系统同意,但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第8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⑶ 新三板公司没有按时披露年报会怎么样

会被强制停牌。且2个月内无法补充年报的话,会强制摘牌。

⑷ 新三板企业审计年报哪些信息可以不披露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根源。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企业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净利润;(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3)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4)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5)提取的盈余公积;(6)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⑸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⑹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法律分析:改革措施落地后,精选层定位于运作规范、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突出、有大额高效融资交易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趋同;创新层定位于初具规模尚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度降低;基础层定位于满足基本挂牌条件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突出客观描述和风险揭示。

法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⑺ 什么是新三板企业

新三板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中小微型企业。新三板设立“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三层市场结构,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交易品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的企业。一板市场指主板市场,二板市场指创业板市场。相较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说,一般都是将场外的市场称为三板市场。
拓展资料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主板:主板又分为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其中上交所主板市场公司股票代码以60开头,而深交所主板市场公司股票代码以000开头。主板主要定位于为大型蓝筹提供融资服务。
中小板:中小板主要是服务于中型稳定发展的企业,但是未达到主板要求的企业,也是深圳交易所的一个板块。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创业板:创业板自从2009年诞生以来,以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创业板是股票代码以300开头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科创板: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688开头。
新三板:新三板,由于合格投资者门槛较高,把很多人挡在了门外,主要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新三板股票代码一般以43或8开头。


⑻ 新三板上的企业,什么情况会退市

大家通常会买卖股票,那么大家对于新三板的了解有多少呢?新三板又称代办股份装让系统,他没有接纳新公司股份上市的职能,它承担的职能仅限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市场以及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新三板为什么会退市呢?退市要有什么手续?下面小编带你去看一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三板为什么会退市?退市要有什么手续的全部内容,看完这些大家对于新三板还有新三板退市后的一切手续已经知晓了吧。

⑼ 108家新三板企业为什么没能披露年报

企业未披露年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原因:
1、企业自身的问题,财务比较负责,整理不出来。
2、公司有重大时间影响年报披露
3、更换了会计事务所
4、企业拟终止挂牌

⑽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理办法

查询新三板挂牌信息可直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进行查看,新四板挂牌公司信息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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