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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外商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3-08-30 20:58:22

Ⅰ 外商投资企业用08年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纳哪些税国家对利润再投资还有哪些优惠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没有提到上述优惠的过度政策,说明该政策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已经停止执行。

所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该企业税收享有和内资企业同等政策。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居民企业而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不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

Ⅱ 外资企业盈余转增资,外国法人 股东要交所得税 税率是多少如果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利润呢

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
1、 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
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根据利润所属期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1 ) 2007 年以前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根据财税 [2008]1 号文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转增的是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 2008 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免税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该股息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作为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征税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 10% ,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Ⅲ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交哪些税

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1 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东 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 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轿悉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闭配乎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卖知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 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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