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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光集团与上市公司哪些关联

发布时间: 2023-09-03 08:10:58

⑴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 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 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 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二)关联人的范围
我国在《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所以,关联人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关联人,主要指因占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股份,或是因契约关系、一致行动等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东;
第二类关联人,主要指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联系人。
以上便是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⑵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
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订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规定的关键词为控制、利益转移,主要是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立法精神是“实质重于形式”。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列举了如下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⑶ 哪些上市公司参股公司ipo

2022年IPO受益概念上市公司一览表:

1、长江电力股票600900,每股价格21.55元,总市值4900.87亿元,近一年涨幅15.15%。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412.69亿元,净利润1894413.28万元,同比增长-3.18%。

2、爱尔眼科股票300015,每股价格28.67元,总市值2057.51亿元,近一年跌幅-11.38%。2018年10月份,全资子公司拉萨亮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9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湖南亮视长星医疗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总规模10亿元。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130.52亿元,净利润235705.85万元,同比增长17.65%。

3、中油资本股票000617,每股价格8.11元,总市值1025.27亿元,近一年涨幅66.60%。公司主营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策划;企业投资服务。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5.46亿元,净利润497034.87万元,同比增长-4.73%。

4、ST大集股票000564,每股价格--元,总市值450.35亿元,近一年涨幅15.45%。公司拟收购华宇仓储40%股权。华宇仓储为产业投资型企业,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10.20亿元,净利润26595.61万元,同比增长177.59%。

5、杉杉股份股票600884,每股价格19.43元,总市值437.26亿元,近一年跌幅-49.10%。杉杉创投主要开展与公司新能源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主要定位于以公司锂电池材料业务为主的上下游的产业投资,以及新能源新型技术领域的创业投资,从而满足公司锂电池材料为主的新能源业务的产业整合、新技术的孵化培育以及产业延伸与拓展需求。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158.41亿元,净利润220888.19万元,同比增长-20.37%。

6、三七互娱股票002555,每股价格17.86元,总市值396.11亿元,近一年跌幅-22.18%。公司子公司西藏泰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拟与广州科创国发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广州科创国发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116.78亿元,净利润225672.88万元,同比增长31.11%。

7、陆家嘴股票600663,每股价格--元,总市值355.77亿元,近一年跌幅-1.14%。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出资设立“上海浦东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基金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55.01亿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4亿元。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67.69亿元,净利润116715.90万元,同比增长-54.95%。

8、中科曙光股票603019,每股价格24.23元,总市值354.73亿元,近一年跌幅-12.87%。参与设立的陕西天创曙光云谷硬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芯片、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安全行业的投资.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73.87亿元,净利润65365.19万元,同比增长40.28%。

9、中国宝安股票000009,每股价格12.99元,总市值335.04亿元,近一年跌幅-24.85%。持有上海亚创投13%股权。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224.80亿元,净利润57553.60万元,同比增长-35.52%。

10、中航高科股票600862,每股价格24.03元,总市值334.75亿元,近一年跌幅-31.48%。公司参股的亚商新兴、时代新兴及南通红土等三家创投公司截至目前累计已有13家企业成功上市。2022年三季报,公司营收33.64亿元,净利润67100.83万元,同比增长18.05%。

⑷ 上市公司控股企业能做关联交易吗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般就是企业之间的关联人进行合作,这样的教练关系,能够很大的提成交易的效率以及节省时间,大上市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不得利用任何职权来损害公司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哪些人是关联交易的主体?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关联交易方面条文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关联交易。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大股东开展关联交易,势必会导致权力寻租,给广大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⑸ 物流龙头股有哪些

外运发展、铁龙物流、茂业物流、华贸物流、传化股份、中储股份、九州通、东杰智能,海澜之家、苏宁云商、永辉超市、黑芝麻等。

1、新宁物流(300013)公司是长三角地区的综合仓储物流服务供应商,一直专注于保税仓储及配套物流服务,国内较早进入电子信息产业的仓储物流企业,已经成长为行业内知名的保税仓储服务商。

2、港口物流建议重点关注煤炭物流港--芜湖港(600575)和受惠海铁联运的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连云港(601008);

3、公路物流建议重点关注长江投资(600119)。

4、冷链物流建议重点关注拥有上海最大冷库设施且参与冷链运输的锦江投资(600650)。

(5)南光集团与上市公司哪些关联扩展阅读

海运物流建议重点关注海运物流产业链最完整的中海集运(601866)。 物流上市公司存在地方物流资源整合预期的公司。 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物流中心,上海将推动本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物流资源和业务整合。

⑹ 物流龙头股有哪些

物流龙头股(物流上市公司龙头)一览:
1)细分物流领域的重点物流上市公司。铁路物流建议重点关注将长期受惠低碳时代铁路货运增长的铁龙物流(600125)(600125);仓储物流建议重点关注仓储物流的龙头公司中储股份(600787)(600787)和从事化工品保税仓储的保税科技(600794)(600794)以及受惠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多元化公司--洲交通(600368);港口物流建议重点关注煤炭物流港--芜湖港(600575)(600575)和受惠海铁联运的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连云港(601008)(601008);公路物流建议重点关注长江投资(600119)(600119);冷链物流建议重点关注拥有上海最大冷库设施且参与冷链运输的锦江投资(600650)(600750);海运物流建议重点关注海运物流产业链最完整的中海集运(601866)(601866)。
2)物流概念股及上市的物流公司:物流龙头股(物流上市公司龙头)存在地方物流资源整合预期的公司。为了建成国际重要物流枢纽和亚太物流中心,上海将推动本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物流资源和业务整合。从上海本地物流资源的分布看,交运集团、锦江集团等国有企业拥有较多的仓储、运输等优质物流资源,物流行业资源整合将有望给交运股份(600676)(600676)、锦江投资(600650)带来交易性机会。
受惠于低碳时代铁路货运尤其是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持续增长,伴随铁路货运运能的加快释放和特种箱业务的拓展,公司未来业绩具备持续超预期的可能;
仓储物流,建议重点关注物流龙头股(物流上市公司龙头)中储股份(600787),专业从事化工品保税仓储物流的保税科技(600794)以及受惠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多元化公司——五洲交通(600368)(600368);
港口物流:建议重点关注转型煤炭物流港的芜湖港(600575)和受惠海铁联运的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连云港(601008),物流概念股及上市的物流公司之一;
公路物流:建议重点关注物流龙头股(物流上市公司龙头)长江投资(600119),公司控股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将于今年12 月完工。公司拟将陆交中心25%股权挂牌转让给南光集团,未来有望借助南光集团在物流方面丰富的经验加快向现代物流业转型。2010 年,公司物流增值服务模式的创新、业绩逐步释放和上海世博会的召开均是亮点。
冷链物流:建议重点关注锦江投资(600750),公司拥有上海最大的冷库设施,且参与冷链运输业务,2010 年世博会的召开有望给公司冷藏业务带来更多的机会。
海运物流:建议重点关注物流龙头股(物流上市公司龙头)中海集运(601866),公司拥有海运业最完善的从集装箱运输、集装箱码头到陆上运输的产业链。2)物流概念股及上市的物流公司:存在地方物流资源整合预期的物流上市公司(南方财富网个股频道)
(责任编辑:张晓轩)

⑺ 物流板块股票有哪些

  1. 物流板块股票来一览表源 名称 铁龙物流 东方创业 澳洋顺昌 中储股份 外运发展 飞马国际 中远航运 怡 亚 通 锦江投资 深 鸿 基 外高桥 长江投资 保税科技 中海发展 中国中期

  2. 这些也与物流相关:盐田港、天津港、深赤港、营口港、上港集箱、锦州港、北海新力、振华港机、中集集团、重庆港九、上海港机、芜湖港中远航运、天津海运、中海海盛、宁波海运、中海发展铁龙股份、北亚集团上海航空、海南航空、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深圳机场、厦门机场、上海机场、白云机场、中信海直大众交通、江西长运、长运股份、北京巴士、巴士股份、交运股份、强生控股重庆路桥、厦门路桥、路桥建设、深高速、皖通高速、东北高速、粤高速、华北高速、延边公路、海南高速、宁沪高速、现代投资、湖南投资、龙建股份、山东基建、漳州发展、四川路桥、福建高速、中原高速、赣粤高速。

⑻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我想请教如何界定“及其关联方”,有没有什么法规依

关法规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简析:

从对关联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是一致的,而与《会计准则》略有区别,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潜在关联人与未来关联人等方面。

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要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为:编制发行申请文件、会计师审计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时采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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