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中标的企业评价标准
1. 企业被收购如何评估价格
并购估价是指买卖双方对标的(股权或资产)购入或出售作出的价值判断。
目标企业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准确。这暴露了并购企业的估值风险,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质量又取决于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是敌意的还是善意的,以及准备并购和目标企业并购前审计的时间。
企业并购估价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可以随意定价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
并购估价是指买卖双方对标的(股权或资产)购入或出售作出的价值判断。
目标企业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
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准确。这暴露了并购企业的估值风险,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质量又取决于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是敌意的还是善意的,以及准备并购和目标企业并购前审计的时间。
企业并购估价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可以随意定价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
并购估价是指买卖双方对标的(股权或资产)购入或出售作出的价值判断。目标企业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准确。
这暴露了并购企业的估值风险,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质量又取决于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是敌意的还是善意的,以及准备并购和目标企业并购前审计的时间。
并购估价是指买卖双方对标的(股权或资产)购入或出售作出的价值判断。
目标企业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准确。
这暴露了并购企业的估值风险,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质量又取决于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是敌意的还是善意的,以及准备并购和目标企业并购前审计的时间。
企业并购估价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可以随意定价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
企业并购估价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可以随意定价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
2. 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上市公司请专业的证券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做投资项目的分析,根据专业的评估报告的分析与计算,做出对投资项目的判断。这种方式做出的判断有理有据,专业,会有一定的费用。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这种方式。
另外一种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投资发展部门做出的投资项目的判断。一般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分析评价指标的类别,投资项目评价分析的方法,可被分为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和非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两种。
(一)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
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是指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分析评价方法,亦被称为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技术。
1、净现值法
这种方法使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方案优劣的指标。所谓净现值,是指特定方案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这种方法,所有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都要按预定贴现率折算为它们的现值,然后再计算它们的差额。如净现值为正数,即贴现后现金流入大于贴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如净现值为零,即贴现后现金流入等于贴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相当于预定的贴现率。如净现值为负数,即贴现后现金流入小于贴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小于预定的贴现率。
净现值法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理论上也比其他方法更完善。净现值法应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贴现率,一种办法是根据资金成本来确定,另一种办法是根据企业要求的最低资金利润率来确定。前一种办法,由于计算资金成本比较困难,故限制了其应用范围;后一种办法根据资金的机会成本,即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报酬来确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通常使用的是后一种方法。
2、内含报酬率法
内含报酬率法是根据方案本身内含报酬率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所谓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
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虽然考虑了时间价值,可以说明投资方案高于或低于某一特定的投资报酬率,但没有揭示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的报酬率是多少。内含报酬率是根据方案的现金流量计算的,是方案本身的投资报酬率。
内含报酬率的计算,通常需要“逐步测试法”。首先估计一个贴现率,用它来计算方案的净现值;如果净现值为正数,说明方案本身的报酬率超过估计的贴现率,应提高贴现率后进一步测试;如果净现值为负数,说明方案本身的报酬率低于估计的贴现率,应降低贴现率后进一步测试。经过多次测试,寻找出使净现值接近于零的贴现率,即为方案本身的内含报酬率。
内含报酬率在评价方案时要注意到,比率高的方案绝对数不一定大,反之也一样。这种不同和利润率与利润额不同是类似的。
(二)非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
非贴现的方法不考虑时间价值,把不同时间的货币收支看成是等效的。这些方法在选择方案时起辅助作用。常用的方法为回收期法、会计收益率法等,下面进行举例简述。
1、回收期法
回收期是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入累计到与投资额相等所需要的时间。它代表收回投资所需要的年限。回收年限越短,方案越有利。
回收期法通俗易懂,大致反映投资回收速度,而且计算简便,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缺陷:第一,它忽略了回收期后的收益,容易造成严重的退缩不前。因为许多对企业的长期生存至关重要的较大型投资项目,并非在开始几年内就能带来收益,实际上,资本投资的全部目的在于创造利润,而不只是为了保本。第二,由于决策者以回收期作参数,往往会导致企业优先考虑急功近利的项目,导致放弃长期成功的方案。特别是对于投入资金大,而且周期长的项目,则不宜唯一使用这一指标。它是过去评价投资方案最常用的方法,目前作为辅助方法使用,主要用来测定方案的流动性而非营利性。
2、会计收益率法
这种方法计算简便,应用范围很广。它在计算时使用会计报表上的数据,以及普通会计的收益和成本观念,以会计收益率法作为评价投资的参数,要求企业事先确定要达到的必要会计收益率。在进行决策时,高于必要会计收益率的方案可以入选,在多个互斥方案中则选用会计收益率最高者。
3. 收购一家公司如何定价
1、贴现金流量:拉巴波特认为有五个重要因素决定目标企业价值:销售和销售增长率;销售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营运资本;资本成本率。
2、资产价值基础:资产价值基础法是指通过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估计来评估其价值的方法。确定目标公司资产的价值,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资产评估价值标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价值标准主要有三种:
(1)账面价值,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价值。账面价值的假设是:企业的价值是公司所有投资人,包括债权人和股东对于企业资产要求权的价值总和。
(2)市场价值,是市场上买卖双方进行竞价后所产生的双方均能够接受的价格。公司的市场价值就是指公司的股票价格。投资者或收购企业主要关注企业的市场价值。
(3)清算价值,是指目标企业清算出售,并购后目标企业不再存在时其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假定企业不再经营,所有清算价值不会考虑企业未来可能的收益。
3、市盈率模型:市盈率模型法就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收益和市盈率确定其价值的方法,也可称为收益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企业并购绩效分析指标有哪些
企业并购绩效是指并购行为完成后,目标企业被纳入到并购企业中经过整合后,实现并购初衷、产生效率的情况。并购是成功还是失败了,并购的目标是否实现了, 并购是否发挥了预期的协同效应,是否加快了企业的发展进程,是否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些问题都同并购绩效评价有关。基于不同的金融理论观点,衍生出了不同的并购绩效评估方法,诸如事件研究法、因子分析法、非财务指标分析法、贴现现金流量法、专家评分法、头脑风暴法等等。
5. 对被兼并方企业资产评估作价的方法有哪些
A,非国有企业并购的资产评估方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三种方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以单独使用;
B,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了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23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的,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相关法律知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