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收购个人独资企业
① 企业注册资金100万能在新三板挂牌吗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截至目前为止,新三板挂牌要求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最好大于注册资本。对股本要求是,发行前不少于500万元。另外,注册资本必须实缴。
综上所述,贵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也能挂牌,但挂牌前净资产必须在500万以上。所以你的情况不用担心。
对于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到新三板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该规定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甚至都没有盈利要求,亏损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现对其规定的几个条件做一点简要说明(大部分为《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原文):
1个前提:股份有限公司
要到新三板去挂牌,你企业的组织形式必须得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都不行。所以如果你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先完成股份制改造,然后才能到新三板去挂牌。所以9C顾问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帮助企业进行股改。为此,在事前为企业设计个性化挂牌方案时,就要对股改给予足够重视。
那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去挂牌呢?
答案是不行。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这两种企业形式不能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能到新三板去挂牌。
除了要具备以上的1个前提,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还要满足以下的6个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不受股东性质的限制。有国有股东背景的,和外资背景的,都可以申请;
2、已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申请;
3、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国有、外资、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5、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6、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企业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总结:以上是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基础规定。但规定与现实之间始终会有一些差距。在设计新三板的挂牌方案时,除了要考虑以上的基础规定外,对潜在门槛和操作细节问题也要充分考虑。不能死扣规定,而不顾现实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开风险、绕过障碍,更顺利的登陆新三板。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十七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② 收购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后,能否变更成合伙企业
你好,是可以的
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在没有变更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而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首先要有申请书,合伙企业顾名思义就是要具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股东,并且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首先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此公司相关的注销都办理完成以后,那么就需要合伙企业的两个人提交相关的材料申请注册合伙企业。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准备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字);
3、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署);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那么分支机构注销需要办理相关的注销证明;
5、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注销事务,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完成以后,就需要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首先介绍【申请合伙企业必须要具备的条件】:1、根据各位股东的协商,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各个股东都是实际缴付出资;3、申请注册合伙企业的公司要具备至少2个以上的自然人进行出资;4、有合法的符合规定的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3、各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材料;4、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③ 请教新三板股改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
新三板:股改时自然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类投资人分别涉那些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涉及增资等,其投资人有自然人,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三类投资人分别涉那些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中有实收资本5000万,资本公积2亿,盈余公积1亿,未分配利润3亿。转为股份公司时,哪些项目转增实收资本涉税,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转增为资本公积,是否涉税?
答:《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目前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操作方式:有限公司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一般还要进行评估,净资产的评估值一般略高于账面净资产。
(1)变更环节,公司股东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环节,为居民企业的公司股东,有限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益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属于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变更环节,自然人股东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以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变更环节,合伙企业涉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 新三板上市条件
1个前提:股份有限公司
要到新三板去挂牌,你企业的组织形式必须得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都不行。所以如果你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先完成股份制改造,然后才能到新三板去挂牌。所以9C顾问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帮助企业进行股改。为此,在事前为企业设计个性化挂牌方案时,就要对股改给予足够重视。
那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去挂牌呢?
答案是不行。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这两种企业形式不能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能到新三板去挂牌。
除了要具备以上的1个前提,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还要满足以下的6个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不受股东性质的限制。有国有股东背景的,和外资背景的,都可以申请;
2、已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申请;
3、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国有、外资、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5、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6、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企业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9C总结:以上是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基础规定。但规定与现实之间始终会有一些差距。9C顾问发现,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隐性的门槛,和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问题。
在设计新三板的挂牌方案时,除了要考虑以上的基础规定外,对潜在门槛和操作细节问题也要充分考虑。不能死扣规定,而不顾现实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开风险、绕过障碍,更顺利的登陆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