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① 请教新三板股改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
新三板:股改时自然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类投资人分别涉那些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涉及增资等,其投资人有自然人,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三类投资人分别涉那些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中有实收资本5000万,资本公积2亿,盈余公积1亿,未分配利润3亿。转为股份公司时,哪些项目转增实收资本涉税,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转增为资本公积,是否涉税?
答:《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目前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操作方式:有限公司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一般还要进行评估,净资产的评估值一般略高于账面净资产。
(1)变更环节,公司股东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环节,为居民企业的公司股东,有限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益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属于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变更环节,自然人股东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以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变更环节,合伙企业涉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 被投资方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投资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增视同利润分配,股东应确认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要还原为含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缴税金时,再扣除这部分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拓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也就是说,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③ 合伙企业分红会计分录
一、确定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实际分配时: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利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注意一下,这个不是按实际分得的利润来计算的,而是按合伙企业的账面利润来计算。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利润,不管分不分,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不同,对股东之间的协商决议非常重视,因此,一半来说,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很多事情。
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3)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扩展阅读: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④ 股改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合伙企业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如果在股改的时候,如果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的话。
非为形成资本公积的股东需要缴纳个税。
如果仅仅是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的话,那就不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