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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

发布时间: 2024-10-01 14:51:51

A. 美的集团是否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还是一个国有企业

是中外合资企业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集团简介[1]创业于1968年的美的集团,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涉足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旗下拥有三家上市公司、四大产业集团,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之一。 1980年,美的正式进入家电业;1981年开始使用美的品牌。目前,美的集团员工10万人,旗下有美的、小天鹅、荣事达、威灵、华凌等十余个品牌。除顺德总部外,美的集团还在国内的广州、中山、重庆、安徽合肥及芜湖、湖北武汉及荆州、江苏淮安及苏州、山西临汾、河北邯郸等地建有生产基地;并在越南、泰国、白俄罗斯建有生产基 美的总部新大楼地;总占地面积超过750万平方米[2]。美的集团在全国各地设有强大的营销网络,并在海外各主要市场设有近30个分支机构。

B. 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在国内上市吗

1. 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市,这包括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2. 目前,中国A股市场中有许多中外合资企业,甚至有的企业是由外资控股。
3. 外资合资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时,程序相较于一般企业更为复杂,需要额外的审批流程,如商务部的批准。
4.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5. 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在上市时的特别规定,可以参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C. 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可以认为是私企吗

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就是私企。
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属于“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1、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中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D.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4)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扩展阅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主权的原则

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

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

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

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E. 中外合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属于内资。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5)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扩展阅读: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

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F.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为上市公司分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七章的四个条款对分立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基本原则性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同样确认了上市公司的分立行为是被允许的。特别指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由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明确规定适用于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分立,其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疑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范围。此外,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条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其可以根据法律进行分立的条款,这为上市公司分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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