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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细则

发布时间: 2024-10-09 13:46:03

① 中小板块股票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② 中小板块的法律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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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③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哪些投资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④ 深交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的,有何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6条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⑤ 什么是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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