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持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Ⅰ 干部提拔 个人事项报告核查 查几年的
干部提拔需要核查近三年的个人事项。
干部提拔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激励干部成长的有效程序。中央一贯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假学历”、“假简历”等恶劣现象,干部提拔时的个人财产申报规定如下:
1、拟提拔的干部,必须进行个人申报。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2、干部申报的内容,不对社会公开(或内部小范围公开),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3、组织、人事部门对个人财产的申报,目前仍然只是抽查,而不是必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Ⅱ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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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其他短期理财产品要报告吗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其他短期理财产品也是需要报告的。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3)未报持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Ⅳ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务的承担范围的区别 无限责任又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偿还债务的责任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用公司的财产作为对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负有限责任就是不需要经营管理者用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注:(一人独资的公司需有足够的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无关)。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股分不可以对外募集;而股份公司规模较大可以用认购股份成立也可以对外募集股份成立,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负无限责任经营机构在我国通常不以公司名称称呼,一般对个体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性质的单位都是负无限责任的单位,即他们的经营行为如果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单位财产不足偿债的是要以个人财产连带赔偿的。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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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规则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从审判工作法律适用的角度,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企业改制的不同特点。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从司法的角度为企业改制提供了规范的方法和行为准则。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立的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立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在公司法中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Ⅳ 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就是上市了的呢
不是。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也可以说上市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情况。但两者公司的概念不同。两者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又是独立存在着的,二者股东人数有一定的差异,人合和资合的差异,股权表现形式的差异,设立的方式还有流程也不同,在社会公开上和规范化也有一定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有发起人设立的或者是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公司,它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需要承担股份以外的其他的债务责任,最不好的预料也就是投资失败,不能把股本收回来而已。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企业是一种股份有限公司,除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经过核准发行,股本也不得低于3000万元,而且公司在三年内不得有财务作假记录与报告并且无违法犯罪行为。上市公司的融资范围也更加广泛,需要设立独立的董事,每半年就要进行财务报告。
两个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多了一种就是:可以把买卖的股票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需要承担股份以外的其他的债务责任,总的来说,二者组织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和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