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㈠ 集团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一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多者不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须经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二、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一样。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来表示的。而有限责征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三、股份转让限制不一样。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股票,对股东只发放一张出资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四、特征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
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1)协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3、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㈡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的主要分类有: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等。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备厅
1、无限公司:即所有和滚戚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唤陵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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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简述个体、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两者之间差异在于:(1)一人公司有最低设立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允许由自然人设立,而一人公司还允许由法人投资设立;(2)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税赋方面应就一人公司营业收入与股东个人收入分别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3)一人公司的内外部监督制度非常严格,比如特别登制、会计监督制以及治理结构等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不需承担的;(4)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个人独资企业改为一人公司。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属于非法人企业。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人数而言,至少应当有两个合伙人,这点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
(2)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法律并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与经营相适应即可。
(3)有自己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应符合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使用权。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缺乏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合伙人出资时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其约定为准。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当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通过许可方式将使用权作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若合伙人对出资财产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则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权益出资,如合伙人以租赁房屋权益作为出资的,由于客观上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此时的出资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这部分财产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任何合伙人都不得擅自处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收益在分配前,应当作为整体以符合合伙企业经营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伙人对其享有的权益同经营决策权益是一致的。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1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合伙企业享有他物权或其他限制权利的财产享有共用权。2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3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义务包括: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的出资。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分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转让、赠与、对外出资等。4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不得直接以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益抵销或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组织机构
完整的公司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必然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从公司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同时也是实现或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以其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完全的资合性区别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诚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以广泛聚集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为目的者的唯一选择。
(1)利于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资本的一种最有利的公司形式,这不仅是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且由于它的股份金额一般较少,可以更为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
(2)分散风险
公司以其有限制的利益和有限制的风险实现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律形式的统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更进一步将这种利益和风险细分,股东的风险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分散。
(3)股份转让便捷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可以自由转让、自由流通。无须像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股权的转让,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企业法律形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便捷,同时法律制度上也存在与利益相平衡的制约,这些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设立和管理成本比其他公司更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责任较重,公司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管理机关和管理要求更复杂、庞大,公司活动也更多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设立和管理成本都较高。
(2)经营信息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法律出于对人数众多且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保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示主义的管理方法。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通过隐蔽方式获得利益的可能。
(3)法律严格监管
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任何一种企业形式都更为严格,体现在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4)少数股东控制
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转让的便捷,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大量的股东选择“搭便车”。相对而言,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有时这种比例非常低),就能操纵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很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控制权利,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㈣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异同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合伙企业是介于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中间的一种企业形式,当创业者感到独资经营筹资慢,而且资金占用大时,可以用这用方式解决矛盾。参加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资可以是资金、设备、技艺、场所、信用甚至是劳动,折股而成。合伙企业的资产可以属于出资人所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但带来的利润、收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可以订立一个协议,确定各自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事项的规定,再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起照经营。创业者组织合伙企业,可以解决诸如厂房、生产技术、行业威望、营销渠道等等的问题,而且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按出资比例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创业之初也易于团结。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公司为一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照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㈤ 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作制企业有什么不同的
股份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有什么区别?
编辑:德林 时间:2010-4-26 阅读:48 次
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有什么区别?
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的区别如下:
(一)合作的主体不同、目的不同、经营范围不同
股份制是强者的联合、资本的合作,合作制是弱者的联合、劳动者的合作。前者的目的是资本的增殖,后者的目的是为自身服务。因此经营范围也不同,股份制的经营范围是能够给食利阶层带来回报的项目,合作制的经营范围是社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如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文化活动合作社、咨询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十分广泛的领域。弱势群体的经济和社会的需求都可以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得以解决。
(二)治理结构不同
股份制是三权分立,即法人所有权由董事会执掌,股东利益由股东大会体现,经营权由经理班子运作。“三权分立”有利于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享有排它的、完全的经营权,有利于管理的专业化,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和制约机制,有利于实现投资者资本增殖的目的。合作制是两权结合的,社员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当合作社规模扩大时,就要分而治之,这时即使所有者不经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通过内部的制约机制,对经营者的控制也是牢固的,使其始终不能偏离为社员服务的宗旨。
(三)产权结构不同
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是多元的,并实现了产权商品化、证券化、市场化,从而打破了资本的凝固状态,为大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资本筹集,优化重组的机制。合作制的产权结构是比较单一的,且股本不能流通只能退出,社员认为自己不需要合作社的服务,或合作社不能满足自身需要时就可以退社,反映了合作社的自我服务的目的。
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所有制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不能笼统地讲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合作社是混合所有制,合作社资本既有属于社员个人的股金,又有公积金形式的公共积累,这是属于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尽管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制产权关系更清晰。但是,合作社虽然有一部分集体资产为社员共有,但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合作社的集体资产任何人不能侵犯。集体资产的存在,壮大合作社实力,强化服务功能,对合作社每个社员都是有利的。合作社还有相当的监督机制对集体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督。
(四)股金的性质不同
二者虽然都有入股形式,但股份制的股金是资本,合作制的股金是“入社门票”。股份制的股金可以凝聚大量资本,可以开发单个资本不可能开发的巨大项目,股东之间的股份差额很大。因此,股东对企业的责任差别很大,权力差别很大,利益差别也很大。合作制的股金具有均齐性和有限性,合作社社员不因股金的差别而有地位的差别,这是由合作社的性质所决定的。
(五)分配关系不同
分配关系体现了企业发起人的初衷和企业运转的目的。因此,股份制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合作制则是以劳动分红为主,股金分红为辅,即主要按社员和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利润。两种制度分红的依据不同,体现了资本在股份制中的力量,劳动在合作制中的地位。
(六)管理方式不同
股份制企业一股一票,合作社一人一票,二者都是平等的,只是平等的依据不同,前者强调资本的权力,后者强调劳动者的权力。市场经济下,资本的投入是经济活动的第一动力,大的投资者为了得到大的回报,要求相应的决策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一股一票正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机制。一般来说,持“大股”者多数是能人,他们不仅有较大的责任感,而且有更深远的谋略,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也是经济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力保证。世界范围内股份制形式的成功就是对一股一票制的肯定。合作制的一人一票也无可非议。因为合作社为社员服务是其唯一宗旨,每个社员对合作社重大事项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这是合作社的特性要求。
(七)在社会经济中地位不同
通常说的股份制是指现代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制的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市场经济主流的组织形式。而合作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但是属于非主流的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股份制为世人所知,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合作制的认识还有不足。所以国际合作社联盟号召,要向社会名流和青年人宣传合作社。
(八)适用领域不同
由于联合的主体不同、目的不同、地位不同,因此,两种企业制度的适用领域也有差别。虽然在经营领域上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生产领域,股份制广泛存在于技术密集、有机构成高、规模大的企业,而合作制更普遍的存在于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农业、手工业。因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需要一种足以承担大型项目如开发运河、修筑铁路、高新技术、金融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巨大的动员和凝聚社会财富的功能为大企业、跨国公司形成了胜任的微观基础。
合作制在农业领域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企业制度无法替代的。由于农业布局上的广延性、时间上的季节性、种植上的灵活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再生产周期长等特点,选择了家庭经营。同时产生了信息不畅,运输成本高,供给弹性小和家庭经营的规模不经济、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功能差,就使农业难于战胜自然和市场风险。而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恰恰一方面适应了农业对家庭经营的选择,另一方面,又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实现了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实现了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
从手工业生产看,如制革、酿酒、维修、家俱制造等行业,都有很强的手工技艺性,很严格的原料选择要求。不可能由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完全替代,甚至需要维持较小的生产规模,以保证技术的完整,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就能满足手工业生产者对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需要。
(九)组织体系不同
股份制内部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合作制是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反映了二者企业性质的差别。合作社因为是以地缘、亲缘关系结合起来的组织,有利于为自身服务,但基层功能十分有限。因此,合作社自愿的自下而上的联合就是世界合作社约定俗成的联合形式。股份制的联合则是多维的,可以平行联合也可以纵向联合。
(十)开放程度不同
股份制可以自由入股和自愿转让,即用“脚”投票转让股权。合作制是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社员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另一方面又不利于合作社的资本规模的稳定和规模的扩大,这是因为合作社并不是社员利润的唯一源泉,合作社是独立经济主体间的不完全联合。
(十一)社会功能不同
股份制产生两极分化,合作制扶持弱者,缓解两极分化的矛盾。股份制具有完全的经济功能,合作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团体,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股份制企业是发展-盈利-回报,运行的结果是股东的富有或是破产,使两极分化严重。一方面,合作制作为经济组织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内讲共同富裕、互助合作、扶贫解困。美国学者艾德温•诺斯认为,合作制是抑制资本中阴暗面的手段,它抑制资本主义过分强调竞争,追逐利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因此,合作社越发展,两极分化越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制比任何社会慈善救济,财政转移支付都要见效,在我国尤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紧迫性。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社会团体功能,开辟了弱势群体与政府和社会通话的表达呼声的通道,对社员有社会管理、思想、文化、科学的教育功能。这使合作社成为有特色的经济组织。因此,合作社具有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社会矛盾的作用,各国政府都支持合作社。
(十二)文化意义不同
股份制是强者的联合,强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经营目标,制定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合作制是弱者的联合,弱者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文化、技能、道德以及自强、自立的精神,需要不断的培养与提高。因此,早在1915年,欧文主义者加拿大合作运动创始人,乔治•基恩就说:“合作制的目的是提高个人的道德水准。合作社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道德运动,它促进了自尊和互敬,发展了独立性,它使人们学会相互依靠,它坚信,最高形式的幸福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百周年大会确定的合作社价值,再次重申了合作社的文化意义,即“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领导不仅是企业家还应该是社会活动家,还应该是为人典范的道德楷模。因此,人们又称合作事业是“奉献者的事业”。
股份制和合作制没有优劣之分,各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人群基础,比较的目的是认识两者的本质差别,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需要强调的是规范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施行还要具备很多外部条件,如法制环境、政府职能、人们的道德水准,有些改制的失败,就源于外部条件的制约。因此,改善外部条件也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