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受罚
Ⅰ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如果违规会怎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会对违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例如: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聘中介机构对存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聘中介机构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服务机构或其人员 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服务机构或其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的票限售;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的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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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Ⅲ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理办法
查询新三板挂牌信息可直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进行查看,新四板挂牌公司信息都有。
Ⅳ 兴业证券遭立案调查 哪些新三板企业受波及
最新的新闻消息: 因 欣泰电气 涉嫌欺诈发行,保荐人 兴业证券 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兴业证券今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项目将被暂停受理。
而这也是继平安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安信证券之后,又一家遭此处理的券商。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平安证券和民生证券在此前被立案调查过程中,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被全部暂停受理,即便是已过会项目,也未被核发发行批文。
兴业证券今日早间公告称,公司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据券商中国记者多方核实,兴业证券遭立案调查缘起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上市。据相关法律和过往案例,该公司包括20个IPO项目在内的全部保荐项目恐将全部被暂停受理。
保荐项目全部暂停受理
今日早间,兴业证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调查通字16005号),因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接近兴业证券和了解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事件的多位人士表示,调查书中标识了“沈稽查”字样,而且近期兴业证券并无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因此,这项立案调查基本可以确定针对的是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上市事件。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的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了平安证券和民生证券,两家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在此前被立案调查过程中,投行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被全部暂停受理,即便是已过会项目,也未被核发发行批文。
因此,业界据相关法律和过往案例判断,兴业证券全部投行项目将被暂停受理,其中包括19家在会排队的IPO项目和1家已过会项目。
欣泰电气涉嫌造假事件回放
此前6月1日晚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一旦欣泰电气日后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券商负责人表示,“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加之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欣泰电气大概率将成为中国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兴业证券近期表示,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按照新股发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要求,决定设立赔偿基金,依法合规履行投资者赔偿责任。
平安民生南京安信往事
1、平安证券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
2013年4月,证监会表示,因 万福生科 涉嫌造假上市,其保荐人平安证券、中介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都已经被立案调查,且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
2012年9月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立案调查,现场调查已经基本结束。经查,万福生科自2008年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存在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净利润等违规行为。万福生科的招股说明书、2011年年报和2012年中报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彼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万福生科造假案作案手法隐蔽,资金链条长,时间跨度大,涉及300余个个人账户,调查对象涉及4省市的10个县、乡、村镇形成667卷、共计15万字的证据材料。
2013年10月,证监会作出的相关处罚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平安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对时任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保荐代表人吴文浩和何涛、时任平安证券总经理薛荣年、时任平安证券总经理助理曾年生、时任平安证券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上海业务负责人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组成员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安信证券和南京证券同时被查
2013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生证券、南京证券近期有相关保荐项目被立案稽查,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及材料。
根据证监会此前的通报,山西天能科技、广东新大地和河南天丰等公司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其中,天能科技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新大地的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河南天丰的保荐机构为 光大证券 。
2013年5月3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新大地及其中介机构在IPO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3年11月,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显示,据中国证监会公告,天能科技IPO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签字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中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该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彼时证监会还强调,保荐机构被暂停保荐业务许可期间,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不受理其推荐;保荐机构在整改期间,应当对其负责推荐的项目认真复核,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控制风险,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3、安信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
2015年3月5日,安信证券母公司中纺投资公告称,由于子公司安信证券在 华锐风电 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存在一些问题,证监会依据相关条例决定在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3日期间,暂停安信证券保荐机构资格。原因是其保荐的华锐风电业绩造假,安信证券在华锐风电上市后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证监会此前曾表示,经查发现安信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华锐风电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制度未有效执行,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上,早在2013年5月底,华锐风电就因虚增净利润涉嫌违反证券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Ⅳ 新三板有什么缺点
新三板存在以下缺点:
一、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
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相较于其他资本市场较为不足。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数量众多,且投资者的门槛较高,这使得市场中的交易不够活跃,企业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影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信息透明度要求不够严格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一些企业的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和及时。这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取准确的企业信息,增加了投资风险。同时,这也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合规成本,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
三、企业退出机制不够成熟
在新三板市场,企业退出的渠道相对有限。尽管新三板市场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但由于缺乏成熟的企业退出机制,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持谨慎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影响了市场的活跃度。
四、投资者门槛较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新三板市场设定了较高的投资者门槛。这使得一些小型投资者难以参与新三板市场的投资活动,限制了市场的参与者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活力和竞争性。
综上所述,虽然新三板市场为中国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但其仍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信息透明度要求不严格、企业退出机制不成熟以及投资者门槛较高等缺点。这些缺点限制了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速度和吸引力,需要市场各方共同努力加以改进。
Ⅵ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摘牌之后,还可以向证监局派出机构举报追究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吗
可以,前提是在摘牌前,上市公司有财务造假和信批违规的,造成股民损失的,可以举报和要求索赔。有个追寻证券诉讼网,专门帮助股民索赔的,你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