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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新三板上市

发布时间: 2024-11-07 12:40:13

㈠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能上新三板吗

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可以挂牌新三板的。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基本条件 :
1、公司成立满两年
2、经当地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4、有限责任公司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可挂牌
5、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注册,或者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需园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7、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证监会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曾于2013年10月31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脾。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举例说明:《武汉科技报》2014年2月17日曾报道,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发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成为2014年湖北省首批正式挂牌,登陆“新三板”的10家企业之一。同时,也是武汉首家成功登陆“新三板”的中外合资企业。

㈡ 合资企业能上新三板吗

印象中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㈢ 外资企业拟上新三板对股改要什么特殊要求

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上,但根据各地区对政策的不同也有不同理解,例如上海的商务部门还是认为股改时外商投资比例为大于25%,但有些地区已经放开没有25%的要求了。

除此之外没有太多的要求。

㈣ 挂牌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挂牌新三板,是对企业进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挂牌企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为
1、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在我国挂牌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挂牌新三板,是对企业进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
挂牌条件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挂牌企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为:
(1)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二、挂牌前企业改制发起人的资格
1、最低个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挂牌新三板就是指企业在进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后,但是并没有上市,是针对一些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一种俗称。我国制定的试点办法当中,对挂牌企业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企业必须已经连续经营满两年,而且必须是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都比较合法,运作规范的情况下才允许挂牌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㈤ 外资企业拟上新三板对股改要什么特殊要求

1.外资企业拟上新三板并进行股改时,需要报经省商务局进行审批。
2.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挂牌,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
3.进行股改必须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件进行股改。
4.注册资本3000万和连续三年盈利,目前《公司法》已经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一般股份公司不要求500万的注册资本,除特殊领域如证券、金融、银行等。

㈥ 新三板做市转让,每次转让的股份数量有没有限制

你好,通货网给予如下解答: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
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㈦ 中外合资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没有限制。现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资企业,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资控股。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业复杂,需要商务部批准等额外的审批流程。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市的特别规定可以参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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