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① 日本常见的公司类型都有什么
注册日本公司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大型的股份公司(通常叫株式会社);另一种是中小型的责任公司(通常叫合同会社)。
日本公司在管理体系上和中国一样严谨,要求真实经营,没有所谓空壳公司的概念,公司一旦设立就应该正规合法运作。
一)株式会社(KK)
1、须满足的条件:
1)有三位董事以上,其中一位董事必须是日本人,有日本居住场所;要有一位法定审计师;
2)公司注册到位资金要超过1000万日元,一位法定审计师;
3)股本不设最低或最高限额,并可以任何货币作为股本单位;股票发售时可设立或不设立面额,以及可以不同股票类别发售,包括无记名股票类别。
2、特点:成立的成本高,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日本政府缴纳的税金也高,不过社会信用度也高一些。
二)合同会社(YK)
1、须满足的条件:
1)公司需要至少一位董事;
2)必须聘请日方代表人(取缔役),取缔役必须在日本长期居住,有日本居住场所;
3)到位资金超过300万日元。
2、特点:成立的成本低,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日本政府交的税金相对较低,不过社会信用度也低一些;由于要求也较低,适合初期的创业者和海外人士。
如何选择日本公司类型?
1、海外企业可先注册合同会社:
因为外国人新公司成立的前两年都是免消费税的,所以很多公司开始的时候就用成本相对低的合同会社注册,去了日本时间长了在重新更名会社也会省去不少一笔开销。
2、跟自己的业务相匹配:
如果你是从事听上去高大上、在生意上需要有良好信誉和名声的行业,建议注册株式会社,如国际贸易等;如果你只是一般的企业经营,消费者只管商品与体验,建议先注册合同会社,到后期做大做强后再转为株式会社,如餐饮、超市等日常消费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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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日本企业性质的分类
不能简单的说是私有或者国有,实际上是相互控股!
企业所有法人化是战后日本资本关系发展史上的重大变化。在法人所有基础上经营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现实资本的控制权,经营者与传统的个人资本家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变为法人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作为法人的代理人,执行着法人资本的职能,其行为和动机服从于公司法人,从属于法人资本,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资本家的人格化的载体和工具。因此,所谓的经营者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现象形态。友商社区&g5X6^q9b L-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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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贝利和米恩斯指出,由于大企业股权分散化发展,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经营者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产生了“经营者革命”。但是,现代日本大企业的股权结构经历了从分散所有到集中所有、3Ad'-AJI~到法人股权、从常规的单项持股到相互持股,使其并没有向分散化方向发展。在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中,企业的控制主体是谁9是归个人控制还是归经营者控制或者是归公司控制,即在法人所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如何配置的9这个问题对于把握日本公司性质,进而认识整个日本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友商社区PK:F L1E)Kk3l.R
一、新古典经济学企业观与经营者的地位友商社区5pw#P+e8b0b$p0|t[W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作为私有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企业为出资人而存在,企业的利益归出资人所有。即使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广泛分离的现代股份公司,经营者不过是股东的代理人,其行为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并受其制约。这样,经营者在理性上与股东同一,利益上一致。这种股东主权主义的企业观赋予了股东在公司中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界定了经营者的从属性。
z$J,D"f;p0Mb0 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特征是资本的所有者同时是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监督者,也是经营者,由其聘任的专门管理者并不是风险决策者,只是财产所有者确定职能的执行者。如果说这些专门管理者具有经营者的某些特征的话,那么他们也只能是企业所有者财产权能的附属物,其行为特征由企业所有者与专门管理者以契约的方式做了相当完整和明细的规定。但是,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和资本积累的不断增加,企业规模也随之扩大,财产所有者受其精力、专业知识、时间和组织能力的限制不得不放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能而委托给专门经营者。这样企业所有者就与专门经营者产生了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经营者为实现委托人工——股东的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控制公司的资产运行,掌握着公司内部资源的配置,但是经营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其经营者的地位和权能也是由财产所有者的股东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东作为委托与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冲突,代理人的权能来源与基础源于股东是极其明确的。
di2T"da:H0 二、日本企业的“经营者控制论”友商社区$y/Tt)`:_2LB,i
在日本,对法人所有结构下的企业控制结构的基本认识是经营者控制,这一理论的重要代表是奥村宏和三户公。由于对法人持股性质认识的不同,尽管两者都主张经营者控制,但其理论基础和对社会性质的把握Ng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主张。友商社区E KCd]n\
(一)奥村宏的“经营者控制论”友商社区uoqY/X,} D*F
奥村宏是日本最早研究企业所有法人化的经济学家之—。早在70年代初期,奥村宏就注意到了现代日本企业个人资本家持股比例下降,而法人大企业作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不断增大,提出了日本由个人资本主义向法人资本主义转换的理论。他指出: “现代日本,严格地说,从1955年开始日本资本主义转变为法人资本主义。”友商社区r"mS)T4``
奥村宏认为,战后由于财阀的解体,日本企业的股份发生了分散化的变化。但以资本自由化为契机,为防止国外资本对日本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日本企业通过相互持股实施稳定股东工作。这样股权由分散所有开始向法人所有转变,渐渐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制度。这种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带来的深刻变化是以股权为纽带形成了支撑日本经济命脉的大企业及其集团。而支配与控制日本企业及其集团的人已经不是个人大股东而是没有财产的经营者。奥村宏认为,法人所有与自然人所有—样,其目的在于获利、投机和实施控制功能。但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法人企业既不是为了获利也不是为了投机,而是把股票当作控制证券加以运用。这样,相互所有必然带来法人企业之间的相互控制和相互支配。但是,由于法人作为一种虚拟的人格化没有意志和行动能力,其要求和目的必须借助自然人来实施。这样企业的代表,即经营者必然成为法人企业的代理人,对被持股企业实施控制。但由于相互持股,控制也是双向的,这必然使相互持股的双方相互信任,这意味着企业之间互不干涉,经营者不实施控制与支配。这样企业的经营者事实上就从对方企业的支配与控制中解体出来,获得了自立,形成了经营者控制。这样,奥村宏通过对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的分析,建立了自己的经营者控制理论模型,即“从理论上说,首先是法人的相互所有,在此基础上由代表经营者进行相互支配与控制,而这种相互控制与支配以相互信任为媒介实现了经营者对本企业的控制和支配。”’友商社区8Z"q3L#U_8L C+g
股权从分散所有向法人的集中所有不但使非财产所有者的经营者支配与控制着企业,而且在法人企业构成社会政治经济运行基础的日本,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必然带来社会控制主体的变化。战前,以个人所有或家族所有为基础的财阀控制着日本经济的命脉,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和方向。但战后日本由于个人资本家极度虚弱,使法人企业成为股权意义上的资本家,在这个意义上,支配与控制日本社会的应该是法人企业本身。但由于法人的虚拟性,只能由经营者代为行使其权力,因此,经营者不但是企业的支配与控制者,而且也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与控制者。只不过支配日本社会的经营者已经不是某一企业的经营者,而是由大企业经营者组成的财界控制着日本社会。由于这些经营者只是法人大股东的代表,因此,“他并不是与所有分离的经营者,而是代表法人所有的经营者”,他是在法人所有的基础上支配和控制着企业与社会。这种支配与控制仍然是与所有权相结合的,只不过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股东而是法人大股东。这里奥村宏在本质上仍然强调的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而非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即使是法人成为大股东,但其仍然难以摆脱财产性质的制约,结果,现代日本实际上是法人资本主义,它的实质是经营者支配与控制的资本主义。友商社区g&uerr:N8v\
(二)三户公的“经营者控制论”
"u&b.v}~"ZlJ7M0 围绕着战后日本企业所有结构法人化现象,三户公教授是—位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推进该研究的主要学者之—。70年代三户公采取贝利、米恩斯公司结构分析方法,选取1936年、土955年和1966年3个时间段上日本最大200家非金融大公司进行了所有与控制结构的分析。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三户公教授指出,“个人大股东的所有已经分散,但是,另一方面股份所有正在向机构或制度集中。”由此,三户公提出了其基本理论命题,即现代日本大企业股权特征是个人所有的分散化和机构所有的集中化,也就是说现代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根本特征是机构化。
+u;W?MnI%fI0 “机构”一词是三户公理论中极为重要的概念。在三户公看来,机构是一种组织体,是一种被社会认知的社会存在,可以说作为组织体的机构是—种社会制度。具体地说,机构包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学校、机构投资家、企业等组织体。机构所有则是指个人所有以外的一切所有形式。在日本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事业法人、投资信托、证券公司、政府公共团体所有。由于法人企业已经构成现代日本社会中心机构和组织体,因此,股权的法人化已经成为现代日本社会主要的所有形态。友商社区:to^]2b~Mm@
三户公在实证分析和研究基础上就机构所有与公司的控制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说: “在最大200家公司中,支配性的所有者是机构,建立在机构所有基础上形成了经营者控制。可以说,机构所有即经营者控制具有3个范畴,即创业者家族保持经营能力情况下的家族制具有特定的支配性机构大股东情况下的公司控制以及没有特定支配性机构大股东情况下的狭义的经营者控制”。”’友商社区:K9@!{wrrQ!f\
在三户公理论假说中,经营者如何成为机构化股东——公司的控制主体,其控制基础是什么?这是解决公司控制问题不可回避的。在个人大股东的传统公司中,个人资本家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控制着公司的运行,公司成为个人致富的手段,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既被承认也是合法的。但在机构成为大股东的情况下,机构不同于个人,它是一种社会存在,具有明确的社会目的,它要受社会的制约。这决定了机构虽然可以成为所有主体,但它却不能像个人那样成为支配与控制者。那么机构所有的企业控制者是谁呢?三户公教授如是说: “答案很简单。机构作为一种组织体拥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和器官,即管理组织。这种管理组织就是支配阶层、控制机构。管理组织的职位、地位存在在于机构组织自身,与该职位相适应并得到认知的人作为经营者占据其职位,实施管理职能。而这种管理职能的实施就是企业的支配与控制。由经营者进行的机构支配就是经营者控制。它并不是基于经营者个人出资的财产而是他占有了经营者的位置,即管理组织的位置。……经营者支配与控制的首要基础在于他们拥有的职位和地位,而其职位与地位所有的前捌g是其能力的所有”。
O%] n;i S)cH[0不难看出,三户公与奥村宏一样,都从企业的法人化和机构化来把握现代日本企业的控制结构,其结论都是经营者控制。但两者的依据不同,甚至相反。奥村宏的经营者控制论是以法人所有的股权为基础来确定经营者控制的主体地位,其控制权的实施仍然离不开财产的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与其控制权的结合构成了个人资本主义的实质,而法人资本主义则是经营者控制权与法人所有的结合,财产所有权仍然是社会的中心基础。然而,三户公则在财产所有权抄I、来寻求经营者控制的基础,把经营者对管理地位和自身的能力作为确定其控制主体地位的依据。这样,三户公理论就脱离了财产所有权这个基础。这种经营者控制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发生在个人股权向机构股权转换构成中。以个人股权为基础的社会是财产与资本驱动的社会,而以机构股权为基础的社会则脱离了资本与财产,形成了以组织体为基础社会。由此,三户公认为,现代社会由于股权的机构化使其正由财产中心社会向组织中心社会转变。这样,三户公提出了与奥村宏完全不同的经营者控制论,反映了他们对企业所有法人化、机构化的不同看法。友商社区B}:Ovt!x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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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公司的经营者控制是法人控制的现象形态友商社区6Y G~9TPS9X
企业所有法人化是战后日本乃至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关系发展史上的重大变化。无论是奥村宏的经营者控制论还是三户公的经营者控制论都强调股权的法人化和机构化使企业的经营者获得了自立与自律。但是,事实上在现代企业股权法人化构成中,经营者虽然在组织上掌握了企业控制权,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经营者不过是法人资本人格化的表现,他的自立与自律不是其自身运动的结果,而是现实法人资本运动的内在要求,其自立与自律是有条件的。
o9Wi](m g0 首先,日本经营者的权利和地位不是由股东而是由法人资本家决定的。
h]S\5y]0 在现代公司,由于股权的分散化已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发生了分离,企业的控制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问题是所有权的这些权能转移给了谁?这一点决定股东、经营者以及整个公司制度的性质。
&m/k:[4P:Y,D0H0企业的经营权转交给企业经营者是生产经营复杂化、效率化的要求。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是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为基础,对所有权性质并没有本质的冲击,即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从而两者的分离是资本迫于生产力的属性而采取的一种积极的生产关系的调整。而控制权从股东手里分离出来使其财产权能出现了空洞化,但这种从股东手里分离出来的控制权并没有转移给经营者而是转移给了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个人资本家:如果把资本的控制权转交给企业经营者无疑将培育自己阶级的对立面和掘墓人,而把权利转交给企业使其成为资本权利主体则资本家阶级创造了一个能永恒保证其利益的物化的客体。这个客体虽然缺乏自然人的思维但它却带有资本的灵
0g2iD b \['b0性,在资本的竞争中不断地积累着财富,扩大着资本的实力,成为—种永恒扩张的运动。资本家虽然被异化在其运动之外,但却在资本的运动中能够获得满足与永恒。另外,从法律上看公司具有自然人属性,像自然人—样承担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具备了成为实质性所有与控制主体的法律特征。因此,如果说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资本家的话,那么“今天的资本家不是—个—个的实业家,而是股份公司”。友商社区 t {b~*w8M^!K)g5s&X
‘‘在现代巨大企业,如果要寻找像资本主义个人企业中的‘资本家’的话,那只能是企业本身——正确地说,是具有基于其所有,代为行使控制的经营组织的企业本身。”这就是说,原本由资本家掌握的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公司本身,公司成为法人意义上的资本家,即资本家的职能也制度化了。这样,在贝利、米恩斯理论中财产权利由股东向经营者转移的模型就转变为股东向企业本身转移财产权利的模型,企业本身成为财产权利的中心。如果说在贝利、米恩斯模型中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尚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在公司中心的权利结构中,委托代理关系则发生在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不是由股东而是由公司法人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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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日本公司的经营者控制是法人资本控制的现象形态。友商社区 E@s_"b$D^rjh
在股份公司中,经营者的位置一旦由大股东占据,则公司的控制权便掌握在财产所有者手中,所有者控制就成为公司典型的控制形态。但是,在公司所有客观化和自立化的情况下,公司法人已经变成了经济运动中的一个实实在在的物化的实体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虚拟和抽象。公司所有实质化已经使公司本身成为资本家。
%zv}4K9{!v0 ‘’’公司资本家是制度化资本家,其资本家的职能是由公司本身的管理组织来实施的,即公司作为所有资本家,其职能资本家是由公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化的管理经营组织来承担的。而作为职能资本家的管理组织,其对法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意志表达则是通过公司的经营者来具体落实和实施的。经营者是占据这个经营管理组织最上层或最高职位的人。这个经营者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对该企业进行着最高战略决策,控制着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显然,专门经营者是因为他占据组织控制体制的核心才成为经营者,其职位并非是其本人所创造。创造这一职位、给予其地位和赋予其权能的只能是结集在法人企业的联合资本。公司的规模越大,经营者的权力就越大,这种权力从属于公司内部的机构组织而不归属于经营者个人。经营者一旦离开了这个位置就失去了经营者的地位,其权力的大部分就不再存在。即使是经营者能够决定自身的后继者,但他也不能把它传给自己的亲信而必须把它传给具有与企业控制体制要求相符合的、有经营能力的人。因此,公司的经营者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能拥有这种权力和地位,经营者决不是公司事实上的所有者。经营者控制实际上是公司基于其实质所有,以自身的经营组织为媒介,由经营者代为行使的一种控制体制。经营者控制并不是与所有相分离的一种控制,而是基于法人实质所有的一种控制。从表面上看,经营者控制好像源于其自身的能力,但实质上其控制力只能蕴藏于法人资本即联合资本自身之内。因此,所谓的经营者控制也只能是由实质性的所有主体——公司法人对公司资产即现实资本(企业的生产手段、劳动力以及两者的结合体)控制的现象形态,经营者从股东那里获得的自立与自律实际上是公司自立与自律的一种现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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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E-e"HrJ0 再次,日本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和动机受法人资本动机的内在制约。友商社区n Y+G)XXZD
M e#C7`*i+u+lZ~0 在自立化的日本公司,股东被排除于公司制度之外、,经营者纳入公司制度之中,这使得公司的经营者摆脱了股东的控制,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转换为公司法人与经营者的关系。经营者从股东的控制中解脱出来意味着经营者摆脱了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制约与束缚。基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一般必须把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维持股东高比例分红就成为其经营工作的重心。即使经营者的实际行动并不在于股东利润分配的最大化,但他也必须实现公司积累的最大化,因为公司积累具有所有者权益的性质,从本质上与股东的利益并不相左,它是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果经营者既不能实现股东利润分配的最大化又不能实现公司积累的最大化,则经营者的地位就难以保全。友商社区!sY b!^R#q;O&K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动机必然受制于股东的意志。但是,在公司自立的情况下,经营者是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其行为受公司现实资本的制约与控制,经营者追求的目标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这就是说,经营者在公司自立的情况下他可以摆脱股东的制约与控制,但却不能摆脱利润原则的制约,只不过经营者由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这是由公司现实资本运动的目的决定的。友商社区*raR6Gn%_(E
在公司法人所有实质化的条件下,公司虽然获得了自立,成为一种社会存在,是—种永恒运动的组织体,但这个组织体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在与其它资本体的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为了增强其竞争能力,它必须不断地扩大自己的资本积累的规模和水平,而这必然要求用最大化的利润来保证。另外,通过实现最大化的利润,增加公司的资本积累规模和水平,不但可以直接增加公司的自有资本,而且还可以增强公司的信用能力,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本。如果公司的最大利润不能得到保证,公司的成长就要受到制约,不但在资本的竞争就要败北,而且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就会加速公司的倒闭和破产。因此,公司经营者虽然可以摆脱股东的控制但却不能从利润原则中解脱出来,如果经营者不能实现满足公司竞争要求的最大化的利润水平,即使股东无力解除其经营者的职务,经营者自己迫于资本的压力也会辞职。在日本因经营者不善于经营而受到股东免职的经营者很少,但因经营不善而被迫辞职的经营者则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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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 bXb0x3u0 综上所述,在日本,自立化的大公司与经营者的产权关系取代了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经营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现实资本的控制权。但是,经营者的这种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现象形态。经营者的行为和动机服从于公司法人,从属于法人资本,因此,经营者的控制职盲S本身具有法人代理的性质,他的控制活动具有管理劳动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经营者作为公司法定代理人和现实资本的实际控制者,位于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的最上层,占据了自立化公司法人制度的最核心的位置,执行着法人资本的职能。从这个角度看,经营者是法人化、制度化资本家的—个器官和构成要素,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资本家的人格化的载体和工具,与雇佣劳动相对立,他本身就具有职能资本家的性质。
③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区别
楼主的问题是: 股份公司、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国营企业、这几种类型企业在会计核算科目上有什么区别?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另外: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四方面,一个是国有独资企业,可能要搞公司制,不一定是股份制。第二是国有控股企业。第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第四国有相对控股权的企业,这四类就叫国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合运行中均可公开募股集资(目前证券法规不允许设立时公开募股);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七)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有所说的现在做一个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有限承担公司的债务,相比之下,无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本钱亏没了,家里的资产也要抵给债权人。 有限公司不能上市集资!!! 国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80年代末大陆的大部分企业都是打着“国营”的牌子,也就是资产是国家所有。经营管理由行政部门委派干部管理。当然现在国外像法国、英国也还有一些根本性公共服务企业是国营的,这本身没什么特殊含义,是一种资产所有、经营方式的称谓。 股份公司:属于一种合资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股份公司的资本不是由一人独自出资形式的,而是划分为若干个股份,由许多人共同出资认股组成的;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不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所有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人。 注:有人说股份公司就是,可以上市集资的公司! 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上市集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想上市的话,必须符合相关的上市要求,可以这么说,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中的佼佼者。
记得采纳啊
④ 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一)相同点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二)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