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息披露
① 零容忍!全年罚没39.59亿
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净化市场生态,监管一直“在路上”。
日前,投保基金发布《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2022)》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全年共承办案件609起,受理新增违法违规线索380件,新启动调查334件,2021年新增立案调查273件,办结立案案件282件;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
2021年,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零容忍”制度建设,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处罚委及各派出机构共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罚没金额39.59亿元。市场禁入人数呈增长趋势,2021年突破100人。
来看此次报告中的亮点——
全年罚没39.59亿元
市场禁入108人
《报告》显示,2021年,处罚委及各派出机构共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与2020年度的344件基本持平;罚没金额39.59亿元,较2020年度下降24.29%;市场禁入108人,较2020年增长31.71%。
在2021年的343件行政处罚中,有112件涉及法人及自然人处罚,有24件仅涉及法人处罚,有207件仅涉及自然人处罚。
在136件涉及法人行政处罚相关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为62件,占比45.59%,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处罚21件,占比15.44%;再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行政处罚17件,占比12.50%;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行政处罚7件,占比5.15%。
此外,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对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母公司、相关收购方等作出行政处罚6件。
在罚没数额方面,在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130件案件实现获利或避损,有45件案件为亏损。130件案件平均盈利金额为1118.76万元,金额较上一年度有所收敛。
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没款金额低于10万元的有40件;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132件;100万元(含)以上的171件,其中罚没金额1亿元以上的9件。
具体到证监会处罚委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来看,其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33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111件,与2020年的110件相比基本持平;罚没款金额34.00亿元,同比下降31.48%。其中,内幕交易、信披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等传统类型案件仍占据主力。
在派出机构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32件,占证监会行政处罚数量的67.64%,涉及92家公司或机构,556名个人;罚没款金额5.59亿元,较2020年上升109.36%,为近四年来最大罚没力度。
从地域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林立的经济发达地区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相对更多,监管局也更显“忙碌”。数据显示,上海、广东、北京、浙江、四川5个监管局2021年行政处罚数量均在20起以上,其中广东局和四川局罚没金额超过8000万元。
稽查执法重点突出
类型化违法案件占比超八成
《报告》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全年共承办案件609起,总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趋降。办理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
总体看,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与此同时,稽查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八成。
虚假陈述: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市场影响恶劣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虚假陈述案件同比实现增长;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同比增长50%。虚假陈述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造假。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惯用手法有组织、系统性造假案件约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少计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虚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
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财务造假案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超过30%的案件连续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收入129亿元。有的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在上市前即开始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
三是违法占用担保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划转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工程款、投资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8亿元;有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18亿元。
操纵市场:操纵动机多样,非法利益网络勾连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操纵市场类案件同比有所下降,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案件同比增长1.5倍。操纵市场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操纵动机多样。有的操纵团伙以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对倒、蛊惑等多种手段,引诱市场跟风,谋取不当利益。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实现高位减持、防止股价面值退市、避免质押股票爆仓等目的,通过控制信息披露内容、节奏,配合市场机构操纵自家股票,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
二是操纵主体涉案主体多、链条长,形成非法利益网络。操纵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利用资金、持股优势集中拉抬股价,牟取短期价差;股市“黑嘴”引诱中小股民高价接盘,按接货量单分取收益;配资中介为盘方提供资金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场掮客收取费用后主动牵线搭桥、合谋操纵。
三是操纵模式长线“坐庄”和“快进快出”相结合,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相交互。在目标选择、资金筹备、建仓洗盘、拉升出货等环节形成相对固定的操纵模式和流程,多名操纵市场“惯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避损案件连续发生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内幕交易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发领域集中。涉及并购重组、新股发行、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业绩公告、商业合作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有发生。
二是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连续发生。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商誉减值公开前抢先卖出所持股票,避免损失4900万元;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参与上市公司纾困计划知悉利空信息,在信息公开前高位清仓抛售相关股票,避损金额1900万元。
三是案发主体多为法定信息知情人。法定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约占六成,案发比例仍然较高,查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获利1190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
② 什么是三类股东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1、三类股东是典型代持,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IPO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2)新三板企业息披露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最低1%最高12.5%,新三板优先股怎么发
越来越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正在尝试进行优先股融资。
6月14日,挂牌公司紫丁香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1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日用玻璃器皿扩建改造项目。
每股优先股票面金额为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年1.5%。这是新三板今年以来第6家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的公司。
仅7只成功发行
2015年9月份,股转系统发布优先股发行政策指引及业务指南,新三板优先股制度正式落地。自政策发布以来,已有齐鲁银行、时代电影、思考投资等24家挂牌公司尝试进行优先股融资,合计公布27次融资预案。
但截至6月中旬,仅7只优先股最终实施完成发行,新三板优先股发行预案完成率仅30%,稍低于沪深优先股。同期沪深两市共发布了31份优先股融资预案,至今已实施完成的有12家,占比近四成。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沪深优先股,新三板优先股的平均票面股息率明显偏高,并且两极分化严重。
据东财Choice统计数据,2015年以来,沪深优先股的初始票面股息率集中在3.8%-5.8%之间,平均股息率为4.8%。而新三板已实施完成的7只优先股平均票面股息率为6.6%,最低利率为1%,最高则达12.5%,两者差距达到12倍。
时代优1是目前为止票面股息率最高的两只新三板优先股之一。资料显示,其发行主体为时代电影,每股面值100元,票面股息率为12.5%,发行总数量为7.5万股,募集总资金为750万元,募资用于开发包括网络剧、院线电影等新的影视项目。发行对象为长城嘉信第一创业新三板投资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时代优1的发行方案设计也颇为特殊。根据发行方案,将其定义为固定股息率、可累积、非参与、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不可转让的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优先股。即2018年4月18日限售期届满优先股股东具有回售权,如不行使,发行公司可以行使赎回权。优先股存续期届满后,如优先股股东不行使回售权,发行公司应立即全部赎回并注销。
业绩影响票面股息率
为什么新三板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相差不小,一位从事主板股票承销多年的券商从业人员表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是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股息率则是企业和投资者协商的结果。
新鼎资本董事长张弛则告诉证券时报新三板论坛记者,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大小经常与公司基本面挂钩,基本面比较差的公司偿债能力较弱、风险较高,因此公司不得不提高票面股息率来吸引投资者。
资料显示,时代电影2015年、2016年分别录得营业收入1643万元和2886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317万元和918万元。相比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较低的齐鲁银行、中视文化等公司,其业绩体量较小。
但这并不是铁律。已发行的新三板优先股中,票面股息率仅1%的高峰优1,去年业绩却是亏损的。对此,张弛认为,票面股息率连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都不如,这种情况可能是投资者只是象征性地拿点回报而已,主要还是为了获得优先股股东身份。
发行优先股门槛不低
对企业来说,发行优先股能有效获得融资、减轻财务负担、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不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而对于相对厌恶风险的投资者来说,则可以获得固定的预期收入。二者各取所需。
因此上述券商从业人员表示,作为主办券商,肯定支持企业进行优先股融资,具体股息率怎么定,也要按照股转的业务指引文件来操作。
但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并非无门槛。张弛告诉记者,优先股的发行需通过股转的审核,有时甚至需要提交至证监会,目前来说审核都比较严格。
根据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须满足公司合法规范经营、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等标准。另外,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或证监会立案调查、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等情形,都不得发行优先股。
发行人数上,规定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对象也必须是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的合伙企业等合格投资者。
另外,票面股息率的定价必须在企业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证监会2013年公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发行数量上也有限制,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最后,论坛君附上有关新三板发行优先股的Q&A,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建议收藏):
1、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
1)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2)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3)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
4)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2、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什么条件?
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什么情况下不能发行优先股?
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发行优先股有什么要求?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优先股票面股息率怎么定价?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可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吗?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7、新三板优先股采用什么样的转让方式?
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二百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8、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1)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9、什么时候能交易转让?
优先股发行时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设限售期或不设限售期都可以。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股转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10、该向谁申请?
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管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11、发行程序是怎样的?
董事会先公开披露优先股发预案、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发审委审核。
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12、发行优先股后,在信披露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④ 别人推荐买的原始股,说在新三板上市,但是现在三年都没有上市,我该怎么办,求大家帮忙
这种原始股骗局太多了,基本上都没上市的可能,即使运气好,买的企业新三板上市了,但能赚钱的也是少之又少。
退本金是不可能了,除非你找到其他人愿意接手的,转让出去。
⑤ 新三板企业可以发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吗
可以发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形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劵。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内涵界定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形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劵。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
其中,“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企业;“中小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划分标准(第二部分会详细加以阐述);“私募”是指非公开发行,发行、转让和持有总账户数不超过200。关 于非公开发行,依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 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点
1、在发行人的信用能力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各种要素,诸如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3、在发行制度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资格
1、中小企业标准界定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有一定差异。该规定第四条具体划分了各行业的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14)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行业要求及运行时间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资格对行业的限制是非房地产或金融行业。
在运行时间上,企业要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需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告。
3、鼓励企业类型
①鼓励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鼓励发行人采用第三方担保。
②鼓励拟上市公司或运行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虽然目前对发行人没有关于财务指标的硬性规定,但盈利能力强、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更具优势。
4、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五章规定,发行人既有初次信息披露的义务,也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的特殊披露义务(持续性信息披露)。
如 果发行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则有可能构成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基本要素
1、备案体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由承销商向上交所或深交所备案,深交所规定:备案材料齐全的确认接受材料,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并不对材料具体内容做实质性审核。
2、发行规模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但一般应控制在不超过净资产规模。
3、发行期限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上交所明确发行期限在三年以下。
4、发行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方式重点突出在私募上,即非公开发行,可一次或分两期发行(上交所)。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备案通知书的6个月内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5、发行利率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利率应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高于企业债、公司债等。
6、募集资金用途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制,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7、担保及评级
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担保和评级无强制性要求,但为降低债券风险,鼓励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可采用部分担保的方式。同时,由于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对评级未做硬性规定。
8、投资者类型
投资者需具有适当性,主要是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董高监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销商。
适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1)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企业法人;(4)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元的合伙。
适格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仅上海证券交易所):(1)券商认定,交易所事后核查;(2)500万元金融资产(证券账户、资产);(3)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4)签署风险认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9、财务状况
①净资产规模尽可能大,净资产规模超1亿元为佳;
②盈利能力较强,可覆盖一年的债券利息,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③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
④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其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不用披露。
10、流通场所
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
⑥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优先股与普通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具体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据道可特律师介绍,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首家完成优先股发行的挂牌公司是中视文化,于 2016年3月23日获得股转系统批复。
道可特律师认为,选择优先股融资将使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双赢。对于挂牌公司来说,由于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能达到控制权不被稀释的目的,有利于其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层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决策经营,同时还能帮助企业顺利融到资,可谓一举两得。对投资者来说,持有优先股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并且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优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偿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优先股的特点决定了以下四类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如果选择优先股融资,道可特律师提醒挂牌企业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发行条件。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基本条件是:①合法规范经营;②公司治理机制健全;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还对优先股发行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①不存在该试点办法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等各项条款应当相同;③不得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④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⑤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⑥优先股面值为100元。
二是发行对象。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优先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与发行普通股存在以下差异:①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可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但不能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②公司普通股东、核心员工不符合500万以上证券资产标准的,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普通股,但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
三是信息披露。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对于新三板优先股的未来,道可特律师预计,优先股作为股债混合工具,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债权和普通股权之间,而且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促进交易活跃度。并且,鉴于优先股自身特点,将来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农商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⑦ 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对赌是指交易商将客户的指令全部都不实际执行,客户赚多少公司就亏多少,客户亏多少公司就赚多少。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业绩对赌
业绩对赌是投资人最看重的,也是用的最多的对赌方式,是指被投资公司在约定的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资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
企业家尤其要注意强卖权的设置,PE、VC在看不到公司前景时,很有可能通过并购退出,但是并购退出一般收购方都希望控股,所以存在公司因为PE、VC要求公司股东和其一起出卖股权,最终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一票否决权安排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管理层对赌
在公司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资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如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大股东承诺回购股权
投资人与公司大股东约定在业绩不达标或者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在投资人投入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息要求公司大股东回购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在此种情形下,多数是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对赌
如企业未达到业绩目标,或者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进入清算程序的,投资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清算资产,清算资产未能弥补投资人投入成本及预期利润的,由大股东补偿。
如何应对对赌协议
企业在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时,尽量不和投资人设定对赌,如果投资人倾向于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赌,则在设定对赌条款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1、拟引进的投资人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如果是为了控制企业、吃掉企业,那么坚决不能与其进行对赌。
2、对赌协议要有适度的弹性,在宏观大环境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的盈利在一定区间内浮动式比较合适的,融资企业在寻求资本时需要有更合理的盈利预期及更保守的协议设置。
3、对赌条款应当经专业的证券律师论证,并给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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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并购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就是对赌协议在并购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徐工集团正式成立于1989年,在地方政府的牵头之下,徐工集团整合了数家工程机械制造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国内拥有比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从2000年到2004年,随着机械制造市场的再度回暖,徐工集团机械公司的核心产品都处于需求大于供给的状态。为了保持企业旺盛的发展潜力,徐工集团在企业机制改造上,一直在寻找与国际企业合作的结合点。
2005年10月26日,徐工科技(000425)披露,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通知,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于2005年10月25日与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徐工”)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与《合资合同》。凯雷徐工以相当于人民币20.69125亿元的等额美元购买徐工集团所持有的82.11%徐工机械股权,同时,徐工机械在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12.53亿元的基础上,增资人民币2.42亿元,全部由凯雷徐工认购,凯雷徐工需要在交易完成的当期支付0.6亿美元;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经常性EBITDA(经常性EBITDA是指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达到约定目标,凯雷徐工还将支付0.6亿美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凯雷徐工将拥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徐工集团仍持有徐工机械15%的股权,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凯雷徐工对于徐工机械的并购协议包括一项对赌的内容: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经常性EBITDA达到约定目标,则凯雷徐工出资1.2亿美元增资2.42亿元;如果徐工机械一年后的经营业绩达不到投资方要求,则出资6000万美元增资2.42亿元。在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过程中,以国有资产定价作为一项赌资,这还十分罕见。
凯雷徐工并购徐工机械的对赌协议结果如何,首先要看国家有关部门能否审批通过这种形式的对赌,其次要等到2006年以后揭晓经营业绩。但是这种形式对我们启发却很大,凯雷是一家财务型投资者,如何控制并购中的风险?首先是对目标企业的估价,估价是基于未来业绩的,因而在徐工机械的并购中有6000万美元的不确定性:达到经营目标就用1.2亿美元增资2.42亿元,达不到经营目标就用6000万美元增资2.42亿元。在上述对赌协议中,可能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与经营者的关系没有披露。如果投资中的对赌协议与经营者无关,这是不正常的,但与没有对赌的并购定价相比,凯雷徐工并购徐工机械中的对赌协议已经对凯雷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⑧ 新三板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 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二、定增的详细流程:
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
主要内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
(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
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公告主要内容:
(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
(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
(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公告主要内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 二)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 三)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 四) 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