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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企业注册资本

发布时间: 2025-02-15 17:09:09

Ⅰ 创业板要求

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需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1、在创业板上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且财务指标和市值要符合规定。
拓展资料
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Ⅱ 一文读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科创板入住门槛,参与门槛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是不同类型的证券市场,每种市场有其特定的准入标准和参与条件。以下是各板的基本准入要求和参与条件:

主板与中小板

1. 证券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 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元。

3. 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份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发行比例为10%以上。

4. 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表无虚假记录。

5. 遵守交易所其他条件。

创业板

1. 证券已发行。

2. 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元。

3. 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份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发行比例为10%以上。

4. 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 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表无虚假记录。

6. 遵守交易所其他条件。

科创板

1.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标准。

2. 发行后股本最低3000万元。

3. 首次发行占总股份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发行比例为10%以上。

4. 满足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

5.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新三板

1. 法律法规及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从成立计算)。

2. 业务明确,持续经营能力。

3. 健全的治理机制,合法经营。

4. 股权清晰,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 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条件。

主板多为大型国企、蓝筹股,一般选择在主板上市;中小板多为民营企业,是各行业的领军企业;创业板多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估值较高。科创板则注重科技,允许生物医药、新能源、人工智能、芯片等高精尖企业上市,采用注册制。新三板以民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质量与上市企业有差距,但其中不乏行业领军者。

投资群体方面,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投资者只需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无最低资金要求;而科创板要求开户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新三板的机构投资者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需名下金融资产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500万元,且有2年以上金融行业工作或投资经历。

总体而言,投资需要考虑风险与收益,不要追求一夜暴富,而应深入了解金融规律,理性投资。未来二十年,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科技、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将发展迅速,通过金融视角理解企业与世界,参与未来时代的发展,实现个人与家族财富的增值。

Ⅲ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创业板企业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创业板上市条件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中小板企业上市条件:
⒈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⒉财务条件:
最新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新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新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与主板市场同样受约束于 《证券法》、《公司法》。

Ⅳ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两年持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二千万元;

4、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

5、发行人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发行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

10、发行之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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