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8开头和4开头有什么区别
11月7日,一位接近全国股转系统的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证监会已经批复了股转系统交易细则,最快下周公布方案,11月7日在北京向主办券商现场征求了意见。”
同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已向主办券商下发了《关于召开扩大试点主办券商动员暨技术系统建设培训会的通知》,此举旨在动员主办券商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支持平台平稳上线,并定于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培训会。
西部证券(23.98, -0.33, -1.36%)总裁助理兼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表示,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系统上线后,挂牌企业代码将由‘43’开头改为‘8’开头。”
对于转板制度安排,程晓明表示,交易制度改革后,无需转板。此外,对于需要做市商估值的创新类公司不应该转板。
截至目前,仅有7家公司自全国股转系统成功转板至创业板和中小板,分别是久其软件(39.96, 0.06, 0.15%)、东土科技(76.220, 0.00, 0.00%)、博晖创新(19.810, 0.39, 2.01%)、紫光华宇(35.890, 1.98, 5.84%)、佳讯飞鸿(31.500, 0.70, 2.27%)、世纪瑞尔(11.950, 0.00, 0.00%)和北陆药业(29.060, 0.79, 2.79%)。
实际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表示,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未来可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即如果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且不公开发行的,不再需要证监会审核即可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股份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时已经取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这些公司如果在股本规模和结构等方面完全符合沪深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在沪深股票市场上市。由于介绍上市并不融资,没有公开发行,因此不需要证监会审核。
截至11月8日,已经完成股票登记,正式挂牌的企业共336家,其中中关村(10.07, -0.09, -0.89%)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241家,上海张江高新区有41家,武汉东湖高新(8.17, -0.15, -1.80%)区为
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什么时候颁布的
转载仅供参考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48号
有效性:有效颁布时间:2014-06-05发文单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字号T|T
为规范做市商行为,防范做市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 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受理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做市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做市 业务备案申请文件。自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备案函起3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按要求完成做市技术系统测试并达到上线条件,完成开立做市专用证 券账户、做市专用交易单元等后续工作,确保按期开展做市业务。
特此公告。
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限投资者指的是什么
第一步、在任意一个证券公司开一个股票户,如果已经有股票户就不用再开了。 第二步、开通新三板权限。 第三步、购买新三板股票。上新三板资本圈,找自己的意向项目进行投资。 客户账户资质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自然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 (2)客户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客户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其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4.其他投资者(受限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客户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开通权限时需提供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凭证。 概括起来就是, 如果是个人名义参与,需要有500万金融资产放在股票账户上验资2-3天。 如果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参与,需要有有500实缴资本。 如果是其他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 券商开通新三板权限基本上就2-3个工作日,需要你向你开户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堆表格。 权限申请完成之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随便买卖新三板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三板的定增。
④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可以去哪里交易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俗称新三板,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里都有这个版块,你找找,但是关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投资新三板市场的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自然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以上。
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