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案例收购股票企业最大股东
⑴ 上市公司被收购,大股东的被收购股价是否和股票市场的股价一致
这个主要看双方怎么协商的,如果是市场收购要约的话,一般都会比市场价高,叫溢价收购,如果是国有资产重组的话,大股东可以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指定的另外一方。
⑵ 求助,上市参股并购案例
上市公司收购 1. 宝延风波——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第一案 1993 年 9 月 13 日, 深宝安旗下宝安上海,宝安华东保健品公司和深 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悄收购延中实业的股票.9 月 29 日, 上述 3 家公司已经分别持有延中实业 4.56%,4.52%和 1.657%的股份, 合计持有 10.6%.由此, 延中实业的股票价格从 9 月 13 日的 8.83 元涨至 12.05 元. 月 30 日, 宝安继续增持延中实业的 9 股票, 持股比例达到 15.98%.至此宝安才发布举牌公告宣称持有延 中 5%以上的股票, 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 向延中实业公开宣战. 这是 1993 年国庆节的前夕.1993 年的宝延事件, 深圳宝安集团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延中股票达 19.8%, 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此开辟 了中国证券市场收购与兼并的先河, 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二 级市场收购达到成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后来, 1998 年, 方 正入住延中, 延中改名为方正科技, 后来有发生长虹, 裕兴争夺控制 权的收购事件. 宝延风波是中国大陆第一例股权转移事件,标志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 场发展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其后万科参股申华, 恒通控股棱光, 康恩贝吃掉凤凰,辽国发拨弄爱使,恒丰举牌兴业,一汽买金杯等一 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激起的千层波浪,同时也催生了中国股 市挖掘不尽的题材板块--资产重组. 涉及要点: 信息披露的程序; 公告,反收购 2. 申华竞购案 1993 年 11 月 10 日, 宝延风波平息没多久, 深万科(000002)发布公 告, 深万科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申华实业 5%股份. 1994 年 3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在第四版上刊登万科 4 家 A 股股 东授权万科 B 股股东之一君安证券所作 《改革倡议——告万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 其中对万科参股申华大加指责.王石虽对 此并不认同, 但其实在 1993 年末万科就已经开始减持申华的股票. 1993 年底, 申华工贸持股 3.74%, 依然是第一大股东, 万科持股比 例已经降为 2.92%.在后来的两年中, 万科继续减持, 直至 1995 年 从申华前 10 大股东名单中退出.同年, 申华工贸及瞿建国等与上海 太阳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 申华工贸退出但太阳海也没有 进入申华实业, 而 1995 年瞿建国以 0.69%的持股比例, 俨然位居第 一大股东之列.此时申华实业的股权分散的程度已经到达历史最低 点. 在 1996 年底, 金融大厦即将封顶之时, 广州三新公司在二级市场大 量买进该公司股票, 接连二次"举牌"公告, 并引发"申华"公司董 事会的内部决裂.七名董事要求接纳"三新"公司的四名新董事, 并 与董事长反目.在此关键时刻, 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 "君安证券"公司登场入驻, 先后持流通股 15%, 成为无法抗争的 第一大股东 君安入住申华后, 派来年富力强的年轻管理人员, 瞿建 国仍是董事长, 但离开管理第一线. 1998 年 7 月, 君安高层出事后, 瞿建国在管理层的一致要求下, 重 新掌控申华. 但瞿建国在收购江西省最大的民营科技集团江西科环集 团时与君安产生分歧, 临时股东大会上该项收购提案未被通过, 最 后瞿通过分拆收购的方式得以实现. 1999 年, 君安投资与瞿建国反目, 以瞿建国"侵权和非法投资"为 由, 将其告上法庭, 这也创下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大股东状告公 司董事长的例子.一时间, 君申之争成了市场竞相关注的焦点
⑶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有超51%的股份也会被收购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收购方式
任何进行收购的公司都必须在决策时充分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完成收购,斥同的收购方式不仅仪是支付方式的差别,而且与公司的自身财务、资本结句密切相关。
1.现金收购。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取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2.用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至营权。
⑷ 有哪些公司通过配股收购大股东资产
最近刚好整理了:
武钢股份2011
中国卫星2007
张江高科2008
没有更近期的了。
⑸ 股神巴菲特是买的股票嘛还是单独去收购的公司股权如果是股票,他为什么能成为一些公司大股东的
请问“而且国内股票涨跌和公司盈利是没有多大关系的,适合成交量挂钩的”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的…?另外“在国内来说,通过购买股票,是无法成为一个公司的大股东的”又是从哪儿听说的,去年的野蛮人举牌事件没听说吗?
股票就是股东的凭证,只要你有财力不停地买,就可以买成大股东
⑹ 我通过收购股票成为一家企业最大的控股股东,我持有80%的总股份,升任董事长,但我不是法人代表,公司
在A股只要控制一家公司25%的股票,并且是第一大股东,就成为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了
⑺ 国企并购民营企业案例
国有企业并购案例汇总:
2014年:
1、绿地借壳金丰交易金额系A股历史最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
2014年3月18日,停牌8个月的绿地借壳金丰终有进展。金丰投资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组。其中,金丰投资拟置出资产预估值23亿元,拟注入的绿地集团100%股权预估值达到655亿元,这是迄今为止A股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重组并购。如果重组完成,绿地集团将通过借壳方式实现A股上市。接下来,预计绿地集团会发行一些定向募股、公司债,对公司资金面有非常正面的作用。在置出资产后,金丰投资将向绿地集团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购买其持有的绿地集团股权。
2、五矿联合体$58.5亿收购秘鲁铜矿【现金购买股权】
2014年4月14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所属五矿资源有限公司(MMG)宣布,由MMG、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中信金属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嘉能可”达成秘鲁“邦巴斯项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价为58.5亿美元。邦巴斯是世界在建的最大铜矿之一。此次收购邦巴斯项目也成为中国金属矿业史上迄今实施的最大境外收购。邦巴斯该项目位于秘鲁南部,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在建铜矿项目,预计达产后前5年每年可生产铜精矿含铜量约45万吨。
嘉能可表示,该交易预计将在今年9月底完成。在收购该矿的财团中,五矿资源占62.5%的股份,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G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占22.5%,中信金属(Citic Metal)占15%。 拉斯邦巴斯是世界在建的最大铜矿之一,每年可供应大约45万吨铜。截止去年11月,铜矿的建设进度已完成40%,预计2015年可正式投产并出产40万吨铜,相当于2013年中国进口铜的12.5%。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铜矿进口国,铜需求占全球需求的大约40%。
⑻ 能不能通过收购股票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
在a股只要控制一家公司25%的股票,并且是第一大股东,就成为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了
⑼ 现在股票都很便宜,,我想收购一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
1楼的,你觉得,上网络知道来问这种问题的人,会有多少资本?真有钱还不去问专业投资咨询?
⑽ 2005至2010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案例, 越全越好,最佳答案追分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进行并购投资的模式很多,依据被跨国公司并购的企业是否上市,可以将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模式分为两大类,即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股票市场的并购模式与不通过股票市场的并购模式。
一、跨国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在华并购的主要模式
目前,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主要有7种:
1.跨国公司协议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我国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情况下,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是并购活动中最简单有效的方式。由于目前跨国公司尚不能直接从事A股交易,在主板市场难以占到一席之地;而在能够交易的B股市场上,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多数股份,而这部分又多以国有股、法人股形式存在,因此,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大量流通股份,并通过要约收购的可能性不大。《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提供了政策保障,可以预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将大量地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方式完成。
2.跨国公司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股权,即跨国公司参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达到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如阿尔卡特(法国的世界著名电信跨国公司)通过从中方股东手中收购上海贝尔10%加1股的股份,同时买断比利时公司拥有的上海贝尔8.35%的股份,从而其对上海贝尔所持的股份增加到50%以上(50%的股权+1股)。由于上海贝尔是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上海贝岭25.64%股权,也转由合资公司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持有。通过这种方式,阿尔卡特不仅打破了电信领域外资不能控股的禁令,而且实现了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规避现有政策限制,因此,它将成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一种主流模式。
3.我国上市公司向跨国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定向增发,是国际上通行的借壳上市模式,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收购方定向增发新股,以获得收购方的优质资产,而收购方在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同时,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而获得控制权的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一些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配套文件,包括《上市公司以股份置换资产试点意见》(即定向发行),使以优换劣这样的非市场化的并购重组行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得以调整。笔者认为,定向增发的推出,将极大地改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的模式,消除我国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一些体制性障碍。
4.我国上市公司向跨国公司定向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模式在我国已有案例,如2003年1月23日青岛啤酒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公司与全球最大的啤酒巨头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的议案和“批准及同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向青岛市国有管理资产办公室、安海斯-布希及与他们各自一致行动的人士授出豁免,容许该等人士毋须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收购本公司所有已发行的股份”的议案。这标志着青岛啤酒公司向AB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所需的必备法律程序已基本完成,按照约定,2003年3月开始向AB公司发行可转债。
5.跨国公司先与我国上市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反向收购是指企业并购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出售资产,并利用被收购方所支付的现金来全部或部分支付收购价款的行为。反向收购中,收购方的最终意图是从控股股东单位购买足以从管理上主导被收购方的股份,而被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单位从战略和产业调整的角度考虑也愿意被收购。反向收购合并其实是一项交易,未上市公司买进并控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份后再进行合并,然后由未上市公司改组成新的董事会并控制该董事会。此项交易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其结果是未上市公司变成了上市公司。例如,2001年4月,米其林集团投资2亿美元与上海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控股70%,之后,合资公司斥资3.2亿美元反向收购轮胎橡胶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
6.我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或在海外的“窗口”企业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华润集团对国内上市公司的系列收购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华润集团是设立在香港的著名“窗口”企业。1999年6月,华润集团调整产权结构,中国华润总公司成为华润集团的全资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职能。2000年6月20日,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次性收购万科8.1%股权,持股量增至10.8%,成为万科最大的股东。2000年6月30日,五丰行(中国华润总公司的子公司)属下的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2001年9月,华润以中国华润总公司的名义斥资1.5亿元收购四川锦华51%的股份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在医药领域,华润集团已经与东北制药集团签订合资意向书,香港华润将控股东北制药集团,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东北制药,目前正处于资产评估阶段。2002年12月初,华润集团以2亿元拍得8698万股ST吉发国有法人股股权,从而将取代吉发集团成为ST吉发新的控股股东。华润在内地跨行业的大规模收购已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了“华润系”。
7.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境外流通股票(如B股、H股、N股等)的形式或者其他金融创新模式进行的并购活动,也将成为并购市场的一大亮点,并且这类创新模式将更具有想象空间。
二、跨国公司不通过股票市场在华并购的主要模式
跨国公司在华不通过股票市场而进行并购的模式主要有8种:
1.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直接整体并购。整体并购是指对资产和产权的整体转让。一般来说,整体并购在并购方实力十分雄厚,而被并购方实力差距较大时才有可能发生。由于跨国公司相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实力对比的差异无疑是非常大的,因此,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整体并购时有发生。这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中策模式”。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在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中策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屡屡有惊人之处。1992年5月中策公司收购了福建泉州37家国有企业;1992年9月中策公司收购了大连轻工局所属的全部企业,创办了合资企业102家;中策公司在杭州、宁波、无锡同样创办了数十家控股型合资企业。中策公司在华的并购投资累计达到30亿万元,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被成为“中策现象”。
2.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直接部分并购或与我国企业新组建合资企业。部分并购是指对资产和产权的部分转让。一般来说,部分并购在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实力差距较小时经常发生。合资企业的组建也可以看作是部分并购的一种特殊类型。这种类型的并购是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胡峰(2003)建立的模型证明:合资双方不断相互了解与相互学习,是合资企业结构不稳定的根源。目前大量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普遍具有内生的结构不稳定,最终会走向终结,终结的最主要方式为合资企业的一方被另外一方收购了股份。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具有长期的战略目标,而中方合资者主要是针对短期效用函数进行博弈。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具有强烈的学习倾向,且学习能力大大强于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一旦外方的监督技术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合资企业的外方就会显示出收购合资企业的强烈偏好,取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收购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股权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是有增资时的收购;第二种是没有增资时的收购。应该看到,我国有相当多的合资企业是我国对跨国公司进入领域严格限制政策的产物,随着我国对人世承诺的逐步兑现,会进一步加快合资企业走向终结。目前外资在华的“独资化”倾向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4.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收购。例如,2002年12月20日上海通用(上汽集团与通用汽车的合资企业)、上汽集团和美国通用三家联手收购山东大宇整车部分(烟台车身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在重组后成立的新合资公司中,上海通用成为最大的股东,拥有50%的股份。
5.我国企业的海外上市公司或窗口企业在内地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比如华润集团的子公司华润创业啤酒有限公司从1994年收购沈阳啤酒厂开始,到2002年底时,华润在内地已经收购了20多家啤酒厂,特别是在2002年收购了武汉东湖啤酒厂以后,华润啤酒的生产规模已经处于我国啤酒市场的行业老大地位。
6.跨国公司重组其在华分支机构。联合利华在华子公司的重组无疑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证。联合利华于1986年与上海制皂厂、上海日化开发公司合资组建上海利华有限公司。由于受当时的中外合资企业法规所限,联合利华在我国的扩张中一直延续着上海利华的合资模式。到了1999年,联合利华在华合资企业的数量已激增至14家。为了对在华企业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联合利华当年掀起了一场颠覆式的大调整,将其在中国的业务切分为三大块。14家企业经过重组后,不但大都收编为联合利华的控股公司,而且开始归并到4个明确的法人主体名下。联合利华当时的重组效果异常显著,经营成本下降了20%,外籍人员从120多调整到不足30人。为了对在华企业进行更加有效的组织管理,联合利华2002年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大调整。
7.跨国公司母公司之间的并购活动间接导致它们在华子公司之间的并购。例如,2002年5月7日,惠普完成了对康柏的并购交易,合并后的公司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制造商,同时也是全球第三大技术服务供应商。由于惠普和康柏在华都有各自的子公司,因此惠普和康柏合并以后,它们在华的子公司也进入了合并日程。
8.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向其他跨国公司出售资产。这种模式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创新模式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除了已有的模式外,还将会出现更多的创新模式。跨国公司可能在将来采用的创新模式主要有:
1.跨国公司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获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生效无疑为跨国公司直接进入我国A股市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以后会有跨国公司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我国A股市场。
2.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拍卖和债权方式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我国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而被提起诉讼,其所抵押的公司股权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被拍卖。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拍卖市场获得相应上市公司的股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介入拍卖市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见《拍卖法》第33条的规定)。
3.跨国公司通过债权市场间接收购我国企业。跨国公司将有可能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债权而间接获得其股权,即“债权转股权”。这种并购模式广泛流行于国外的企业并购市场,很多投资公司都会低价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然后通过使目标公司重组,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在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后再出卖股权,从而获得巨大收益。这种并购模式也受到国内法律体系的支持。例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始将不良债权打包,向包括国外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出售,以期实现资产的盘活,因此外资介入这些不良债权,有助于直接获得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
4.跨国公司出面征集代理权而取得我国企业的控制权,但这种方式只能在短期内起到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作用。过去,一般是国内机构征集代理权,在未来必将会出现由跨国公司征集代理权的案例,因为在征集代理权的法律方面对跨国公司并没有特别的限制。跨国公司可以先占有一部分股权,然后凭借股东地位发出征集委托权的要约,在成功以后,按自己的意愿改组董事会,贯彻自己的经营战略,并可以为今后实质性的收购奠定基础。对于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协议中限制外资所占份额的行业,此种代理权的争夺对跨国公司更有意义。
5.跨国公司在华上市子公司吸收合并我国企业的方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资企业开放,预计会有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上市的现象,因而可能出现一种新的并购模式,即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但由于外资企业上市的门槛较高(如持续三年盈利、需要整体上市,防止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需要一年的上市辅导期等),因此这种模式还需要一段时间才会出现。
6.我国上市公司委托跨国公司进行股票托管与期权方案相结合的模式。2001年4月,宁夏恒力面向境外投资者公开征集股权受让人,计划通过股权委托管理和签订《股权远期转让协议》的方式引进外资股东,后因政策原因叫停,但随着将来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这种模式仍有操作空间。
7.跨国公司要约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跨国公司通过股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给要约收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随着2002年7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A股市场进一步开放,这种模式会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