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账户百科 » 股票开户经常居住地

股票开户经常居住地

发布时间: 2021-03-17 09:07:23

『壹』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贰』 “经常居住地”应该如何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的问题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其中尤其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多年因感情破裂想在外地离婚的最为常见,这样的情况下要达到在外地离婚的目的只有走诉讼途径。可问题是外地的法院立案法官往往不愿受理这样的案件,他们的理由就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下就是我在代为办理一单外地人在广州诉讼离婚立案的过程,这个案例足以反映证明经常居住地是多么的困难:
我代理的这个案例当事人男方住所地在黑龙江,女方在重庆,双方在黑龙江登记结婚多年,但结婚后至今一直都在广州工作,双方还在越秀区开办了一家公司,女方还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女方还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了一个有效期为两年的暂住证,到准备起诉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住所地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他们就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达到在广州离婚的目的。
鉴于女方有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的暂住证,在提起诉讼时我就以男方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接待的一女法官竟然说暂住证不能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不能证明,那什么可以?我就问她。她说还需要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证明,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靠!说得轻巧,这个我不是没有想过,但我之前代理的类似案子当事人找过街道办和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家说得很直接:“我又没有整天拿眼睛盯着你,怎么知道你有没有在我辖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啊?我怎么能给你出具证明?!”于是我就把这话转述给法官了,法官无语,她改口说那你能不能提供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呢?TMD!谁说租赁房屋一定会签合同?要是借住朋友的房屋怎么办?而且,房产证书不是所有的房子都有的,象广州市内很多的城中村,大把的农民房、违建房在出租,哪来的什么房产证的?!再者说,如果只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那我搞个假的给你不就行了?反正你法官又不会去查是否真实租赁、房产是否属实,不过这样做的话还不是你法官给逼的!简直逼良为娼!我把这个理由一说,那女法官也没有话说了。后来我说这女当事人在越秀区开办了公司,还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单位证明可以吗?那女法官回答很绝:“开公司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证明你是公司的法人,不能证明你在我辖区内居住。”晕!这话说得确实有她的道理。 写到这里, 各位是不是比较关心这个案件我后来到底立了没有?我现在就告诉你们: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我答应了当事人就一定要办到 !一个案子,如果法官不想给你立,总有她的借口,假使您真的就此妥协,那当事人就只能等双方有时间再回住所地办理离婚了。可是,既然法官不讲理,我也就不用跟她客气,就开起嗓门跟法官吵呗,吵到让来立案的当事人都来关注、吵到法院立案庭庭长、领导跑来过问,问题就开始出现转机了,立案的问题就解决了。今后朋友们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一试哦。办了暂住证都不能顺利立案?没有这样的道理! 个人思考:说实话,象越秀法院这样的要求害得我们失去很多承接这样的案子的机会,也浪费当事人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我说的这个案子能最终立案其实并没有让我感到多高兴,国家对于“经常居住地”究竟应该什么可以证明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也使得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有不同规定,损害了法的统一性和尊严。期望国家尽快出台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也经常遇到,农村户口的人在城镇里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是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问题,其实除了上述的暂住证、证明、租房合同等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可以证明,有兴趣或者有需要知道的朋友可以电话联系咨询。

『叁』 怎么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章节复制如下,你可参照原文,看你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单位出具证明也未偿不可。因为参与诉讼的另一方和法院是要对你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的。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肆』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界定

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伍』 股票开户一定要在户口所在地吗

选择自己现在常居住的地方就可以的,因为开户以及以后的业务办理要到营业部进行的。如果现在在异地。以后会换一个地方,可以当您转换地方的时候顺便把证券账户也转走,这样便不存在以后业务办理的问题了。

以后转的话,有股票可以一起转,但是转出业务要在原开户营业部办的,所以走之前办理一下。

股票可以网上开户,流程如下:

准备好开户需要的器材、资料后,就可以着手开户了:

1、电脑登录证券公司官网,打开网上开户(电脑开户)首页。输入手机号码及接收验证码后,就登录到网上开户主页面;

2、选择开户挂靠营业部、上传相片。然后点击“下一步资料填写”,进入资料填写页面。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其中,还有一项是填写推荐人,这是可填可不填的。不过,填写推荐人后,以后可以通过该推荐人获得券商提供的资讯服务,遇到疑问时,也可以找该推荐人解决,这对自己以后的投资是有帮助的,所以最好有推荐人;

3、视频见证。填写完第一和第二步的资料后,就会进入视频见证阶段,过程大约三分钟。向开户者确认身份、手机号码等;

4、按照上一步的教程进行数字证书密码的设置和证书的安装;

5、选择要开立的股东账户。包括:沪A,深A;

6、设置密码: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交易密码是以后登录股票账户用的密码,资金密码是将资金从证券账户划回银行账户用的密码。资金从银行账户划入股票账户时,用的是银行账户密码。(有些券商在资金划转时不需要密码,这点要注意。要留意所设密码的用途);

7、进入三方存管页面,选择用作三方存管的银行;胜亿配资

8、进行风险测评,为选择题目;

9、完成问卷回访;

10、提交开户申请,点击安全退出退出系统,等待工作人员通知开户结果。一般下一工作日即有开户结果;

11、收到券商的成功开户通知后,还需要确认三方存管。三方存管的确认,可以通过网银或者到银行网点办理。

『陆』 股票开户时在长期居住的地方开好吗

银行存取钱要手续费,其他都一样的
最好炒股的钱不要动,

时间过去好多年了,现在异地存取应该都不要手续费了,而且可以用网银,APP转账

『柒』 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下是经常居住地确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实践中,经常遇到个人、企事业单位、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对公民个人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问题产生争议,有的以工作单位为准,有的以事实居住为准,有的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不一而论。那么,法律上对经常居住地究竟有何规定呢?笔者查来查去,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管辖中的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且不说刑事、行政法律没有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做出规定,单就民事诉讼法的这一司法解释而言,“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事实行为在实际中几乎无法认定,不具备可行性。试想,现代社会对一个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来讲,除了住院就医和年老不动外,极少可能至少一年在某地固定而不到其他地方走动一下。
看来,以工作单位为准和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要比以事实居住为准来认定经常居住地来得可行。进一步地相衡,以工作单位为准毕竟没有以是否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来得正规,既然是涉及到法律事项,相应的证明手续也应以法定的为准,而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本事就是法定凭证。这样,以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为准来认定经常居住地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经常居住地的措辞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说明,均没有涉及经常居住地,加上民事司法解释档次低于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制约不上刑事诉讼。另外,生效刑事判决是要载入公民户籍登记中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出发点正是基于此。

『捌』 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则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8)股票开户经常居住地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被告为公民的,其任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玖』 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9)股票开户经常居住地扩展阅读: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热点内容
粤照明b股票财务分析 发布:2025-02-02 09:49:36 浏览:269
股票三种形态分析 发布:2025-02-02 09:44:00 浏览:365
计提注册资本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发布:2025-02-02 09:42:54 浏览:650
鸿海集团股票 发布:2025-02-02 09:24:12 浏览:104
国元开创业板需要交易满 发布:2025-02-02 09:23:59 浏览:548
股票南威软件 发布:2025-02-02 09:12:41 浏览:463
炒股开户会查征信吗 发布:2025-02-02 09:08:55 浏览:280
博思软件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布:2025-02-02 08:59:52 浏览:67
武汉汇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2025-02-02 08:33:02 浏览:899
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发布:2025-02-02 08:19:51 浏览: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