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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股票证监会

发布时间: 2024-10-10 03:19:48

『壹』 证券从业人员有个人股票账户该怎么办

随便,现在那个证劵公司的人不炒股,你不会炒股,如何从事证劵行业,不过一般是用亲人的账户。

『贰』 证监会工作人员能买股票吗其家属能买吗

证监会工作人员受监管是不允许买卖股票或者开立证券帐户,以及用手机进行交易等一系列合规要求,但其家属有买卖股票的权利。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 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 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 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票交易(场内交易)的主要过程有:
(1) 开设帐户,顾客要买卖股票,应首先找经纪人公司开设帐户。
(2) 传递指令,开设帐户后,顾客就可以通过他的经纪人买卖股票。每次买卖股票,顾客都要给经纪人公司买卖指令,该公司将顾客指令迅速传递给它在交易所里的经纪人,由经纪人执行。
(3) 成交过程,交易所里的经纪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买卖这种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厅内,去执行命令。
(4) 交割,买卖股票成交后,买主付出现金取得股票,卖主交出股票取得现金。交割手续有的是成交后进行,有的则在一定时间内,如几天至几十天完成,通过清算公司办理。
(5) 过户,交割完毕后,新股东应到他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即在该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数等。完成这个步骤,股票交易即算最终完成。

『叁』 帐户一次性超过300万被证监会监管关注的后果

帐户一次性超过300万被证监会监管关注的后果,会进行立案调查的。
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立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大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账户联动,密切关注异常交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生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肆』 个人出借证券帐户违法吗

个人出借证券账户违法。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回及证答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4)个人账户股票证监会扩展阅读

许多大的机构投资者实行证券出借计划,将股票或债务证券出借给第三方,使投资者获取微薄的额外收入。证券的借入者,通常是华尔街的金融企业,需要这些证券来建立空头头寸或者冲销交易失误。证券的出借者则收到作为抵押的现金以保证所出借证券的安全。

出借者对于抵押的现金支付比市场低的利率,并希望以较高的收益对这笔现金进行再投资。这种交易呈现出再投资工具的风险特征。证券出借将整个交易置于风险之中来创造借人和出借资金之间的预期利率差价。

『伍』 如果去券商工作,自己的股票账户是不是要销户

如果去券商工作,自己的股票账户是不需要销户的。根据证券机构从业者相关规定要求,在证券机构工作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已经开通账户的,可以不销户,但要报告证券账户、不参与交易活动、并接受证监会监督,否则按违规处理;尚未开通账户的,不得再开户交易。

『陆』 证监会允不允许一个人账户突然买入6000万资金的股票

个人账户,买入6000万股票,正常情况下没有什么问题的,比如最近热点,券商板块的个股一天交易都在几百亿,6000万也相当于毛毛雨了,但是对于一些,总市值在十亿以下的个股就不一样了,今日收盘,大约有30支左右股票,总市值还在十亿或者十亿以下,这类的股票如果单日买入达到6000万,相当于持股超过了5%,这就是违规了,个人包括关联账户持有一只股票达到5%,必须举牌公告,否则就会遭到处罚的,因此,只要买入金额在一只股票总市值5%以下,都没有问题

『柒』 一个证券账户控制多少股票需向证监会报备

单一股票账户对一只股票的持股比例达到5%,就要向证监会报备。

『捌』 疯狂!一人掌控145个账户操纵8只股票大赚1.4亿元最终被罚没近6亿元

新证券法下,监管部门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用重典的案例正在增多。

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宝元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

操纵8只股票

经证监会调查,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

具体来看,操纵“吉林高速”方面,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217.63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42.53元。

操纵“大连热电”方面,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4,908,483.09元。

操纵“宜宾纸业”方面,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589,845.14元。

操纵“绿城水务”方面,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696,937.28元。

操纵“宁波热电”方面,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7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5,214,226.11元。

操纵“哈森股份”方面,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6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0,161,405.01元。

操纵“友邦吊顶”方面,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8,488,474.42元。

操纵“大庆华科”方面,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56,817.65元。

纵观上述操纵手法,主要包括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自辩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点意见。一是账户控制认定有误。

二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原因包括:当事人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报撤单情节、对倒交易情节显著轻微,对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影响极小等。

三是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四是量罚幅度过重。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综上,王宝元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证监会:量罚幅度适当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本案量罚幅度适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中,本案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获利金额认定无误。一是如前所述,当事人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实施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需要扣除非当事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盈亏金额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均系当事人因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应当依法予以罚没。当事人所提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量罚幅度适当。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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