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合同印花税
㈠ 私车公用有关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的有关规定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北京地税的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江苏国税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北京地税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私车公用涉及到的税金:(1)个人所得税:A.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定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举例如下:租金3000元/月,则:工资-2000后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按(3000-800)×20%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B.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但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工资+3000-2000)×适用税率C.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A.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三项可税前列支:a.汽油费b.过路费c.停车费B.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四项不可税前列支:a.养路费b.保险费c.修理费d.停车泊位费C.无协议时,上述七项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㈡ 公司与个人汽车租赁协议要到税务如何办理
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车主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则相关的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开具公司的名称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所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约定,企业和个人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㈢ 小规模企业私车公用纳税
一般的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合同,应该有一个印花税要交,个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合同。
不签订合同,所有报销单据不能入账,如果入账了,汇算清缴的时候要挑出来交企业所得税。
希望能解决到你的问题,谢谢。
㈣ 租赁个人车辆开发票都要交什么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型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租赁,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个人适用3%;同时还要缴纳地税局的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还有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为20%。允许扣除一定的费用,月租金4000元以下的,扣800元,4000元以下的,扣除20%的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缴纳租赁费金额0.1%的印花税。
分属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租赁汽车,到国税来代开发票,需要携带租赁合同、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关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个点。另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需要代征。 税前扣除必须凭有效、合法的票据,不开租赁发票,租赁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3、企业员工(或者股东等)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4)私车公用合同印花税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网络
㈤ 注册税务师关于私车公用涉及哪些税
注册税务师关于私车公用涉及哪些税: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车辆租赁给企业的行为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对无偿提供租赁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很多地区有明确的税前扣除口径,建议咨询所在地区的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八条规定: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明确,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用车辆,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属于企业的应负担的经营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属于企业给予个人的补贴,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哪些应由企业负担,哪些是个人应负担的支出划分及当地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租赁合同应按上述规定贴花。
㈥ 私车公用费用算不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一、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所以,“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就很重要。企业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被查企业得知相关规定后作了纳税调整。
二、操作建议
企业与车辆所有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租赁价格,并约定: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消耗费用由企业承担,按照规定去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此时,因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转移给企业,因此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可以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费用。
㈦ 个人一辆轿车租赁给单位,发票怎么开,税额是多少
公司租用的个人车辆,属于个人动产租赁行为,缴纳增值税,应该去国税开发票,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为17%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租赁汽车,到国税来代开发票,需要携带租赁合同、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个点。另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需要代征。
税前扣除必须凭有效、合法的票据,不开租赁发票,租赁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关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个点。需要代征的还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另外还要缴纳租赁费金额0.1%的印花税。
(7)私车公用合同印花税扩展阅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有三个(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
1)出租动产过程中发生的税金&教育附加
2)修缮费,允许每次扣除800元,一次扣不完的,可递延到下次扣,直到扣完为止;
3)每次收了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的,定率20%扣除;
个人出租车辆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所以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㈧ 私车公用如何入账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这点非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3)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企业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里数,车牌号、所办事由等,并需车主签字确认.
(4)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用车补贴的支付标准与形式.直接费用由员工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可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标准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出车记录报销.
(5)给予员工的用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报销标准.补贴金额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需要注意的是,补贴金额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员工到当地税务代开租赁费发票.
(8)私车公用合同印花税扩展阅读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㈨ 个人的车辆免费租赁给公司税费咋交,国家税务局是否认可
公司与车主签订车辆租用协议,车主收取租金。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车主须到税务局申请开租赁业发票,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出租车辆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车主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则相关的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开具公司的名称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车辆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按3%缴纳增值税,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销售额300-500元。
(9)私车公用合同印花税扩展阅读:
要交增值税3%,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的12%),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5%,各地规定略有不同,请咨询当地税务局或者12366确认一下。
汽车租赁公司应当交纳的税费包括有:
1.汽车租赁业务,适用“服务业”税目下的“租赁业”子目,按照租赁营业额的5%交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5%、1%)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
4.所得税:内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交纳;
5.车船使用税:按自有车辆类型及数量,按当地定额税率,按年交纳;
6.印花税:按照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协议的租赁金额的0.1%交纳;
7.车辆购置税:按照购入车辆的计税价格的10%交纳;
8.其他。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收费;
9.代扣代交的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网络——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