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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1-03-07 04:38:36

⑴ 银行票据贴现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按件贴花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
1‰

3.计税方法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对应的税目,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或分支机构,都不属于法人,这些非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暂不贴花,但如属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仍应按规定贴印花。
(6)对财产保险、银行借款,不书立合同,只开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是财产保险的,一律按单据帖花;是银行借款的,在借据上帖花。
4.其他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2)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⑵ 贴现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内。因采用在应税凭证容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贴现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⑶ 企业银行票据贴现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票据贴现业务发生时签订的贴现合同本质属于票据质押的借贷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需要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

⑷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现协议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版借款合权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由于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现协议书不属于上述借款合同的范围,因此,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⑸ “票据贴现”缴纳印花税吗

“票据贴现”缴纳不缴纳印花税,各地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如:
安徽省淮北市专也明确提出贴现属不缴纳印花税。《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但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⑹ 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应缴纳印花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你所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业务并不是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贴现利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利息,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现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款,而只是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损失一部分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且由于我国目前办理贴现的票据大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况,办理票据贴现转移票据所有权时一般都不带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贴现银行后,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所以,票据贴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三条中指出的“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综上,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⑺ 票据贴现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所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的是,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凭证,而贴现合同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⑻ 贴现是否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依据上述规定,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并收取利息的一种短期借款方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部分省、市做出以下相关规定,但具体执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贴现不缴纳印花税。《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但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⑼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缴印花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您所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业务并不是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贴现利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利息,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现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款,而只是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损失一部分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且由于我国目前办理贴现的票据大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况,办理票据贴现转移票据所有权时一般都不带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贴现银行后,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所以,票据贴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第三条指出的“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综上,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⑽ 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业务并不是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贴现利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利息,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现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款,而只是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损失一部分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且由于我国目前办理贴现的票据大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况,办理票据贴现转移票据所有权时一般都不带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贴现银行后,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
所以,票据贴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三条中指出的“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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