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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税务局规定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4-06-16 11:37:55

印花税2022年新规

印花税最新政策(2022版)
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法定加快落实。
印花税计税依据
含不含增值税解决了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的问题,之前的口径都是默认合同价税分离签订的可以按不含税价计税,但是这个默认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印花税立法就会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应税凭证在境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
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2022年7 月 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法(草案)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八)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 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为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二是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对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和全省统一,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具体是: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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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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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
||预购、采购、|万分之三贴|||
||购销结合及|花|||
||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
||等合同||||
|2.加工承揽|包括加工、|按加工或承|立合同人||
|合同|定作、修缮、|揽收入万分|||
||修理、印刷、|之五贴花|||
||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包括勘察、|按收取费用|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设计合同|万分之五贴|||
|合同||花|||
|4.建筑安装|包括建筑、|按承包金额|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安装工程承|万分之三贴|||
|合同|包合同|花|||
|5.财产租赁|包括租赁房|按租赁金额|立合同人||
|合同|屋、船舶、飞|千分之一贴|||
||机、机动车|花。税额不|||
||辆、机械、器|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等|一元贴花|||
||合同||||
|6.货物运输|包括民用航|按运输费用|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合同|空、铁路运|万分之五贴||同使用的,|
||输、海上运|花||按合同贴花|
||输、内河运||||
||输、公路运||||
||输和联运合||||
||同||||
|7.仓储保管|包括仓储、|按仓储保管|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
|合同|保管合同|费用千分之||作为合同使|
|||一贴花||用的,按合|
|||||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按借款金额|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金融组织和|万分之零点||同使用的,|
||借款人(不|五贴花||按合同贴花|
||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
||签订的借款||||
||合同||||
|9.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按投保金额|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合同|责任、保证、|万分之零点||同使用的,|
||信用等保险|三贴花||按合同贴花|
||合同||||
|10.技术合|包括技术|按所载金额|立合同人||
|同|开发、转让、|万分之三贴|||
||咨询、服务|花|||
||等合同||||
|11.产权转|包括财产|按所载金额|立据人||
|移书据|所有权和版|万分之五贴|||
||权、商标专|花|||
||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等||||
||转移书据||||
|12.营业帐|生产经营用|记载资金的|立帐簿人||
|簿|帐册|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包括政府部|按件贴花五|领受人||
|许可证|门发给的房|元|||
|照|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
||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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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印花税法2022年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❺ 纳税答疑: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如下:

一、经济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种应税经济合同五档税率,其中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执行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四部分:一是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二是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三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四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调剂合同(双方或多方互调合同)、以货易货合同属于“购”和“销”两个合同,应就“购”和“销”两个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属于购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5、单位和个人订阅图书、报刊、音像的征订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以及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合同,同时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也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计算完税时主要看材料是谁提供的:

1、在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2、在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情况下,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计税。即总包合同不能按减除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后的差额计税,总包合同计税了,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也应当同时计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经营权的租赁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按以下办法计税: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4、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

5、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6、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
(七)保险合同。包括信用保证合同,但只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人寿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八)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需注意三点:

1、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技术转让合同中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部分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即对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九)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计税方法不同:

1、国内货物联运。

①由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②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国际货运。

①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以本程(国内)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②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运费金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十)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金额,不包括储存和保管货物金额。
以上是10种经济合同印花税的不同计税规定,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是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是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四是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三、营业账簿。印花税在税目中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因其核算的内容不同,分别采取按金额和按件两种计税方法。其中:“资金账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该公司注册时缴纳的1万元印花税就是根据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的,但只在注册时全额贴花,从次年开始,只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数额计税,未增加的不再计税。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计税贴花。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从核算形式和单位性质上看:一级核算单位对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计税;分级核算单位的对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都计税;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计税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计税贴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营业账簿分别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按规定计税。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2、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形(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增加的资金。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按件每件五元贴花。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凭证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基层税务机关不能确定的征税凭证以及其他在条例、细则中没有列举的凭证作出的征税规定,是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征税凭证的完善和补充。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类经济凭证的计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二是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三是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计税。

四是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五是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六是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七是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八是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九是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此外,为了全面把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免税的范围,以保证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下列凭证和业务免征印花税。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但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❻ 在报税过程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税率:1、比例税率(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2、定额税率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印花税计税依据: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4.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法律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0年版)》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❼ 印花税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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