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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服务协议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4-06-30 15:45:47

A. 东方财富的交易手续费是多少

东方财富股票交易手续费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东方财富佣金为万2.5,单笔最少5元,印花税和过户费是固定不变的,印花税卖出时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买入不收;过户费收取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买卖双向收取。举例:买入10万元股票的手续费为:10万*万2.5+10万*万分之0.2=27元,卖出10万元股票的手续费为:10万*万2.5+10万*千分之1+10*万分之0.2=127元。
【拓展资料】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财富或公司)前身系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1月成立,2008年1月更名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东方财富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代码为300059。
2015年4月,东方财富成为创业板首家市值突破千亿的上市公司。
东方财富是深证成份指数、创业板指数、中证100指数、沪深30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的样本股。2019年5月,东方财富成为创业板股票中首批入选明晟(MSCI)指数体系的18支股票之一。2020年9月,富时A50指数调整,将东方财富新增纳入。
东方财富旗下拥有证券、基金销售、金融数据、互联网广告、期货经纪、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投顾等业务板块,向海量用户提供金融交易、行情查询、资讯浏览、社区交流、数据支持等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公司平台:
东方财富集金融交易、行情查询、资讯浏览、社区交流和数据支持等功能于一体,向海量用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金融交易:
东方财富在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市场深耕多年,以金融数据终端服务平台为载体,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全品种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
东方财富提供丰富的金融交易渠道,拥有东方财富APP、天天基金APP、东方财富期货APP等软件,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多家证券及期货营业部。用户可通过线上线下不同的投资理财方式,实现多元金融交易需求。
行情查询:
东方财富的7×24小时全球行情,涵盖沪深港美股市,以及基金、债券、黄金、期货、外汇等板块,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专业化服务。
东方财富的行情服务,提供沪深港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数据,具有成交逐笔还原、委托全息队列、深度数据统计等功能,能够帮助用户摸清主力意图,捕捉投资机会。
资讯浏览:
东方财富是专业的互联网财经资讯门户,下设财经、股票、新股、全球、美股、港股、基金、理财、银行、保险、信托、债券、期货、黄金等数十个内容频道。
用户可通过WEB端、WAP端和APP端等多种终端访问东方财富,实时接收资讯推送,及时跟进财经动态。
社区交流:
股吧是投资者交流投资心得的社区。
社区涵盖个股、主题、行业及概念四大板块,同时还设有访谈、悬赏问答、问董秘等模块,用户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互动。

B.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姓名(或名称):
家庭地址(或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投资者)/公司营业执照编号(机构投资者):
联系方式等: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
住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位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签署本协议,甲方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四)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六)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各类风险,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风险揭示、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七)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八)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九)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乙方已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四)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五)乙方承诺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发送委托指令。
(六)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七)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日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投资者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五条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七条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买卖港股通证券达成如下条款:
(一)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使用某种终端设备通过自行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相关业务的委托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申请。
(三)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资料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自行变更交易密码,如密码遗忘可按乙方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清除原密码,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屏幕或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对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八)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一律以交割单为准,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日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九)甲方的证券账户卡等资料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办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十)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和其他各种财产,甲方应自觉加以爱护,如有损坏,由甲方负责等价赔偿。
第八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九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三)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四)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五)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七)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港股通交易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投资者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并可向乙方一并申请用于网上身份验证的个人CA数字证书。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确定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是否必须通过个人CA数字证书的签名来验证甲方身份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如有)或交易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明。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八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通过港股通业务咱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经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但被甲方拒绝的;
(二)甲方原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经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
(三)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
(四)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准则、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三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确保投资者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四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四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如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如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四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四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故里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做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不许转托管: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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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月开票,次月倒收,是否存在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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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发文!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
税局紧急通知!
取消税管员!重新划分管理职责!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源管理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实行涉税事项团队化管理,通过“管户”向“管事”转变,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税费服务。
一、保持现有征管架构不变 合理划分税源管理职责
该局按规模和行业将企业分为大企业、较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并按单位性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按收入和资产对自然人进行分类。以此为基础,积极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纳税人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
结合税源分类情况,该局根据涉税事项的办理频次、难易程度等,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职责划分为日常管理、调查核实、风险应对等三大类,组建相应税源管理团队,在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保障下,实行分类管事、团队协作的专业化管理。
二、改变征管服务模式 办税缴费流程更简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核心就是要改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传统管理方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据了解,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后,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所有税费事项均不再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事前审核,一律按“自主遵从、自享权利、自负责任”原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法自行办理,避免因税收管理员管户较多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纳税人缴费人申请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办税缴费环节更少、程序更简、效率更高。
三、推行智慧税务建设 税费服务保障更强
《意见》提出,所有流经税源管理部门的业务事项,均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等系统进行随机分配和任务派单。这可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团队专业优势,全方位提升税收管理效能。
在此前,海南省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税收征管方式转变,自2020年9月起全面实行税源管理分类分级改革,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将各区局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全部工作事项分为基础管理、复杂事项、欠税追缴和风险应对四大类事项,取消税管员固定管户关系。
随着金三系统的完善、金四系统的到来,取消税管员已是必然趋势!那么,取消税管员,这对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究竟意味着啥?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现在与之前有哪些区别呢?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发布, 确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呢?我们可以看看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薄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如果未完成上述工作,税务管理员可能会有什么后果呢?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一句话:要求很高、责任很大,完不成后果很严重。所以一直以来,税收管理员是一个执法风险高发的岗位。
事实上,一个人的时间精力有限,面对大量的管户,只能是粗放式的管理,很难提供精细的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
湖南税务部门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改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传统管理方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而能从管理和服务上给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涉税保障,也降低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税收风险。值得点赞!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往后又该注意什么?
这9类企业要小心了
以后将被重点稽查!
1、虚假开户企业
随着实施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会多维度的核查企业真实性,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识别企业是否有开户资格。
2、空壳企业
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那些想利用空壳公司开户,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已经行不通了。
3、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施行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虚报工资已经没余地了,且自11月1日起,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企业再想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特别提醒: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以下或每月工资不变的,税务局将重点稽查。
4、库存账实不一致的企业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 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虚开发票的企业
其中,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3)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
6、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重点费用异常(如:加油费、差旅费等);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异常等等。
7、申报异常的企业
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8、税负率异常的企业
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9、常年亏损企业
企业常亏不倒,明眼一看就有问题,对于这种企业,想让税务局不查都难。
抓紧自查!
企业这41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金税四期即将到来,势必会监管越来越严!企业请自查以下78个涉税风险,务必警惕!(建议收藏)
一、增值税的26个涉税风险点
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
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
不计或少计应税收。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12、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点是否正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进项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
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一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
8、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9、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32个涉税风险点
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 “预提费用”等科目。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会的。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险。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项目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
2、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虚增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1、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
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
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事项
21、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22、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3、预提所得: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11个涉税风险点
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交通补贴、通信补贴
7、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非货币形式发放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是否视为股息分配扣缴个人所得税。
11、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6个涉税风险点
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6、土地实际面积大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的3个涉税风险点
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的情况,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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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又有哪些方式?
今天就给大家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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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微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是多少

微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的比例是0.25‰。佣金比大部分券商要便宜,除了股票交易佣金,腾讯微证券手续费还包括正常股票交易所需的费用,比如印花税,是股票卖方要交千分之一的手续费,比如过户费,此费用按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
拓展资料
腾讯微证券是招商证券证券与腾讯战略合作,推出的证券行业首个 1+1+1 互联网证券服务产品,通过个人电脑终端及手机终端为投资者提供7x24小时网上开户,腾讯微证券是通过人脸识别来进行开户,用户资金账号有足够的安全性。微证券开户功能需要用户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上传影像、签署风险提示书、开户协议、客户适当性、回访问卷等。提交开户申请后,经证券公司后台人工审核通过,方可开立股票账户。微证券交易功能仅提供链接证券公司系统的服务,协助通过浏览器直连证券公司服务端,凭证券交易密码进入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指令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指令发出及处理仅在用户和证券公司之间进行。
证监会规定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三,最低5元单笔。目前佣金的最高标准是千分之3,也就是买1万元股票,要交给证券公司30元。股票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就这个是有上下限的,明显可以活动。)不过这里面还包含一个规费,也就是给交易所上交的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2175。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万分之二左右,加之营业成本,各地将最低标准订到了万分之三(这个标准代表着券商的竞争白热化,低于成本不挣钱)。注:规费不能单独收取,那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
各地在交易佣金方面略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比较多的地方,竞争比较激烈的城市,佣金相对会低一点,偏远地区佣金相对会高一点。有时差异会很大。影响佣金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区域,券商股票服务。就全国来讲,上海是最自由、最开放的地方,佣金率处于取消下线的边缘,全国最低,只要你资金量大并且交易频繁,佣金最低可降至万分之2.5,内地佣金是有政府管制的,一般底线是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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