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印花税返款会计怎么做帐
㈠ 收到税务局退印花税怎么入账
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账原则是“从哪里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科目。
如果在本年度退回的情况,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所得税费用。结转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贷,本年利润。如果在下年度退回的情况,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政策退税的处理,按“政府补助”处理即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所得税退税。
一,印花税的具体概述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法是调整印花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2022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征税范围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三,应税凭证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㈡ 印花税退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法律主观:
企业交纳 印花税 会计分录处理,通常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一、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如果金额比较小,比如定额贴花的营业账簿和产权许可证照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关键点),如果金额小购买时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即可。实际缴纳的印花税: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二、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 采购合同 和 销售合同 印花税是根据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税率直接计算缴纳的,这时很多企业就会先通过“应交税费”计提本月的印花税,次月实际缴纳时再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比如,根据豫地税发[2005]第43号文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 购销合同 ”税目征收印花税。当然,不同的省份规定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实际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时候一定要先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计提本月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三、缴纳以前年度印花税的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做如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因为是属于以前年度的支出,不能计入当年的期间费用。如果是当年度当期的计提袭悔,则做如下分录: 拍李正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计入扰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法律客观:
《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