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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印花税暂行

发布时间: 2024-09-07 18:27:12

㈠ 我单位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种植,和销售,要申请免增值税,请问有可以依据那些相关政策,文件有那些.

1、提供自有或租用土地证明。
2、销售的苗木属自产自销的,且自种苗木生长过程超过1年以上。
3、达到这2个条件就可以到所在国税去办理了。
4、同时还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㈡ 主物从物的例子

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主物与从物作为对物的传统分类,我国现行法律未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考察。文章从案例出发,阐述了主物与从物分类时区分从物的方法,并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作以论证,同时对立法提出建议。关键词主物与从物法律分析主物与从物系物的分类方法,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两物间区分的标准只散见于学理的解释中。但区分主物与从物,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试以一则案例的引导,对主从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识。一、基本案情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预应力管桩,后原告依约定供给被告管桩。另原告应要求供给被告桩尖466只,但合同对此未作约定,双方对桩尖的单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桩尖单价为180元/只。二、问题的提出被告主张管桩与桩尖系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桩尖的价格已经包含管桩的价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桩款,故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应再支付桩尖款。原告认为本案的标的物管桩与桩尖不是民法上主、从物的关系,而是配套使用的产品,被告应当支付桩尖货款。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意见中,引出应当予以明确法律问题: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区分主、从物的标准是什么?区分主、从物的意义何在?三、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将物区分为主物与从物。罗马法称主物为res principales,称从物为accessio或 causa rei。民法典及学者对主物与从物所下的定义,用语不尽一致,方法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1款: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但为了主物的经济目的而提供使用,并与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间关系的动产,为从物。在交易中不认为是从物的物,不是从物。[i]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8条第1项: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ii] 《日本民法典》第87条第1款:物的所有人,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他物附着于其物时,其附着之物为从物。[iii] 卡尔.拉伦茨(K.Larenz):一个物可以不是一个其他物的部分(即与其他物一起组成一个单一的物),而长期地为了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v] 梁慧星:从物指从属于主物之物,从物之外的物皆为主物。[vi] 孙宪忠: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称为从物。[vii] 区分主物与从物,关键之处在于弄清何为从物。对上述主物与从物的概念加以比较,应以台湾民法典的概念最为周延,按该民法典的规定,从物的要件有四:1.从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强调了交易习惯在判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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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甘肃省销售环节印花税如何交纳

按合同金额缴纳,在合同上贴花或者直接填写税票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缴纳税率
最新(2011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
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
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 立账簿人
账簿按件贴花5元
13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㈣ 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1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2、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3、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3、企业所得税税率

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5、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6、农业税的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7、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1、千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8、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9、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10、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11、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㈤ 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6-27

1、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敖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上述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来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接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并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7、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8、印花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开发银行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㈥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6)甘肃印花税暂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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