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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需要交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4-09-11 13:15:49

⑴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缴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您所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业务并不是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贴现利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利息,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现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款,而只是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损失一部分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且由于我国目前办理贴现的票据大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况,办理票据贴现转移票据所有权时一般都不带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贴现银行后,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所以,票据贴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第三条指出的“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综上,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⑵ 借款合同印花税简介

借款合同印花税简介

篇一:借款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

问: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我想请教: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篇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签订的合同用缴纳印花税吗?

2.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使用税是不是还在地税缴纳?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

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所以非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企业自有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发[2007]100号

成文日期:2007-07-26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6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

篇三: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

咨询相关税务部门。可以参照:税 目 税率(税额)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

⑶ 网站服务合同书需要交印花税吗

不需要的。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3)商业承兑需要交纳印花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

法律分析: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法律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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